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各部委,区直单位,驻区各单位,区直属企业: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支持航运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办法》(简称“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原《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支持航运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办法》(青自贸管发〔2024〕6号)失效,不再执行。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青岛前湾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支持航运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交通强国、海洋强国战略决策部署,加快提升航运服务水平,促进航运资源集聚、推动产业发展,助力打造依托港口的一流供应链综合服务体系,制定本办法。
一、提升航运服务能级
(一)支持发展海洋运输产业。鼓励优化运力结构,稳步提升运力规模,对新增5000载重吨及以上自有运输船舶(含融资租赁)的企业,根据船龄分档按照80元/载重吨或100元/载重吨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光租运力按50%奖励标准执行。
(二)支持开展船舶融资业务。对开展船舶融资业务的航运企业,按照融资规模1.5%的比例予以专项奖励,单船最高奖励不超过40万元。
(三)加速拓展航运保险市场。鼓励保险机构拓展航运保险业务范畴,创新提供新能源船舶险、船供油防污染险、船舶建造险、船员险等产品,强化航运保险服务保障;对投保航运保险的航运企业,按照实际支出保费的15%予以专项奖励,单船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年。
(四)支持发展国际船舶供应。持续提升国际船舶供应服务水平,鼓励发展保税船供模式,积极开展保税直供、保税中转等业务,按照年度船供物资备件货值的5‰予以专项奖励。
(五)加速高端航运产业布局。持续提升船舶交易业务规模,打造全港航资源要素处置平台;支持航运科技、航运经纪、气象通航、检验检测等产业发展,巩固提升航运仲裁、海事法律、信用体系建设等要素保障,对入驻的有关企业或机构予以最高30万元/年奖励;支持举办高能级、特色化航运活动,视活动规模予以会务费用30%-50%专项奖励。
二、强化港口枢纽功能
(六)巩固提升海铁联运规模。深入推进沿黄陆海物流大通道建设,积极培育多式联运经营人,完善多式联运服务体系,促进物流降本增效,在省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对海铁联运“一单制”箱量按照200元/标准箱的标准予以叠加奖励。
(七)支持港口绿色低碳发展。加速构建LNG、甲醇等新型清洁船舶能源供应体系;积极推进岸电常态化应用,进一步减少靠港船舶污染排放,提升靠港船舶岸电使用效能,对高压岸电实际接电量较上一年度增量部分,按照1.2元/kWh的标准予以奖励。
(八)支持开展中转集拼业务。推动港口由传统的集装箱运输型中转向高物流附加值的集拼、拆拼中转转型,对开展国际中转集拼业务的企业按照3000元/小柜、5000元/大柜的标准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年。
三、促进航运人才发展
(九)完善海员人才引育体系。鼓励海员提升个人职业技能,对首次考取管理级并获得适任证书的海员按照3000元/人标准予以专项奖励;鼓励航运企业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对开设“校企”联合订单培养班予以5万元/班专项奖励;对海员外派机构予以最高20万元/年的专项奖励。
(十)优化海员人才发展环境。支持国际海员服务中心建设,为海员提供心理咨询、法律咨询、安全教育等公共服务;积极构建船员权益保障体系,发挥“海员司法救助资金池”机制效能;搭建船员职业发展平台,提升船员职业发展环境。
四、附则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至本办法发布期间符合条件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二)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规章或重大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青岛自贸片区航运物流部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