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关于印发《关于先行先试开展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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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75379544200020020210009
  • 主题分类 工商
  • 成文日期 2021-01-01
  • 发布日期 2021-01-01
  • 发文字号 青自贸管发〔2021〕1号
  • 发文单位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区各部室,区直各单位: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关于先行先试开展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试行意见》已经青岛自贸片区管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

    2021年1月1日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关于先行先试开展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试行意见

    为深入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全面优化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以下简称“青岛自贸片区”)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推进工商登记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5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16〕17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和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按照“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的精神,结合《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要求,先行先试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合理释放住所(经营场所)资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扎实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打造青岛自贸片区新名片、新经验。

    二、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释放住所资源,支持企业创新创业

    1.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扩大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适用范围,突破“申请人只有使用已在登记部门备案的住所(经营场所),才可以仅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的现状,在青岛自贸片区全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非特殊监管区域)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向市场主体登记部门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基本信息,就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填写《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无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其他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非住宅类规划用途的建筑物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登记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实行形式审查。

    2.允许“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办理登记。为解决区内可用于办理行业许可实际地址已饱和的问题,先行先试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要求且从事非生产加工、非现场交易、无仓储物流、无噪声环境污染的油品(仅限于票据往来的纯贸易危化品)、食品、药品等贸易领域的市场主体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登记便利,采取同一地址多行业市场主体共享使用。由区属国有公司负责搭建平台,完善现有场地功能配置,按行业要求统筹利用,满足相关部门行业许可条件和现场勘验要求;招商部门负责受理企业提出的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申请,对接区属国有公司获取住所地址;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住所(经营场所)进行审核;登记部门按照市场主体自主申报承诺及“席位注册”模式,以编码形式区分不同行业,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3.允许“一照多址”。除法律、法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的领域外,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在同一地址,也可以在不同地址,经营场所与住所在青岛自贸片区不同地址的,申请人可以不再设立分支机构,直接向登记部门申请经营场所备案即可。

    4.推行企业集中登记,扩大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范围

    (1)集中登记地是指为创业初期尚不具备办公条件或不需要实体办公条件的创业主体提供的用以申办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非居住用房。

    (2)规范现有集中登记地管理,鼓励创业园、产业园、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的管理方为市场主体提供注册登记便利的同时,拓展更多针对企业的精细化、专业化服务,满足企业个性化需求。

    (3)先行先试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金融机构纳入集中登记地范围。按照青岛自贸片区国际化发展要求,参照香港、新加坡有关做法,允许青岛自贸片区内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金融机构将其办公场所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集中登记地。方便市场主体登记便利的同时,也为其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和专业的金融服务。

    (4)突破“席位注册”模式,统一使用集中登记地地址登记。突破现有依法设立的集中登记地“席位注册”模式,不再对集中登记地办公场所进行席位分配或者物理分割,申请人可统一使用该集中登记地地址进行登记,通过大数据建立企业三维模型,规范住所管理和托管服务,集中登记地管理办法见附件。发挥区属国有公司平台资源优势,将其住所(经营场所)作为集中登记地供企业申报登记,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登记服务。

    (5)企业营业执照无需标记“集中登记”字样。在青岛自贸片区内,主要依靠智力创造开展经营活动,从事非生产加工、非现场交易、无噪声环境污染等不扰民、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对经营场所条件要求较低或不需要办公实体的企业,在使用集中登记地地址申报登记时,改变原来必须标记“商务秘书托管地址”做法,企业营业执照住所栏无需标记“集中登记”字样,避免因此类标记无法在市场上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

    5.支持住所(经营场所)按照互通适用的原则登记,扩大登记注册地范围。在青岛自贸片区内,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申请人可不受住所规划用途的限制,承诺其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符合安全生产、消防及环保要求,且对他人不造成影响,按照互通适用的原则,支持不属于住宅(别墅、公寓)等居住规划的建筑物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注册。利用普通地下室或人防工程从事经营活动等对房屋安全使用有明确要求的,应依法取得相应使用许可或备案。

    (二)实行住所登记信息公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1.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住所信息数据共享。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由登记部门负责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进行公示。对市场主体实际经营地址进行规范管理,利用监管信用平台,建立审批、监管、招商、服务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多渠道、多方式掌握企业真实住所(经营场所)情况。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的企业应向登记部门或招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自主报送实际经营地址;招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将获取的市场主体实际经营地址按月度及时推送给登记部门;集中登记地管理方负责建立《集中登记地入驻企业台账》和入驻企业信息跟踪机制,每月将入驻企业信息推送给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定期对市场主体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进行抽查核验,将相关信息共享,供相关部门查询。

    2.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业领域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对通过登记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或者根据投诉举报调查核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或者对为优化营商环境,容缺办理许可事项,企业因自身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齐材料的,应当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提交虚假材料骗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登记部门根据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依法撤销其登记。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制定部门联合监管行业清单和企业名录,建立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联动响应,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水平。

    3.借鉴香港“不活动公司”制度,探索试行企业休眠制度(歇业备案)。对部分具有较强经营能力的市场主体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需要暂停经营的,允许其向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歇业备案,经征求财政、金融、人社、税务、公安等相关部门同意后,由登记部门为其办理歇业备案,同时将市场主体歇业信息予以公示。歇业期间市场主体存续,按照职能部门要求,履行各类申报、公示和备案等义务。歇业期间拟恢复经营活动或者歇业期满后,需先办理终止歇业备案。对于未按照规定办理终止歇业备案的,监管部门可以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按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应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不适用休眠制度。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部门协作

    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并结合我区实际,建立联络员制度,确保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先行先试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业务培训

    加强对登记人员的业务培训,熟练掌握有关具体规定、提交材料规范、内部工作流程及相关登记操作软件,为先行先试的顺利实施打好基础。

    (三)注重宣传引导

    做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先行先试工作的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和社会参与度,确保支持企业创新创业工作在青岛自贸片区落到实处,打造效率最高、服务最优的一流营商环境。

    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为2年。

    附件: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集中登记地试行办法

    附件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集中登记地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促进企业集聚发展,根据《青岛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和《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关于先行先试开展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试行意见》,就规范本区集中登记地的申报、认定及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登记地,是指为创业初期尚不具备办公条件或不需要实体办公条件的创业主体提供的用以申办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非居住用房。

    第三条  集中登记地的设置实行总量控制、总体规划、认定管理。

    第四条  允许主要依靠智力创造开展经营活动,从事非生产加工、非现场交易、无噪声环境污染等不扰民、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对经营场所条件要求较低或不需要办公实体的企业,在集中登记地登记。

    第五条  企业入驻集中登记地,不再需要房屋所有权人进行房屋室号分割,统一使用该集中登记地地址进行登记。    
        第六条  企业在使用集中登记地地址申报登记时,营业执照住所栏无需标记“集中登记”字样。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七条  集中登记地申报方应为如下场所之一:

    1.集中办公区。区内依法设立的创业园、产业园、创业空间、孵化器等;

    2.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金融机构。区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金融机构;

    3.商务秘书公司。区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商务秘书公司。

    第八条  集中登记地申报方应具备如下条件:

    1.在青岛自贸片区内有合法合规的固定经营场所,且对该场所享有3年以上使用权;

    2.具有组织健全的专门管理机构和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及服务体系;

    3.具有完善的政策培训指导、商务秘书服务、企业信息跟踪、企业档案管理、风险提示管控等配套服务管理制度。

    同时需分别符合以下要求:

    (一)集中办公区

    1.申报方为经管委相关部门批准的园区或经合法注册的众创空间;

    2.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目标,产业集聚度较高,有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定位的发展规划。

    (二)律师事务所

    1.申报方为普通律师事务所的其持续经营应不低于3年;以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联营律师事务所其各合伙方持续经营均应不低于3年;以分所形式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其总所持续经营应不低于3年;

    2.在业内声誉良好,该律师事务所和在其所内执业的人员未受到过司法、行政部门处罚的(包括警告、罚款、停止执业)。

    (三)会计师事务所

    1.申报方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其持续经营应不低于3年;

    2.在业内声誉良好,该会计师事务所和在其所内执业的人员未受到过司法、行政部门处罚的(包括警告、罚款、停止执业)。

    (四)金融机构

    1.申报方为金融机构的其持续经营应不低于3年;

    2.在业内声誉良好,该金融机构和在其所内执业的人员未受到过司法、行政部门处罚的(包括警告、罚款、停止执业)。

    (五)商务秘书公司

    1.注册3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2.申请作为集中登记地的场所建筑面积不低于500 m²。

    第九条  申报集中登记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集中登记地认定申请表;

    (二)园区设立批文或企业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申报方基本情况及发展规划介绍;

    (四)申报方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金融机构的,提供资产评估报告、人员信息、执业情况、受奖励及处罚情况等内容;申报方为商务秘书公司的,提供近3年经营情况及纳税情况报告;

    (五)各项配套服务管理制度;

    (六)集中登记地的产权证明、租赁协议等复印件;

    第十条  审批管理部为青岛自贸片区管委授权的集中登记地认定部门。

    第十一条  审批管理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产业促进部(国际合作推广部)组织评审,并可视情由财政金融部、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税务局、经济发展部(大数据部)、规划建设部(应急管理部)等部门共同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认定意见。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集中登记地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由审批管理部会同产业促进部(国际合作推广部)组织复审。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鼓励支持集中登记地管理方为入驻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指导、证照办理、会计服务、会务服务和法律服务等配套服务。

    第十四条  集中登记地管理方应为入驻企业提供访客接待、来电应答、留言转告、文书送达等商务秘书服务。原则上,每100户入驻企业需配备1名商务秘书。

    第十五条  集中登记地管理方应建立入驻企业基本档案,一户一档,详细记录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含财务负责人)的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企业实际经营场所、税收情况等基本信息,基本信息有变动的,应及时更新。

    第十六条  集中登记地管理方应建立《集中登记地入驻企业台帐》,台帐应包括企业名称、登记地址、注册号、实际经营地址、入驻时间、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是否经营异常等信息。《集中登记地入驻企业台帐》应每月报送审批管理部,审批管理部对入驻企业是否经营异常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集中登记地管理方应建立入驻企业信息跟踪机制,每月与企业联系一次,掌握企业具体经营情况及登记变化情况。通过企业提供的联系方式或行政部门记录的联系方式超过30日仍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应将该类经营异常企业信息及时报送审批管理部。

    第十八条  集中登记地管理方与入驻企业解除入驻协议的,应协助入驻企业及时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或者注销登记。集中登记地管理方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入驻企业,并协助入驻企业及时办理变更登记。集中登记地管理方终止从事住所托管服务的,应通知并协助入驻企业及时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待入驻企业全部完成住所变更、注销登记或者入驻协议到期后,方可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集中登记地管理方不能履行前述职责的,由监管部门对其实施信用监管措施的同时在山东工商(市场监督管理)综合业务系统中对其进行警示性锁定。

    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集中登记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认定部门暂停其集中登记资格,限期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登记。整改不合格或者经整改后又发生下列情况的,其集中登记地资格应予以撤销:

    (一)认定申报材料虚假;

    (二)复审未通过的;

    (三)经营异常企业超过入驻企业10%。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为2年。由审批管理部负责解释。《青岛前湾保税港区商务秘书公司管理办法》(青保管发〔2017〕85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