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取消收藏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大小: 打印
  • 索引号 2528144606053320142
  • 主题分类 财政
  • 成文日期 2023-06-26
  • 发布日期 2023-06-26
  • 发文字号 青财科教〔2023〕6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财政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市属各高校,各区(市)财政局、教体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征兵办公室: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山东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2〕1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2023年6月26日


    青岛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山东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2〕17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21〕6号)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市、区(市)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等国家和省市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政府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免保教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金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幼儿园是指我市经区(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公办性质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

    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普通高中。

    第四条学生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组织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编制学生资助资金年度预算草案。市教育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各地审核上报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人数、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等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对提供的基础数据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组织各区(市)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工作。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各区(市)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入伍的相关认证工作。

    区(市)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明确各自在学生资助基础数据审核、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学校(含幼儿园,下同)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二章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普通高校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奖励名额根据国家分配情况确定,每生每年8000元。

    (二)本专科生省政府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奖励名额根据省分配情况确定,每生每年6000元。

    (三)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奖励名额根据国家分配情况确定,每生每年5000元。

    (四)本专科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奖励名额根据省分配情况确定,每生每年5000元。

    (五)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资助名额根据国家分配情况确定,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结合实际在 2000—4500 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 2—3 档。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六)高校特殊困难学生免学费。对在普通高校就读的山东户籍国标、省标和青岛户籍市标全日制本专科生中的脱贫享受政策、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家庭学生免除学费,免除学费标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七)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八)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对2014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各区(市)特殊教育学校任教,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往届毕业生,进行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我市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奖励名额根据国家分配情况确定,每生每年6000元。

    (二)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生免除学费。免学费标准按照省、市人民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于2012年6月30日前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免除学费,学费标准高于公办学校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第七条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免学杂费。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脱贫享受政策、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残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省、市人民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民办普通高中在校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学杂费标准给予免除,学杂费标准高于公办学校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分两档,一档1500元,二档2500元。

    第八条学前教育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免保教费。对具有正式注册园籍的幼儿园脱贫享受政策、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残疾儿童、城乡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烈士子女)免除保教费。免除保教费标准按照省、市人民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执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幼儿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免除保教费,保教费标准高于公办幼儿园的部分,幼儿园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幼儿收取。

    (二)政府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园籍的幼儿园在园幼儿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分两档,一档1800元,二档2200元。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政府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免保教费补助资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金、等标准,根据国家最新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内地新疆、西藏高中班(中职班)学生,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随班就读(随园保教)等已享受免学(杂)费、免保教费和政策性生活补助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本办法中的免学(杂)费、免保教费和助学金(生活补助)资助。

    第三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等进行测算。

    第十二条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毕业生就业所在区(市)财政承担。高校特殊困难学生免学费所需经费,在市属高校(含市属企业办高校、中央企业办高校、民办高校)就读的青岛户籍市标和山东户籍国标、省标特殊困难学生免学费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按照每生每年4000元标准和学生人数补助学校,不足部分由学校从事业收入或学费收入中提取资助资金解决;在市属以外其他高校就读的青岛户籍市标和在部属、外省高校就读的青岛户籍国标、省标特殊困难学生免学费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按照每生每年4000元标准和学生人数补助学生生源地所在区(市)财政,不足部分由区(市)财政承担。

    第十三条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市属学校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市)学校由市与区(市)分档按比例分担:平度、莱西为第一档,市级财政分担80%;其他区(市)为第二档,市级财政分担50%(分档情况下同)。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市属学校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市)学校由市与区(市)分档按比例分担。

    学前教育免保教费和政府助学金所需经费,由区(市)财政承担。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转移支付预算管理规定的时限等有关要求下达市对区(市)转移支付预算、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区(市)级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转移支付预算(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应当按规定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区(市)级财政应当加强预算管理,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应负担的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各级预算管理,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第十六条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健全学生资助机构,组织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学校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将按照职责和财政部统一部署,对资金开展监管和专项检查。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按照相关规定,不定期对学生资助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申报使用学生资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各区(市)、各校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公办普通高校、普通高中、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分别足额提取4%—6%、3%-5%、1%-3%的经费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幼儿),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经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从保教费收入中提取1%-3%的经费,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幼儿)。提取的资助经费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学生保险以及学生资助项目相关支出等。

    第二十一条各地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决策部署,在分配相关资金时,结合实际向困难地区倾斜。

    第二十二条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青岛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区(市)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抄送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征兵办公室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青财文〔2007〕43号)、《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青财文〔2007〕44号)、《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高等学校毕业生自愿到区(市)特殊教育学校任教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办法>的通知》(青财科教〔2020〕16号)同时废止。


    件:青岛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zip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或者拨打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青岛市财政局 : 053285855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