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建设用地使用权带方案出让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字体大小: 打印
  • 索引号 75379544200097020210015
  • 主题分类 土地
  • 成文日期 2021-10-31
  • 发布日期 2021-11-08
  • 发文字号 青自贸管发〔2021〕76号
  • 发文单位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管委
  •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鲁政发〔2019〕9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青岛自贸片区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促进项目加速落地建设,实现城市管理精细化、落实城市管控要求、完善城市功能、塑造城市景观风貌,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带方案出让解释
    建设用地使用权带方案出让是指建设用地在使用权出让方案公示前,先行编制拟出让建设用地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审查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条件的一部分,竞得人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后,即可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即可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文件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鲁政发〔2019〕9号)要求,制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带方案出让流程,同时明确各环节责任主体部门等有关事项。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适用于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范围内新建工业、仓储项目、重点区域建设项目及管委研究确定的其他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带方案出让办理事宜,有效期两年。
    五、注意事项
    建设用地使用权竞得人应严格按照出让时确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原则上不得对方案进行变更(除由于技术规范、施工条件等原因外)。若未按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建设,则视为未按出让合同约定使用建设用地,经限期整改不合格的,管委有权依法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可事先约定采取残值补偿、无偿收回、由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恢复原状等方式处置。
    六、本意见由规划建设部(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86769217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