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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青岛前湾综合保税区)管委
关于修订《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产业用地弹性供应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岛自贸片区各部委,区直单位,区直属企业: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产业用地弹性供应实施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青岛前湾综合保税区)管委
2026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产业用地弹性供应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以下简称青岛自贸片区)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1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建设用地弹性供应相关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5〕1号)、《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青自然资规字〔2023〕285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片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第二条 弹性年期出让,是指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综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趋势、企业用地需求等,在法定年期内合理确定出让年限,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受让人的供应方式。
长期租赁,是指整宗土地在整个合同期内均以租赁方式使用,并由土地使用权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年租金的供应方式。
先租后让,是指供地时设定一定期限的租赁期,按照公开程序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先以租赁方式提供用地,承租方投资产业用地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转为出让的供应方式。
第三条 青岛自贸片区范围内工业、物流用地供应适用本意见,供应方式原则上应采取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方式。
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包括能源、环境保护、养老、教育、文化、体育、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公共卫生、停车设施等)采取弹性供应的,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混合用地(不含商业、娱乐、商品住宅用地)采取弹性供应的,可按照主导用途参照执行。
第四条 弹性年期出让根据产业类型、投资额度、企业需求等科学合理确定出让年限,原则上不超过30年(可灵活选择10年、20年、30年等年限)。
长期租赁,租赁期限由合同约定,一般不低于5年,最高年限为20年,期满可续期。
先租后让,租赁期一般不超过5年,转为出让时,租让年限合计原则上不得超过30年。
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确需提高使用年限的,需由招商部门提请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同意。
第五条 进一步加强产业引导,强化产业项目准入审核制度。可单独供地的相关要求参照《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青自然资规字〔2023〕285号)有关规定执行。
工业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得低于1.5,标准厂房用地和新型产业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得低于2.0;特定产业和使用特殊工艺的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低于上述指标的,在不低于《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招商部门提交高质量招商引资指挥部集体决策认定。
招商引资产业用地项目通过评审后,招商部门向高质量招商引资指挥部汇报项目情况时,需一并汇报供地条件符合性、拟用土地类别(工业产业用地、标准厂房用地、新型产业用地)、转让要求。自然资源部门将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等控制指标,以及招商引资产业用地项目入区评审、用地类别、转让要求等纳入土地出让文件。
第六条 以弹性供应方式供应的土地,应当为经依法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应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按照相应程序组织土地供应。工业、物流用地原则上按“标准地”供应。对用地需求面积较大或分期建设的产业项目,可按照“一次规划、分期供地”的原则分期供应。
片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土地供应前置条件拟定土地供地方案,明确供应方式、供应期限、开发建设条件、规划条件、综合评估、出让(租)金、缴款时间和方式,以及转让、转租、抵押、股权转让等内容。供地方案报请批准后,由片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成交后土地使用人按照土地供应前置条件、供地方案约定与管委签订履约监管协议,之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
第七条 以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弹性供应的土地起始价或底价,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市场评估,按不低于弹性年限与最高年限的比值进行年期修正,经集体决策综合确定。不得低于按相应年限分摊的土地成本。
第八条 以弹性供应方式供应的土地,土地使用人在弹性年期届满、租赁期满,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满足节能和环境保护要求,并通过综合评估的前提下,可通过法定方式取得续期土地使用权,或继续实施租赁。续期价款根据到期时间节点,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市场评估后,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片区产业政策,经集体决策综合确定续期价款。
土地使用人未按约定提出续期申请,或提出续期申请但综合评估不符合条件的,弹性出让年期或租赁期到期后,合同自然终止,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可事先在合同中约定采取残值补偿、无偿收回、由土地使用人恢复原状等方式处置。
第九条 完善以弹性供应方式供应土地的绩效综合考评制度,项目土地绩效综合评估分别在达产阶段(达产评估)、达产后(亩产效益评估)、使用年期到期前(到期评估)等阶段进行。
(一)达产评估
项目达产或达产期届满前,土地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招商部门牵头相关主管部门开展达产复核。未通过复核的,按照履约监管协议约定执行。
(二)亩产效益评估
项目投产后,转为按“亩产效益”评价管理,由经济发展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开展亩产效益评估工作。
(三)到期评估
以弹性供应方式供应的土地,土地使用权到期前,土地使用人最迟应当在期满前1年内向招商部门书面提出到期评估申请。招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对项目运营期总体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是否续期的依据。
第十条 因土地使用人无法继续开发建设或运营的,土地使用人可申请解除合同,经片区管委同意后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土地价款;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可事先在合同中约定采取残值补偿、无偿收回、由土地使用人恢复原状等方式处置。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发利用条件使用土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合同约定,片区管委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和监管协议约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可事先在合同中约定采取残值补偿、无偿收回、由土地使用人恢复原状等方式处置。
(一)除不可抗力外,因土地使用人自身原因,超出合同约定动工时间满2年仍未动工开发的;
(二)在达产评估、过程评估阶段,经管委评估认定不符合要求,按合同约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三)在使用过程中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原因导致土地使用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开竣工或达到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条件的,可提前30日向管委提出延期申请,经管委同意后相关期限可以顺延,顺延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人持权属证明材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依法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出让土地使用人应当持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土地出让税费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租赁土地使用人应当持土地租赁合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土地租赁税费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租赁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人应当持原不动产权证书、出让合同及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材料,缴纳相关税费后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管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土地。未按时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和交付土地的,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定执行。
新供应的工业产业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原则上实行整体供给、使用、转让,整体转让的受让对象须为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由招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审核后,提报高质量招商引资指挥部审查认定,符合条件的允许转让。
标准厂房鼓励自建自用。原则上,标准厂房用地计容建筑面积不低于30%的房屋(含配套用房)应整体自持。符合项目履约监管协议投产要求后,非自持的产业用房可按程序办理分割登记、转让。分割转让受让方资格由招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审核后,提报高质量招商引资指挥部审查认定,符合条件的允许转让。受让方及受让期限,参照《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青自然资规字〔2023〕285号)有关规定执行。
新型产业用房分割转让按照《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新型产业规划用地管理的通知》[青自然资规(规)字〔2025〕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违反相关规定进行转让、转租、抵押、股权转让的,片区管委有权责令土地使用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片区管委有权解除合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青岛自贸片区规划建设部负责解释。本意见施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从其最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