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市城市管理局(住建局、建管局):
现将《青岛市清洁能源供热项目运营后评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9月28日
青岛市清洁能源供热项目运营后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清洁能源供热项目经营行为,健全和完善清洁能源供热监管体系,推动清洁能源供热持续稳定运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清洁能源供热项目,主要指利用天然气、污水源、海水源、土壤源、空气源、太阳能、生物质能等能源的集中供热项目。对青岛市域内的清洁能源供热居民项目,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清洁能源供热居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运营后评价包括项目运营单位自我总结评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后评价、结果应用三个环节。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项目运营后评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承担市内三区项目运营后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其他区(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项目运营后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本细则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项目运营单位应在项目建设完成投入运营满一个采暖季且实际热负荷达到设计值的50%后,开展自我总结评价,并于次年6月1日前,编制并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
第六条 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运行质量。供热质量、设备设施维修保养情况。
(二)安全运营。项目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制订及落实、日常应急处置及能源保障情况。
(三)服务保障。投诉事项的办理、服务机制建设及服务监督情况。
(四)环境、社会效益。项目能耗、节能目标完成及社会影响情况。
(五)项目运营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建议。
达不到相应内容要求的,项目运营单位应补充完善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
第七条 项目运营单位在报送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时,应当同时提供开展项目运营后评价所需要的以下文件及相关资料:
(一)项目决策及审批资料。主要包括关于项目决策的相关文件、会议纪要,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等相关文件。
(二)项目实施资料。主要包括项目招投标文件、主要合同文本、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三)项目运营资料。主要包括项目供热许可文件,项目运营企业运行规程、管理制度、应急方案,用户维修记录等相关资料及文件。
(四)其他资料。主要包括项目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及批复文件,以及与项目相关的审计报告、统计资料等。
第八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单位自我评价情况,从以下项目中选择确定开展后评价的项目,制定年度项目运营后评价计划,并通知项目运营单位。
1.项目供热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且享受政府建设投资补助的居民项目。
2.供热面积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标准、新型投融资和运营模式,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示范意义的项目。
3.社会舆论关注度高的项目。
4.其他应纳入项目运营后评价的项目。
第九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后评价小组,对项目实施后评价,可聘请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后评价技术支撑。
参加过同一项目前期、建设实施工作和编写项目自我评价报告的专家和第三方机构,不得参与该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第十条 项目运营后评价应当在现场调查、资料收集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审批文件的相关内容开展,具体方法应当根据能源方式、供热形式等特点确定。
第十一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技术支撑的项目,第三方机构应当在后评价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包括评价工作基本情况、评价结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建议等内容。评价结果包括功能目标、外部效果目标两大部分(见附件),具体项目可结合实际补充完善相应指标。后评价小组应根据第三方评价报告于7个工作日内对后评价项目做出结论性意见。
由后评价小组直接实施的后评价项目,后评价小组应当在评价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评价的项目做出结论性意见。
第十二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后评价小组的结论性意见,对项目运营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督促采取有效措施,提升项目社会效益,确保资源的高效利用和项目的稳定运行。
第十三条 项目运营单位在评价过程中存在提供不实数据、出具虚假资料、干扰正常评价工作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改进要求后,项目运营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报送问题整改报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清洁能源供热项目运营后评价指标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解释 |
备注 |
功能目标 (60分) |
供热质量 (20分) |
供热质量达标情况 (10分) |
抽测制度建立、热用户室温监测等工作情况;监测点数量、选取位置是否按规范执行。按照室温合格率在0%-100%之间利用插值法进行计算。 |
考核项目供热质量,具体指标结合《青岛市供热企业综合考核实施办法》供热质量相关指标设置。 |
设备设施维修保养完成情况 (10分) |
按照规定编制热源及附属设备,热力网,泵站与热力站的启动和运行前维修保养制度、计划。根据维修保养计划,评价完成情况。 | |||
安全运营 (20分) |
运行管理制度 (5分) |
按照规定对供热设施设备的运行工况及操作管理制度和运行巡回检查制度的建立,交接班记录台账,设备运行记录台账等内容进行评价。 |
考核项目安全运营,具体指标结合《青岛市供热企业综合考核实施办法》安全运营相关指标设置。 | |
安全生产制度 (5分) |
按照规定对应急管理、专业人员培训、消防设施养护记录、安全防护措施、人员出入登记、安全生产巡查、应急事件处置、供热设施设备年检等内容进行评价。 | |||
日常应急处置 (5分) |
按照规定对应急机构的建立、编制应急预案、应急演练、人员培训和物资的储备等工作进行评价。 | |||
能源保障 (5分) |
对使用燃气锅炉供热的,按照保障要求对天然气供应保障情况进行评价。 | |||
用户服务 (20分) |
受理事项办理 (8分) |
按照规定对企业市政务热线受理事项的解决率和满意率进行评价。 |
考核完成及时性,具体指标结合行业个性指标设置。 | |
服务机制建设 (6分) |
按照规定对设置服务管理机构、健全服务制度、开展服务培训、设置服务窗口等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 |||
服务监督情况 (6分) |
按照规定对服务监督措施落实、办事程序、收费标准等贯彻情况进行评价。 |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解释 |
备注 |
外部效果目标 (40分) |
环保目标 (10分) |
单位面积 耗能量 (10分) |
结合项目实际,分析项目每平方米热耗平均值情况。项目每平方米热耗平均值低于0.15GJ/(m2·a)得10分;项目每平方米热耗平均值在0.18-0.21GJ/(m2·a)得6分;项目每平方米热耗平均值在0.21-0.25GJ/(m2·a)得4分;项目每平方米热耗平均值高于0.25GJ/(m2·a)得2分。 |
|
节能目标 (15分) |
节能目标 (15分) |
项目实施后,近两年累计二氧化碳减排量,按照万平方米碳排放量进行评价。 |
||
社会影响 (10分) |
社会影响 (10分) |
项目实施对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情况,如国民经济评价、新增就业、社会荣誉、重大诉讼、公众舆情与群体性事件等。 |
||
其他影响 (5分) |
其他影响 (5分) |
项目实施产生的其他影响。 |
||
合计 |
100分 |
100分 |
||
备注 |
三级指标的设置可结合项目实际进行调整、细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