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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产业用地弹性供应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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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88095896653709313
  • 主题分类 土地
  • 发布日期 2026-06-12
  • 发文单位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青岛前湾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 关于《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产业用地弹性供应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全面推进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以下简称青岛自贸片区)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起草该文件。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1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建设用地弹性供应相关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5〕1号)、《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青自然资规字〔2023〕285号)等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1.土地弹性供应采取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3种方式。

    2.青岛自贸片区范围内工业、物流用地供应适用本意见;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包括能源、环境保护、养老、教育、文化、体育、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公共卫生、停车设施等)采取弹性供应的,可参照本意见执行;混合用地(不含商业、娱乐、商品住宅用地)采取弹性供应的,可按照主导用途参照执行。

    3.弹性年期出让年限,原则上不超过30年(可灵活选择10年、20年、30年等年限);长期租赁年限为5-20年;先租后让年限合计一般不超过30年(其中租赁年限不超过5年)。

    4.弹性供应的土地起始价或底价,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市场评估,按不低于弹性年限与最高年限的比值进行年期修正,经集体决策综合确定。

    5.弹性供地期限届满,通过综合评估后可按程序续期。续期价款根据到期时间节点,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市场评估后,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片区产业政策,经集体决策综合确定。

    四、政策解读部门:规划建设部

    五、政策咨询电话:86767138、86762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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