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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 青岛中德生态园(青岛国际经济合作区)管委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关于印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支持跨境结算业务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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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66924787781780013
  • 主题分类 银行
  • 成文日期 2025-11-10
  • 发布日期 2025-11-13
  • 发文字号 自贸中德管发〔2025〕43号
  • 发文单位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 青岛中德生态园(青岛国际经济合作区)管委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关于印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支持跨境结算业务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青岛自贸片区各部委、区直单位、驻区各单位、区直属企业

    青岛中德生态园各部委:

    现将《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支持跨境结算业务发展的若干措施》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

    青岛中德生态园(青岛国际经济合作区)管委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

    2025年11月10日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支持跨境结算业务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用、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结合商务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支持外经贸企业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商财函〔2023〕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有关措施的通知》(汇发〔2022〕15号),制定以下措施,支持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以下简称青岛自贸片区)跨境结算业务发展。

    第一条 鼓励企业扩大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使用

    (一)对企业在银行机构结算的货物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结算金额达到5000万元/年的企业,按照实际结算金额的0.02%给予奖励;年度结算金额同比增加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增量金额的0.1%给予奖励。

    (二)对企业在银行机构结算的服务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结算金额达到1000万元/年的企业,按照实际结算金额的0.02%给予奖励;年度结算金额同比增加500万元及以上的,按增量金额的0.1%给予奖励。

    (三)单家企业享受该类奖励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二条 鼓励企业开展汇率避险业务,提高汇率操作水平

    (一)按企业在银行机构签约汇率避险产品的履约金额进行奖励。对实际开展涉外贸易的企业,按避险产品履约金额每1美元0.5分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

    (二)单家企业享受该项奖励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三条 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从业人员且依法缴纳社保,无违法失信行为且开展年度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主体。

    (二)申领奖励资金的企业,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取消当年及今后奖励资格,对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依法追回,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措施由青岛自贸片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部与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宏观审慎与金融市场管理处、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国际收支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每年11月1日—11月30日申报可享受的补贴。政策执行期间,同一扶持对象同一项目符合上级和我区多项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或者拨打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青岛自贸片区财政金融部、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宏观审慎与金融市场管理处、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国际收支处 : 0532-86959660、80896265、80896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