
各区(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各金融监管支局,各农业保险承保机构:
为进一步发挥农业保险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按照《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扩大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财金〔2024〕8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确定在全市实施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并相应制定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内容
(一)实施范围
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包括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
(二)投保主体
1.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大豆种植农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2.大豆种植收入保险:大豆种植面积不少于10亩(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面积不少于20亩)的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投保主体可在大豆种植保险、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大豆种植收入保险中自主自愿选择投保产品,但不得重复投保。
(三)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大豆可作为保险标的,投保主体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大豆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生长正常;经过政府部门审定或通过引种备案的合格品种;耕作及田间管理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房前屋后零星种植的大豆不得投保。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模式的大豆,根据大豆实际种植行数折算面积,折算表如下:
种植模式 (大豆:玉米) |
大豆面积 按不同模式折算 |
玉米面积 按不同模式折算 |
4:2 | 52% | 48% |
4:3 |
43% |
57% |
4:4 | 37.5% | 62.5% |
6:3 | 56% | 44% |
6:4 | 48% | 52% |
3:2 | 39% | 61% |
2:2 | 33% | 67% |
(四)保费标准、保险费率及保险金额
1.大豆完全成本保险:保险费35元/亩,保险费率5%,保险金额700元/亩。
2.大豆种植收入保险:保险费45元/亩,保险费率5.42%,保险金额830元/亩。
(五)保险责任
1.大豆完全成本保险:保险期间内因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高温热害、旱灾、连阴雨、地震、气温异常等自然灾害,火灾、爆炸、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及流行性、暴发性病虫草鼠兔鸟害导致保险大豆产量损失且损失率达到10%(含)以上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大豆种植收入保险:保险期间内因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高温热害、旱灾、连阴雨、地震、气温异常等自然灾害,火灾、爆炸、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及流行性、暴发性病虫草鼠兔鸟害导致保险大豆产量损失且损失率达到10%(含)以上或因价格下降造成保险大豆的实际收入减少,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赔偿。
(六)保费补贴比例
各级财政按照90%给予保费补贴,其中中央财政承担35%、市级财政承担55%,投保主体自担10%保费。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低保户,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享受政策户、动态监测户)的自负保费由区(市)财政负担。
(七)投保时间及保险期间
投保主体投保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7月31日。投保主体在规定的投保时间内未投保视为弃保。
1.大豆完全成本保险:保险期间自保险大豆苗齐时起,至大豆成熟后收获完毕,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2.大豆种植收入保险:保险期间自保险大豆苗齐时起,产量部分的保险期间截止到大豆成熟后收获完毕,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价格部分的保险期间截止到当年10月31日。
(八)赔偿计算
1.大豆完全成本保险
赔偿金额=保险大豆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受损面积×损失率
损失率=〔前三年本区(市)单位面积平均产量-受损地块单位面积实际产量〕/前三年本区(市)单位面积平均产量×100%。前三年本区(市)单位面积平均产量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保险大豆不同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生长期 |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
保险期间起始日至开花期前 | 每亩保险金额×60% |
开花期至结荚期 | 每亩保险金额×80% |
鼓粒期至成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在同一灾害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程度。投保大豆损失率在 80%(含)以上应视为全部损失。
2.大豆种植收入保险
赔偿金额=未减产面积赔偿金额+减产面积赔偿金额
未减产面积赔偿金额(最小为0)=未减产面积保额×价格损失率
减产面积赔偿金额(最小为0)=减产面积保额×(价格损失率+产量损失率-价格损失率×产量损失率)
(1)未减产面积保额=每亩保险金额×未减产面积
(2)减产面积保额=每亩保险金额×减产面积
(3)价格损失率=MIN〔(目标价格-结算价格)/目标价格,10%〕
结算价格为保险到期月的黄豆1号期货主力合约收盘价算术平均数。目标价格为投保当年1-3月或投保前3个月的黄豆1号期货主力合约收盘价算术平均价加相应调整区间,具体由相关部门审核确定。当结算价格小于等于目标价格时,价格损失率为正值或0,最大为10%;结算价格大于目标价格时,价格损失率为负值,价格损失率为负值时按0计算。
(4)产量损失率=〔前三年本区(市)单位面积平均产量-受损地块单位面积实际产量〕/前三年本区(市)单位面积平均产量×100%。前三年本区(市)单位面积平均产量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当投保地块作物产量损失率达到 80%(含)以上时按100%计算产量损失率,产量损失率小于80%的按实际产量损失率计算。
二、工作程序
(一)宣传发动。区(市)有关部门要与保险承保机构密切配合,早发动、早部署,在集中投保时间内及时组织宣传,确保投保农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全面了解相关政策,切实提高投保率。
(二)组织投保。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化程度相结合,发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镇(街道)农林财工作机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作用,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投保。在农民自愿、符合投保条件的前提下,做到应保尽保。
(三)张榜公示。对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镇(街道)农林财工作机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户投保的,在订立农业保险合同时,保险承保机构应当制作分户投保清单。保险承保机构应在各镇(街道)以村为单位,将拟参保的农户、组织名单和参保面积、数量等在村级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公共区域张贴公示,承保公示不少于3天。鼓励同时通过政府公共网站等进行线上公示。
(四)签订保单。经公示无异议的投保主体与保险承保机构签订保单,缴纳应承担的保费,保险承保机构要进行现场验标。单户投保面积10亩(含)以上(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面积不少于20亩)和投保大豆种植收入保险的地块,应在电子地图中精确圈划投保地块,记录四至信息和面积,由投保主体、保险承保机构认可后出具保单。
(五)组织理赔。保险大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时,单独投保的农户向保险承保机构报案索赔,保险承保机构一对一测产到户;集体投保的农户受灾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统一向保险承保机构报案。在农户同意的基础上,保险承保机构原则上可以按测产单位(2-3个行政村划分为1个测产单位;受灾范围较小时,以行政村为测产单位),抽取受损地块的轻、中、重样本测定实际产量分别计算损失率。出现所投保险标的绝产情况时,保险承保机构要单独查勘,进行赔付。鼓励规模较大的经营主体委托专业机构、遥感测产等第三方机构参与产量测定工作。保险承保机构应在与投保主体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完成赔付。
(六)公开信息。保险承保机构要按规定在显著位置,或通过互联网、短信、微信等方式,将农险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公开。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