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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绩效考评办法(修订)的通知》文字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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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08220594436230161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布日期 2024-02-01
  • 一、文件制定背景是什么?

    2021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出台《关于印发青岛市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绩效考评办法的通知》(青建房字〔2021〕47号),对市财政投资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考评工作进行明确。经过近年来工作实际,考评办法中部分内容需结合实际工作进行完善,因此在原考评办法的基础上修订完善,形成该文件。

    二、文件制定依据是什么?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行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试点方案的通知》(建保〔2018〕92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7〕111号)、《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建办字〔2019〕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文件适用范围有哪些?

    文件适用于政府购买市财政投资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项目的绩效考评工作。其他区(市)政府购买财政投资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项目的绩效考评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实行。

    四、考评标准主要参照哪些因素?

    考评标准主要依据《关于印发青岛市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青建房字〔2021〕46号),从场所人员配置、房屋接管、配租入住、资金使用、租金收缴、合同签订、房屋安全、维修养护、档案管理等方面进行量化评分,其中对租金收缴方面加大考核比重。考评标准量化明确后,能够有效指导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开展工作,提高公租房运营管理水平。

    五、具体考评程序是什么?

    (一)运营单位自评

    运营管理单位应按照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规范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每半年组织一次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半年自评范围为上一年11月至当年4月,年度自评范围为上一年11月至当年10月。自评报告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于每年5月5日、11月5日前报送至市住房保障部门。

    (二)主管部门组织考评

    1.市住房保障部门收到自评报告后,组织各区(市)住房保障部门对运营管理单位管理工作开展考评。

    2.考评工作按照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规范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标准进行。

    3.考评工作可通过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入户调查、现场查看等方式进行。对资金使用、租金收缴和住户满意度等指标项目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

    4.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年度考评工作结束后出具考评结果并书面通知各运营管理单位。

    六、考评结果如何应用?

    (一)考评结果总分为300分。考评结果由半年考评分数和年度考评分数两部分组成,各占50%。总分270分(含)以上为优秀,240分(含)至270分为良好,210分(含)至240分为合格,21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考评结果是拨付运营管理单位管理费的主要依据。管理费分两次拨付,每年6月按年度应拨付管理费的50%拨付第一次,每年12月依据考评结果一次性拨付剩余管理费。

    对考评优秀且排名前两位的单位,分别根据排名按年度应拨付管理费上浮5%、3%的比例拨付;对考评合格但排名后两位的单位,分别根据排名按年度应拨付管理费下浮3%、5%的比例拨付;对考评不合格的单位,按年度应拨付管理费下浮20%的比例拨付,并依法解除合同或不再签订下一年度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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