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绩效考评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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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08220594413161843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 成文日期 2024-01-31
  • 发布日期 2024-01-31
  • 发文字号 青建办字〔2024〕6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绩效考评工作我局对《青岛市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绩效考评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31   

     青岛市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绩效考评办法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行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试点方案的通知》(建保〔2018〕92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7〕111号)、《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建办字〔2019〕1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购买市财政投资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项目的绩效考评工作。

    其他区(市)政府购买财政投资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项目的绩效考评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实行。

        二、职责分工

         市财政投资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项目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考评工作。各区(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财政投资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运营管理单位)的指导、培训和监督工作。

    三、考评程序

    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绩效考评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运营单位

    运营管理单位应按照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规范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每半年组织一次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半年自评范围为上一年11月至当年4月,年度自评范围为上一年11月至当年10月。自评报告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于每年5月5日、11月5日前报送至市住房保障部门。

        (二)主管部门组织考评

    1.市住房保障部门收到自评报告后,组织各区(市)住房保障部门对运营管理单位管理工作开展考评。

    2.考评工作按照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规范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标准(见附件)进行。

    3.考评工作可通过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入户调查、现场查看等方式进行。对资金使用、租金收缴和住户满意度等指标项目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

    4.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年度考评工作结束后出具考评结果并书面通知各运营管理单位。

        四、考评结果应用

    考评结果总分300分考评结果由半年考评分数和年度考评分数两部组成,各占50%。总分270分(含)以上为优秀240分(含)至270分为良好,210分(含)240分为合格,210分以下为不合格。

    考评结果是拨付运营管理单位管理费的主要依据管理费分两次拨付,每年6月按年度应拨付管理费的50%拨付第一次,每年12月依据考评结果一次性拨付剩余管理费。

    考评优秀且排名前两位的单位分别根据排名按年度应拨付管理费上浮5%3%的比例拨付;对考评合格但排名后两位的单位分别根据排名按年度应拨付管理费下浮35%的比例拨付;对考评不合格的单位,按年度应拨付管理费下浮20%的比例拨付,并依法解除合同或不再签订下一年度服务合同

    五、相关要求

    (一)市住房保障部门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强化考评工作的信息化管理,租金收缴率、租户满意率等考评指标逐步通过信息系统获取。

    (二)各区(市)住房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的业务指导培训,督导运营管理单位加强对公租房租户使用行为的巡查监管,对提报的租户违规使用行为按规定及时予以处置。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青岛市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绩效考评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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