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各部室,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建设用地使用权带方案出让实施意见》已经管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
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管委
2021年10月31日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建设用地使用权带方案出让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深化青岛自贸片区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促进项目加速落地建设,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1.建设用地使用权带方案出让是指建设用地在使用权出让方案公示前,先行编制拟出让建设用地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审查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条件的一部分,竞得人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后,即可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即可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本意见适用于青岛自贸片区范围内新建工业、仓储项目、重点区域建设项目及管委研究确定的其他项目。
责任单位:区规划建设部(自然资源局)
3.建设用地使用权带方案出让的项目,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可结合已完成的区域评估、“多测合一”等成果,完成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及技术审查等工作。
责任单位:区规划分局、区规划建设部(自然资源局)
二、办理流程
4.建设用地使用权拟带方案出让的建设用地,由招商责任单位向区规划分局申请出具拟出让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招商责任单位组织意向投资单位或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进行比选,筛选出符合规划条件、城市设计等要求的备选方案。方案编制应结合城市发展需求,合理确定功能业态,充分考虑实施可行性。
责任单位:区规划分局、招商责任单位
5.拟出让建设用地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规划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设计要求,招商责任单位组织专家选定拟出让建设用地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区规划分局进行技术审查,区规划分局在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上加盖“技术审查专用章”,同时按照《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需进行公示的应依法依规办理公示程序。
责任单位:区规划分局、招商责任单位
6.招商责任单位将通过技术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规划建设部(自然资源局),规划建设部(自然资源局)结合《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标准地”改革推进方案》(青自贸管发〔2021〕19号),将拟定的规划指标及控制要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竞买人条件,一并纳入建设用地出让条件进行招拍挂。
责任单位:区规划分局、区规划建设部(自然资源局)、招商责任单位、标准地相关责任单位
7.完成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建设用地使用权竞得人凭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和区规划分局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即可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即可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责任单位:区规划建设部(自然资源局)、区规划分局
三、相关要求
8.建设用地使用权竞得人应严格按照出让时确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原则上不得对方案进行变更(除由于技术规范、施工条件等原因外)。若未按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建设,则视为未按出让合同约定使用建设用地,经限期整改不合格的,管委有权依法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可事先约定采取残值补偿、无偿收回、由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恢复原状等方式处置。
责任单位:区规划建设部(自然资源局)、区规划分局
9.招商责任单位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设计费用,纳入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本。
责任单位:区规划建设部(自然资源局)、招商责任单位
10.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区规划建设部(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建设用地使用权带方案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