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先行先试开展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的试行意见(解读)
字体大小: 打印
  • 索引号 2439628140222351479
  • 主题分类 工商
  • 成文日期 2021-01-01
  • 发布日期 2021-01-01
  • 发文字号 青自贸管发〔2021〕1号
  • 发文单位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
  • 一、《关于先行先试开展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试行意见》(以下简称《试行意见》)试行的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度有什么要求?

    答:在青岛自贸片区全域,申请人向市场主体登记部门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基本信息,就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填写《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无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其他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非住宅类规划用途的建筑物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登记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实行形式审查。

    二、《试行意见》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政策方面有哪些重大突破?

    答:一是扩大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适用范围,在青岛自贸片区全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非特殊监管区域)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二是允许“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办理登记。三是允许“一照多址”,除法律、法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的领域外,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在同一地址,也可以在不同地址。四是先行先试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金融机构纳入集中登记地范围。五是支持住所(经营场所)按照互通适用的原则登记。

    三、《试行意见》在市场主体集中登记地范围、注册模式、字样标记上做了哪些具体创新?

    按照青岛自贸片区国际化发展要求,参照香港、新加坡有关做法,允许青岛自贸片区内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金融机构将其办公场所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集中登记地。突破“席位注册”模式,统一使用集中登记地地址登记。突破现有依法设立的集中登记地“席位注册”模式,不再对集中登记地办公场所进行席位分配或者物理分割,申请人可统一使用该集中登记地地址进行登记。企业营业执照住所栏无需标记“集中登记”字样。

    四、《试行意见》对于住所登记的互通适用的原则有哪些具体规定?

    在青岛自贸片区内,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申请人可不受住所规划用途的限制,承诺其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符合安全生产、消防及环保要求,且对他人不造成影响,按照互通适用的原则,支持不属于住宅(别墅、公寓)等居住规划的建筑物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注册。利用普通地下室或人防工程从事经营活动等对房屋安全使用有明确要求的,应依法取得相应使用许可或备案。

    五、对于市场主体在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以外的场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如何获取其实际经营地址?

    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住所信息数据共享。登记部门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由登记部门负责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进行公示。利用监管信用平台,对市场主体实际经营地址进行规范管理,建立审批、监管、招商、服务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自行公示实际生产经营场所的地址或向登记部门或招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自主报送实际经营地址;招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将获取的市场主体实际经营地址按月度及时推送给登记部门;集中登记地管理方负责建立《集中登记地入驻企业台账》和入驻企业信息跟踪机制,每月将入驻企业信息推送给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定期对市场主体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进行抽查核验,将相关信息共享,供相关部门查询。

    六、《试行意见》有哪些便利化监管举措?

    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业领域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对通过登记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或者根据投诉举报调查核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或者对为优化营商环境,容缺办理许可事项,企业因自身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齐材料的,应当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提交虚假材料骗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登记部门根据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依法撤销其登记。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制定部门联合监管行业清单和企业名录,建立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联动响应,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水平。

    七、对部分具有较强经营能力的市场主体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需要暂停经营,如何处理?

    借鉴香港“不活动公司”制度,探索试行企业休眠制度(歇业备案)。允许其向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歇业备案,经征求财政、金融、人社、税务、公安等相关部门同意后,由登记部门为其办理歇业备案。歇业期间市场主体存续,按照职能部门要求,履行各类申报、公示和备案等义务。歇业期间拟恢复经营活动或者歇业期满后,需先办理终止歇业备案,登记部门应当将市场主体歇业信息予以公示。对于未按照规定办理终止歇业备案的,监管部门可以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按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应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不适用休眠制度。

    八、《试行意见》附件《集中登记地试行办法》的出台有何意义?

    在青岛自贸片区全域内,为进一步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促进企业集聚发展。《集中登记地试行办法》的出台,明确了可集中登记的市场主体范围,扩大了集中登记地申报范围(涵盖集中办公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金融机构和商务秘书公司),制定了各类型集中登记地认定标准,同时对集中登记地的日常管理进行了制度性规范。

    政策咨询电话:86768827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