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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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54669763901653192
  •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 成文日期 2022-07-16
  • 发布日期 2022-07-16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22〕35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青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143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7月16日


    青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建立健全全市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暴雨、风雹、寒潮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绿潮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当相邻地市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市级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灾害防范、救援、救助一体化。

    1.5风险评估

    按照我市气候特点、地质特点和地理位置,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有台风、暴雨、风雹、寒潮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绿潮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从自然灾害发生的历史灾害趋势情况看,台风洪涝、季节性干旱、森林火灾影响较为突出,造成大量房屋被淹损坏、农作物和林业受损。城乡低洼地段在连续降雨或强降雨期间,局部发生内涝,农作物大面积被淹、倒伏现象时有发生。每年6月前后,沿海区域浒苔灾害发生频率持续增大。

    1.6分级标准

    自然灾害救助按照灾害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救助(四级)、较大救助(三级)、重大救助(二级)和特别重大救助(一级)四个级别。

    1.6.1一般自然灾害救助(四级救助)

    本市区域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自然灾害救助:

    (1)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300户以上,1000间或500户以下;

    (4)因干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的10%以上、15%以下,或20万人以上、4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救助专项预案四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1.6.2较大自然灾害救助(三级救助)

    本市区域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自然灾害救助:

    (1)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5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因干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的15%以上、20%以下,或40万人以上、6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救助专项预案三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1.6.3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二级救助)

    本市区域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自然灾害救助: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5000间或2000户以下;

    (4)因干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的20%以上、25%以下,或6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救助预案二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1.6.4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一级救助)

    本市区域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救助:

    (1)因灾死亡20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2000户以上;

    (4)因干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的25%以上,或80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救助预案一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2 组织指挥机制

    2.1市减灾委员会

    2.1.1青岛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指挥机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市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应急工作,组织协调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市应急局承担市减灾委日常工作。

    2.1.2市减灾委主任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担任;市减灾委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应急的副市长担任;市减灾委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应急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大数据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红十字会、青岛警备区、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

    2.2市减灾委办公室

    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应急局分管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减灾委确定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承担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协助、指导区(市)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组织召开会商评估、联络员等会议,形成会议纪要或内部情况;承办市减灾委对外联络、协调、文件运转、文书归档等工作;完成市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市减灾委专家组

    市减灾委设立专家组,对我市减灾救灾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重大自然灾害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2.4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适时报道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及救助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客观正面报道。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重点防灾减灾项目,做好防灾减灾项目立项工作。协同做好救灾应急状态下储备粮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确保受灾应急期间粮食、市级救灾物资供应;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市教育局: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况;协助灾区政府转移被困师生,组建临时校舍,恢复正常教学秩序;指导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市科技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减灾和抗灾救灾科研项目。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工业企业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指导灾区工业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毁损厂房等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做好紧急转移工作;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害期间社会秩序。

    市财政局: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负责市本级防灾减灾救灾资金保障,参与重大自然灾害恢复重建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依法对防灾减灾救灾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进行管理;督促指导区(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编制市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建立完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群测群防体系;参与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组织重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应急治理工程建设;制定灾后重建用地规划和支持政策;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和发布环境信息;指导监督污染物收集及处理。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做好灾区饮用水环境的监测监督,监管饮用水源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燃气、供热等市政基础设施的运行保障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灾后工程建设管理,以及灾后恢复重建的工程设计施工等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修复被毁损的公路、水路、桥梁等基础设施,保障运送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灾区交通运输畅通;协调运输企业提供受灾人员转移、疏散所需交通工具。

    市水务管理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重要水工程和涉水市政基础设施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指导引用水源地的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城市防汛和防内涝工作;负责水务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承担防御洪水、城市防汛和防内涝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预测预报农作物灾害;参与农作物灾害的灾情评估;指导灾区开展农业生产自救。

    市海洋发展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海洋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防灾工作,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发布警报,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组织开展浒苔处置工作。

    市园林和林业局:负责森林、草地和城市绿地防火相关工作,组织编制森林、草地和城市绿地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森林、草地和城市绿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地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承担园林和林业系统安全应急相关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地、城市绿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监测和供应灾区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灾害事故应急医疗救援和灾中、灾后卫生防疫工作;负责应急医疗体系和能力建设;参与防灾减灾自救互救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

    市退役军人局:负责协调驻军参加抢险救灾。

    市应急局:负责并组织指导协调应对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编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预案演练,组织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负责组织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信息汇总上报,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负责组织并协调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市减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日常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测技术服务,对企业生产的救灾物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并依法组织查处假冒伪劣违法行为;负责做好受灾害影响期间生活必需品、生活服务业、交通、能源、商业零售等行业领域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受灾地区假冒伪劣违法行为;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出台的紧急价格干预政策,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

    市统计局:负责协助建立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协助分析、评估、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市大数据局:负责配合各成员单位做好全市灾害风险监测预警、灾害风险隐患综合信息化体系建设。

    市人防办:充分发挥人民防空指挥、通信和疏散体系的作用,参与防灾和灾害紧急救援;发布灾害预警信息,提供紧急疏散和避难场所、物资储备库和信息保障等。

    市气象局:负责预测天气形势,发布天气预报和气象预警信息,对台风、暴雨等灾害进行动态跟踪监测;参与气象灾害灾情评估;组织参加重大减灾学术交流和减灾科普宣传活动。

    市红十字会:负责向国内外呼吁请求援助,协助民政部门接收国内外减灾救助,组织和指导红十字系统救灾捐赠工作。

    青岛警备区:根据需要组织民兵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必要时组织协调驻军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及演练。

    3 灾害救助准备

    市气象、水务管理、水文、应急、自然资源和规划、海洋发展、园林和林业、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工作职责进行预警和预警信息发布,同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根据需要及时提供相关地理信息数据。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区(市)自然灾害、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按照市减灾委的要求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预评估,当灾情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报市减灾委同意后可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发出预警预报。对可能受影响的区(市)减灾委员会或应急局发出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应急准备工作要求,并通报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

    (2)加强值班,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市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核查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开放相关应急避难场所,随时做好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6)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7)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4 信息报告

    区(市)应急局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并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1报告主体及内容

    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及气象灾害信息,市水务管理局、市水文中心的汛情、旱情预警及水旱灾信息,市应急局的地震趋势预测及地震灾害信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地质灾害预警及地质灾害信息,市海洋发展局的海洋灾害预警及海洋灾害信息,市园林和林业局的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信息,市农业农村局的生物灾害预警及生物灾害等信息数据。

    4.2报告时限

    4.2.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市)减灾委、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应在灾害发生后迅速组织查灾、汇总,并在20分钟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政府报告,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灾害发生后50分钟。

    区(市)应急局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因灾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边处置、边核查、边报告,最新进展及时续报。

    4.2.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市)应急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区(市)应急局每日9时前将最新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应急局上报;市应急局每日10时前向市政府、省应急厅报告灾情。灾情稳定后,区(市)应急局应在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市应急局报告。

    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灾区应急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

    4.2.3对于干旱灾害,区(市)应急局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2.4区(市)减灾委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市)减灾委或者区(市)应急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 应急处置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设定四个等级;四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组织协调;三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局局长)组织协调;二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常务副主任组织协调;一级响应由市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职责。

    5.1先期处置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迅速开展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受伤人员的自救互救等相关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做好续报、核报。

    5.2分级响应

    5.2.1四级响应

    1.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按照市减灾委要求,经综合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四级救助启动标准,由市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决定进入四级应急响应状态。

    2.响应措施。由市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区(市)工作。市减灾委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①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沟通灾害信息;

    ②向市政府、省应急厅报告灾情;

    ③协商市财政、市发展改革、市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

    ④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区(市)开展救灾工作。

    (2)根据区(市)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综合考虑灾区实际受灾情况和当地经济状况,视情向受灾区(市)调拨救灾物资和下拨救灾资金。

    (3)市应急局和青岛警备区根据受灾区(市)的请求,组织志愿者救援队和民兵协助开展救灾工作。

    (4)灾情稳定后,受灾区(市)减灾委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办公室,并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3.响应终止。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应急局提出建议,市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确定四级响应终止。

    5.2.2三级响应

    1.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按照市减灾委要求,经综合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三级救助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局局长)决定进入三级应急响应状态。

    2.响应措施。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局局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赴受灾区(市)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①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②向市政府、省应急厅、国家应急管理部报告灾情;

    ③协商市财政、市发展改革、市农业农村等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

    ④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区(市)开展救灾工作。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减灾委派出由市应急局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与受灾区(市)减灾委或应急部门保持联系,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镇(街道)联系,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4)市应急局和青岛警备区根据受灾区(市)的请求,组织志愿者救援队和民兵协助开展救灾工作。

    (5)根据区(市)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受灾区(市)调拨救灾物资和下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

    (6)灾情相对稳定时,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区(市)政府开展灾情会商、评估、核定损失,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

    (7)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区(市)政府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8)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9)灾情稳定后,受灾区(市)减灾委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办公室。市减灾委办公室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3.响应终止。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局局长)确定三级响应终止。

    5.2.3二级响应

    1.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综合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二级救助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决定进入二级应急响应状态。

    2.响应措施。由市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①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②迅速向省政府、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③协商市商务局等部门落实抗灾救灾基本生活资料的支持;

    ④协商市财政、市发展改革、市农业农村等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政策支持;

    ⑤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减灾委副主任组织有关部门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当地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可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进行抗灾救灾工作。

    (3)申请和调拨救灾物资。灾情发生后由市减灾委副主任指定现场总指挥统一协调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4)市应急局和青岛警备区根据受灾区(市)的请求,组织志愿者救援队和民兵协助开展救灾工作。

    (5)根据区(市)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申请上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向受灾区(市)及时下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

    (6)市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调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市应急局会同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按要求参与救灾工作。

    (8)收集、评估、报告信息。每8小时与受灾区(市)应急部门联系一次,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镇(街道)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编发《灾情信息》,报送市委、市政府以及省应急厅、国家应急管理部,并通报市直有关部门。

    (9)灾情稳定后,受灾区(市)减灾委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市减灾委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3.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常务副主任确定二级响应终止。

    5.2.4一级响应

    1.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确认灾害等级达到响应条件后,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员会主任决定进入一级应急响应状态。

    2.响应措施。由市政府统一组织自然灾害抗灾救灾工作,市减灾委具体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情发生后,市减灾委进入紧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①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②立即向省政府、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③协商市财政、市发展改革、市农业农村等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政策支持;

    ④与省、国家有关部门的现场工作组保持联系;

    ⑤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听取受灾区(市)的情况汇报;

    ⑥向灾区紧急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

    (2)市减灾委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市应急局视频指挥系统保持与省应急厅、国家应急管理部的畅通。

    (3)灾情发生12小时内,市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同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抗灾救灾工作。必要时可采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4)市应急局和青岛警备区根据受灾区(市)的请求,组织志愿者救援队和民兵协助开展救灾工作。

    (5)市退役军人局根据受灾区(市)的请求,协调驻军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6)由市减灾委主任主持灾情会商,分析灾区形势,对抗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7)有关成员单位每日中午12时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灾害信息。

    (8)市应急局组织全体人员进行灾后动员,根据市政府要求随时成立市级救灾应急指挥部,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9)灾情发生后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10)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每4小时与受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联系一次,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镇(街道)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编发《灾情报告》,报送市委、市政府及省应急厅、国家应急管理部,并通报市直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

    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社会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

    (11)市应急局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协调开展救灾捐赠活动。会同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服务组织、企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按要求参与救灾工作。

    (12)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减灾委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应急局、受灾区(市)减灾委、市减灾委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市减灾委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3)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3.响应终止。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市减灾委员会主任确定一级响应终止。

    5.3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镇(街道)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区(市)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4响应协同衔接

    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区(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级别应与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级别协同衔接。

    区(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级标准由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予以规定,并报市政府及市应急局备案。

    6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6.1信息发布

    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或者授权委托受灾区(市)减灾委组织实施,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

    6.2舆情引导

    灾情稳定前,受灾区(市)减灾委或应急局应当收集网络涉及灾情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灾情稳定后,受灾区(市)减灾委或者减灾委办公室应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评估、核定灾情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较大以上自然灾害灾情,由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发布。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过渡期生活救助

    7.1.1重大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区(市)应急局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7.1.2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及时拨付中央下达的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局指导受灾的区(市)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7.1.3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市)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市应急局组织各地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区(市)应急局,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2.2受灾地区区(市)应急局应当在每年10月上旬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程度和实际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7.2.3根据区(市)减灾委或应急局、财政局报送的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应急局、市财政局按照有关标准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7.2.4市应急局通过组织协调开展救灾捐赠、结对帮扶、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

    7.3总结评估

    灾情稳定后,区(市)减灾委和市减灾委应对自然灾害的灾害损失、相关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总结评估,15日内书面报市政府和省、国家减灾委。

    7.4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采取自建、援建相结合的方式。区(市)减灾委应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制度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建房资金补助标准按照有关标准执行,同时通过灾害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4.1对启动市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市应急局根据区(市)政府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7.4.2市应急局、市财政局收到受灾区(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的倒房情况,及时下拨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7.4.3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市)应急局、市应急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省应急厅和国家应急管理部。市应急局收到区(市)应急局上报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7.4.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评估等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质量监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4.5由国务院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 保障措施

    8.1资金保障

    8.1.1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受灾人员生活救助暂行指导标准》等规定,安排市级救灾资金,下拨上级救灾资金。

    8.1.2区(市)人民政府应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将各类灾害保险纳入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

    8.1.3建立健全应急、财政、审计、监察、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应急、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的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区(市)和有关部门要配合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物资保障

    8.2.1市、区(市)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仓库。按照实物储备与能力储备相结合原则,规范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镇(街道)应当结合实际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场所,按相关规定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

    8.2.2市、区(市)应急物资保障领导小组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范围和救灾应急实际需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采购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并建立紧急情况下救灾物资采购,紧急调拨和运输机制。

    8.3通讯和信息保障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开通公共通信应急保障实施,为应急救援指挥提供公共通信保障,及时组织抢修损坏的公共通信设施。

    8.4装备和设施保障

    各级应急部门应配备救灾应急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市)政府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并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设备和专项值班室。

    市、区(市)政府应根据本区域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灾情发生后,区(市)减灾委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良好。

    8.5人力资源保障

    8.5.1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8.5.2建立专家队伍。组织应急、自然资源、水务、农业、卫生健康、气象、消防、海洋、林业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等工作。

    8.5.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区(市)、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市减灾委成员有关单位应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减灾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8.6社会动员保障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工作,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工作。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完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布局,方便群众捐赠。

    8.7科技保障

    8.7.1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应急、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海洋、测绘地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管理标准。

    8.7.2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9 宣教培训和演练

    9.1宣教培训

    市减灾委负责全市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计划的拟定,组织成员单位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增强市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各区(市)、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灾害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区(市)不定期开展对镇(街道)、村(社区)灾害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9.2应急演练

    市减灾委办公室协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灾害多发区域的区(市)、镇(街道)、重要厂矿企业等应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经常组织模拟演练,检验和提高应急救助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10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的,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的,截留、挪用救灾款物或捐赠款物造成不良后果的,经有关部门确认后,依法追究责任。

    11 附则

    11.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管理与解释。各区(市)政府根据本预案组织修订本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及市应急局备案。

    11.2预案修订

    预案实施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应根据应急响应启动后的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进行相应修订后报市政府批准。

    11.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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