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清洁能源供热项目运营后评价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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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布日期 2023-09-28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 一、《青岛市清洁能源供热项目运营后评价实施细则》的制定背景及必要性

    答:2015年,《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发〔2014〕24号)发布,其中第23条提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清洁能源供热项目监管。建立清洁能源供热项目后评估制度,确保资源的科学利用和清洁能源供热项目的稳定运行”。2022年,该政策根据新形势变化和新工作要求进行了调整修订,该条内容虽已删除,但考虑到目前清洁能源供热项目已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仍需要通过后评价的方式确保清洁能源供热项目运营过程资源高效利用,对项目运营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督促采取有效措施,提升项目社会效益,确保资源的高效利用和项目的稳定运行。故需尽快启动后评价政策制定工作。

    综上,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区(市)行业主管部门、供热企业、热力协会并经专家论证的基础上,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制定了《青岛市清洁能源供热项目运营后评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于2023年9月28日正式印发。

    二、《实施细则》制定合理性

    答:《实施细则》是以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为根本出发点,以推进清洁能源利用、调整供热能源结构为主要突破口,聚焦清洁能源供热项目的整体经济社会效益,规范我市清洁能源供热项目经营行为。通过后评价实施细则,科学确定评价流程和评价标准,依法依规开展清洁供热项目运营后评价工作。办法实施后,通过详尽的后评价步骤流程和明确的评价标准,引导清洁能源供热企业更加规范高效的运营清洁能源供热项目。同时,通过各类清洁能源供热项目后评价结论分析,对发现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对项目成功经验做法进行宣传推广,为今后我市清洁能源供热项目的运营、发展等环节的管理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三、《实施细则》的制定依据

    答:此次修订,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程序严谨,依据充分。主要依据包括:

    1.《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六部委令第25号);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和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129号);3.《山东省供热条例》;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能源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鲁政发〔2009〕140号);5.《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鲁建发〔2016〕7号);6.《青岛市供热条例》;7.《青岛市“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8.关于印发《青岛市供热企业综合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青城管〔2021〕34号)等。

    四、《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15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办法总体概述

    该部分涉及4条条款。从总体要求角度阐明实施细则编制目的、名词解释、总体流程和责任分工。对细则的应用范围及主体、流程进行界定和明确,特别说明对青岛市域内的清洁能源供热居民项目,适用本细则。

    (二)自我总结评价阶段

    该部分共3条条款。《实施细则》规定项目运营单位应在项目建设完成投入运营满一个采暖季且实际热负荷达到设计值的50%后,开展自我总结评价,并于次年6月1日前,编制并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进一步明确了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的编制大纲和所需文件资料清单。

    (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后评价阶段

    该部分共4条条款。《实施细则》明确了制定年度项目运营后评价计划主体和开展后评价项目选择标准,明确了开展后评价工作流程及方式,详细描述了后评价采用方法、实施路径、评价报告基本内容、评价指标、工作时限等内容。

    (四)评价结果应用阶段

    该部分共3条条款。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后评价小组的结论性意见,对项目运营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督促采取有效措施,提升项目社会效益,确保资源的高效利用和项目的稳定运行。并对项目运营单位做出整改时限要求,形成工作闭环。

    (五)附则

    该部分对政策实施期限进行了描述。

    五、政策咨询联系人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燃气供热管理处

    联系电话:51915255

    邮箱:qdscsgljrr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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