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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支持航运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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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54214002750177920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日期 2025-06-19
  • 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交通强国、海洋强国战略决策部署,加速构建现代航运综合服务体系,全面提升港口枢纽能级,促进航运资源集聚和高质量发展,片区管委于2024年2月7日出台制定《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支持航运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办法》(后简称“办法”)。现根据有关要求,对部分内容修订后发布实施。

    二、政策依据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关于加快推进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

    三、政策内容

    (一)扶持对象

    本办法所规定的航运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青岛自贸片区范围内,依法合规经营、安全责任落实、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或分支机构;海员人才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有关规定要求,与上述航运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上船协议,工资由上述企业发放,社保(或商业险)、个税在青岛自贸片区内缴纳的海员。

    (二)扶持内容

    港口是青岛自贸片区最大的比较优势和最强的开放基因,航运是实现区域贸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石,人才是基础性、战略性支撑。

    本办法第一部分为“提升航运服务能级”,进一步对接国际国内标准,以更大力度吸引航运链主企业,并带动辅助、衍生产业发展,从支持发展海洋运输产业、支持开展船舶融资业务、加速拓展航运保险市场、支持发展国际船舶供应、加速高端航运产业布局等方面,予以一定奖励;

    第二部分为“强化港口枢纽功能”,围绕畅通沿黄陆海物流通道、支持港口绿色低碳发展、丰富港口口岸业态等方面,对海铁联运、岸电使用、中转集拼等方面,予以一定奖励;

    第三部分为“促进航运人才发展”,完善海员人才引育体系,提升航运综合服务能力,对海员职业技能提升、海员外派机构等,予以一定奖励;

    第四部分,对政策实施期限等有关内容予以规定。

    (三)执行期限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至本办法发布期间符合条件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政策咨询

    咨询电话:青岛自贸片区管委航运物流部0532-8676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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