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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青岛前湾综合保税区)管委 青岛中德生态园(青岛国际经济合作区)管委关于印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自贸助贷”实施方案 (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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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66924787776537432
  • 主题分类 财政
  • 成文日期 2025-11-07
  • 发布日期 2025-11-07
  • 发文字号 自贸中德管发〔2025〕41号
  • 发文单位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青岛前湾综合保税区)管委 青岛中德生态园(青岛国际经济合作区)管委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关于印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自贸助贷”实施方案(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

     

    青岛自贸片区各部委,区直单位,驻区各单位,区直属企业

    青岛中德生态园各部委:

    现将《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自贸助贷”实施方案(2025年修订版)》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          青岛中德生态园(青岛

    (青岛前湾综合保税区)管委              国际经济合作区)管委

    2025年11月7日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自贸助贷”实施方案

    (2025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青岛自贸片区产业主体蓬勃发展,深化金融对贸易、先进制造、高成长性企业及绿色产业的支持力度,构建高效金融服务生态,切实解决企业实际困难,特制定“自贸助贷”实施方案。

    第二条 “自贸助贷”秉持市场化导向,通过建立政府与银行、担保机构合作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助推企业获得银行授信,拓宽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第二章 运行方式

    第三条 青岛自贸片区财政金融部设立2亿元“自贸助贷”资金池,其中10000万元用于对银行的风险补偿,1000万元用于对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6000万元用于对企业的贷款利息补贴,3000万元用于对企业的担保补贴。

    第四条 企业与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定价并自愿选择合作方。申请本方案项下风险补偿或补贴的贷款仅限用于日常经营周转,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第五条 贸易企业、规上制造业企业及高成长性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时,企业需通过青岛市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青融通”,网址:https://qdceloan.com)或信用中国(青岛自贸片区)“自贸助贷”专区提交事前资质审批申请。

    第六条 通过事前资质审批的贸易企业、规上制造业企业及高成长性企业在本方案有效期内从银行获得的贷款,在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按照企业实付利息的50%给予贴息。

    第七条 支持绿色产业发展,对企业从境外融入的本、外币资金,符合绿色外债要求的,在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按照企业实付利息的80%给予贴息。

    第八条 每家企业利息补贴金额最高25万元/年,贷款利息补贴总额预算上限2000万元/年,超出预算按比例统一核减。

    第九条 银行对放款前通过事前资质审批的贸易企业、规上制造业企业及高成长性企业提供的抵/质押贷款发生的本金损失由风险资金池、银行按照7:3比例分担;银行对放款前完成事前资质审批的贸易企业、规上制造业企业及高成长性企业提供的信用贷款发生的本金损失由风险资金池、银行按照8:2比例分担。对因市场因素导致的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进而引发的贷款风险,风险资金池将予以分担;对因银行贷款审批不严和信贷流程漏洞等人为因素导致的贷款风险,风险资金池将不予分担。

    第十条 按照第九条规定进行风险补偿的,单家企业风险补偿不超过200万元,多家银行风险缓释按照贷款投放日期先后进行补偿,对银行的风险补偿预算上限10000万元。

    第十一条 对放款前完成事前资质审批的贸易企业、规上制造业企业及高成长性企业在方案有效期内新增及续作担保类贷款发生的担保费,对企业给予全额补贴。单笔业务担保费比例上限为年化2%,单家企业担保费补贴金额最高10万元/年。担保费补贴总额预算上限1000万元/年,超出预算按比例统一核减。

    第十二条 担保机构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承担保证责任,所担保的贷款发生风险的,其担保损失由风险资金池按照贷款本金10%的比例分担。单家企业风险补偿不超过50万元,对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预算上限1000万元。

    第十三条 在事前企业资质审批环节,片区各相关部门登录“青融通”政府端或青岛自贸片区信用平台管理端对所负责认定与审核的事项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 青岛才企综合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后简称“才企集团”)作为自贸助贷的运营管理机构,为企业提供全流程咨询与协调服务,且职责涵盖:

    (一)负责初审企业提出的申请补贴金额,并将审核结果上报财政金融部进行审批。

    (二)负责初审银行及担保机构提出的风险补偿金额,并将审核结果上报财政金融部进行审批。

     

    第三章 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银行应充分履行风险管理职责,不得放松对贷款业务的管理,如发生贷款损失,应积极挽损,不得放任损失扩大,否则财政金融部可暂停或终止其资格。

    第十六条 在本方案有效期内,银行针对企业发放的贷款出现逾期,应按照法律规定和贷款合同及时清收。若上述贷款逾期60天后仍不能全部追回逾欠本息,针对贷款中的本金损失,银行及担保机构可按照本方案第十四条规定向才企集团提出风险补偿申请。才企集团对该风险补偿申请审核后,书面上报财政金融部审批,按程序启动风险补偿事项审批及资金划转程序。

    第十七条 资金池进行补偿后,银行及担保机构又追回的逾期欠款,应按比例弥补资金池的损失。银行及担保机构应在收到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原渠道返还。

    第十八条 银行补偿率超过1%时,应暂停“自贸助贷”新增业务,在向片区财政金融部提交自查报告并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恢复;累计补偿超过3%时,终止该银行资格。对银行被暂停新增业务或终止资格之前已授信的专项贷款,继续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承担偿还责任。如有贷款资金逾期未还、弄虚作假、骗取使用资金池资金的行为,银行停止发放贷款,依法追回已经发放的贷款及损失,企业年度信用评价予以减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一旦发现银行存在弄虚作假、冒领资金、贷后监管不力、未充分履行追偿义务致使损失扩大等问题,应立即终止,要求银行返还违规求偿的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担保机构在担保业务开展过程中,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充分履行业务尽职调查、审批及贷后检查义务。若发生贷款资金逾欠情况,应积极履行追偿义务。一旦发现担保机构存在弄虚作假、冒领资金、贷后监管不力、未充分履行追偿义务致使损失扩大等问题,应立即终止,要求担保机构返还违规求偿的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由青岛自贸片区管委财政金融部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每年7月1日—7月31日申报可享受的补贴。本方案施行之前发放的贷款仍按《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自贸助贷”实施方案》(青自贸管发〔2024〕24 号)执行,施行之后发放的贷款按本方案执行。本政策与其他同类政策有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从其规定。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或者拨打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青岛自贸片区财政金融部 : 0532-869596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