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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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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34675595703405712
  • 主题分类 财政
  • 发布日期 2024-12-31
  • 2021年底,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联合印发了《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科教〔2021〕21号),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日前,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已对《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予以修订完善。

    主要修订完善的内容包括:

    一、对第二章第五条科技专项资金支持范围重新予以明确,由“战略科技力量提升、产业集群培育、海洋科技创新、未来产业培育、科技成果转化、创新生态营造和科技惠民等领域,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实施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修改为“基础研究、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科技创新、科技创新平台载体、科技创新人才、科技金融、区域创新与开放合作、科技创新保障等领域,以及市委、市政府明确支持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二、对第二章第七条科技专项资金支持方式重新予以明确,由“科技专项资金主要采取无偿资助(含后补助)、股权投资、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可以采取单独或组合的方式”修改为“科技专项资金主要采取无偿资助(含后补助)、绩效奖补、政府购买服务、股权投资、风险补偿、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等支持方式,可以采取单独或组合的方式”。

    三、对第四章第十九条结余资金使用要求上提出新的要求,由“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修改为“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科研事业单位可将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成果转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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