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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财政局、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以及国家、省和市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规定,我们对《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予以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