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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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54669763861809284
  •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 成文日期 2022-06-07
  • 发布日期 2022-06-07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22〕30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青岛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44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提高应急反应能力,保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最大程度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青岛市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临灾应急处置和灾后抢险救灾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协同应对。
            1.5  风险评估
            我市突发地质灾害类型主要有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四类。
            自然成因的地质灾害隐患主要分布在地形起伏的中低山区和丘陵地区,受地形、降雨汇水面积、岩石风化程度、山坡堆积物等影响,是地质灾害的高易发区,主要包括崂山、大泽山、大珠山、小珠山、铁镢山等丘陵山区。另外,受切坡建房、开山修路、修建梯田等人类工程活动影响的地质环境脆弱区域,未采取科学有效防治措施的,也成为地质灾害隐患潜在地段,如胶州市西部、平度市北部、莱西市东北部等历史遗留采空区存在地面塌陷风险。
            地震、降雨和融雪,地表水的冲刷、浸泡;不合理的人类工程活动,如开挖坡脚、坡体上部堆载、爆破、水库蓄(泄)水、矿山开采等,都能诱发崩塌和滑坡。诱发泥石流的外界因素主要是短时间内汇集大量水源,包括短时强降雨、冰雪融水和水库(池)溃决下泄水体等。
            地质灾害易发时间为:(1)降雨过程中或稍滞后;(2)强烈地震或余震过程中;(3)开挖坡脚过程中或滞后一段时间;(4)水库蓄水初期及河流洪峰期;(5)强烈的机械震动及大爆破后。除地震和人为因素外,地质灾害多发生在每年的6至9月,其次为2至3月。
            1.6  地质灾害分级
            按照突发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由低到高分为小型、中型、大型和特大型4个级别。
            1.6.1  小型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1.6.2  中型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1.6.3  大型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1.6.4  特大型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分工
            2.1  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市指挥部,负责中型、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其组成如下: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
                              市应急局局长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青岛银保监局、市通信管理局、国网青岛供电公司、济南铁路局青岛站、武警青岛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总工会、各区(市)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
            主要职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中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省地质灾害应急管理部门给予支持;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地质灾害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负责市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培训、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指导区(市)政府做好小型地质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承办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2  办公室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决定;履行应急职守和综合协调职责,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指导区(市)政府制定(修订)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应急防治与救援的信息、新闻发布;汇总、分析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信息,上报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援进展情况;配合区(市)政府做好小型地质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承担市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各工作组及职责
            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局牵头,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收集和汇总地质灾害救援情况,协助指挥长组织实施地质灾害救灾行动;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应急救援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武警青岛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民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文化和旅游局、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站、国网青岛供电公司和事发地区(市)政府组成。负责提出具体地质灾害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部署维护救灾现场交通秩序,协调辖区驻军派遣抢险救灾队伍;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组织受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尽量免遭损毁,避免二次灾害。
            应急专家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气象局、市卫生健康委和事发地区(市)政府组成。负责组织地质灾害等相关领域专家、相关部门(单位)处置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专家组,根据各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对地质灾害发展趋势进行评估研判,向市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决策建议,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等工作。
            医疗卫生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区(市)政府组成。负责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处置、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心理干预等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护工作,以及收治伤亡人员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区(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打击涉灾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救灾车辆畅通。
            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指挥部办公室和事发地区(市)政府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协调组织新闻报道,对接、管理赴现场媒体记者,监控、收集、研判、引导网络舆情,宣传公众自救防护知识等工作。
            灾情评估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总工会组成。负责根据专家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预案规定,对灾情进行调查核查、损失评估,核查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评估对房屋、道路、桥梁等设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对地质灾害成因进行分析认定,对各成员单位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资金保障组: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局组成。负责市级救灾应急资金的保障、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
            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区(市)政府牵头,市应急局、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退役军人局、青岛银保监局组成。负责做好灾害救助、社会捐赠组织、救灾物资调配、因灾房屋倒塌群众的紧急安置、环境污染消除、因灾死亡人员的火化及烈士褒奖、抚恤、补助或补偿等工作。
            2.4  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地质灾害新闻发布、舆论调控、信息发布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组织协调地质灾害舆情监测、处置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在灾害应急状况达到触发政府储备粮动用条件时,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投放储备粮油,保障粮油供应。根据市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市级救灾物资调出。统筹协调全市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
            市教育局: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安置,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本地生产企业重要抢险物资的生产调度。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查处涉灾网络舆情恶意炒作、造谣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运输车辆、伤病人员的通行。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置涉灾群体性事件。
            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因灾死亡人员的火化等工作。
            市财政局: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负责市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资金保障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和气象风险预警等工作,共享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接报信息,及时分析研判灾害动态,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会同市应急局提供应急救援技术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应急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应急处置;指导处置地质灾害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等次生环境灾害,做好灾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因在建建筑工程施工引发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灾害路段抢修和恢复;协调道路运输企业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市水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抢修、加固因地质灾害损坏或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水利设施;依法加强河道管理,清除河道内的阻洪建筑物;做好水土保持和控制水土流失;负责水情、汛情的监测预警,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及时组织、协调和调配有关农用救灾物资,协助灾区及时做好农业救灾恢复生产工作;负责指导灾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对地质灾害造成的农业资源损害进行调查评估。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配合灾区政府做好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协调组织A级旅游景区内地质灾害危险区域的游客疏散;负责协调相关单位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当地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市退役军人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烈士褒奖等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重大地质灾害的救援指挥、协调工作;负责指导所监管领域内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次生灾害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事发地区(市)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转移安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事故的调查和灾情统计上报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灾区药品的检查和监测。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实时监测预报;参与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会商和等级预报发布;组织有关区(市)气象部门为同级党委、政府提供应急气象服务。
            青岛银保监局:负责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保险理赔服务工作。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开展通讯保障应急工作和灾后通讯设施重建,确保通信畅通。
            国网青岛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恢复被破坏的供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及时架设地质灾害防治抢险供电线路,应急提供移动成套发电设备,保证抗灾抢险的电力供应。
            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站:负责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铁路灾害路段抢修和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武警青岛支队:负责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协助灾区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市总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区(市)政府:根据本预案内容制定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监测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区(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负责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负责本辖区小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和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的先期处置工作;负责辖区内受灾群众的临时转移安置工作;负责本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善后恢复工作;负责本辖区突发地质灾害信息的核实研判,并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和灾情统计。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
            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地质灾害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有针对性制定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1.1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组织区(市)政府、市水务管理局、市应急局、市气象局等及专业技术支撑单位建立突发地质灾害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区(市)政府依托专业技术支撑单位,建立健全与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相适应的专业监测队伍;健全以村(居)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对列为省、市、区(市)级年度防治方案的重要隐患点,以及地形复杂、巡查监测人员难以现场观测的隐患点,有计划设置自动监测和数据传输设施,建立自动监测平台,提高地质灾害监测信息化程度。
            3.1.2  常规监测信息要定期逐级汇交至市指挥部办公室,供专家研判和信息共享。应急监测信息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应适时建立并及时更新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指导地质灾害预测和预警。
            3.1.3  根据历年突发地质灾害情况汇总、年度气候趋势预测等,对突发地质灾害形势按年度、月度进行分析预测,以增大提前量,提高主动性,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3.2  预警
            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市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由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局和市气象局三方共同承担。
            3.2.1  预警分级
            依据实地调查、统计分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由低到高依次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
            3.2.2  预警发布
            预警发布主体。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局、市气象局联合制作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产品,并根据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预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大小程度,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分级进行预警。
            预警发布形式。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广播电视、政务网站、微博、微信等,或组织人员逐户或电话进行通告。
            各级政府根据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做好防灾减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2.3  预警响应
            (1)蓝色预警响应措施。蓝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指挥部、区(市)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①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②启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通知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预报区域内的群众,按照防灾明白卡逐项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③通知专家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处置准备;④检查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做好调集准备;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必要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2)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1项或多项措施:①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巡查,及时检查和调度防灾工作落实情况,责令有关单位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②通知应急物资储备单位和避险场所做好准备,确保随时投入使用;③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④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3)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1项或多项措施:①撤离群测群防人员;②限制使用有关道路和旅游景点等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场所;③暂停灾害易发地点附近的户外作业,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地质灾害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④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4)红色预警响应措施。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1项或多项措施:①关闭有关道路和旅游景点等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场所;②通知专家队伍、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到隐患点附近安全区域待命,随时准备抢险。
            3.2.4  预警变更与解除
            预警发布单位应密切关注预警时段内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情况,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
            经确认不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时段结束后自行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信息报告
            4.1  报告责任主体
            事发单位、各级政府、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是受理报告、向上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地质灾害信息的责任主体。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事发地政府、应急及自然资源部门报告,属地政府及应急、自然资源部门接报后,要立即向上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特殊情况下,事发单位可以越一级上报,并同时报告属地政府。
            4.2  报送内容
            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地质灾害类型、等级、灾害体的规模等;地质灾害造成的伤亡和失踪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户数、人数、财产数;地质灾害引发原因、已采取措施及建议意见,包括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接到国家、省、市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也应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分别向市指挥部、市政府报告。
            4.3  报送流程
            4.3.1  在发现地质险情或灾情时,监测人员、村(居)委会、镇(街道)群测群防队伍等应立即向区(市)自然资源、应急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区(市)自然资源、应急和行业主管部门在获知地质灾害发生信息后,应向本级人民政府值班室报告,并根据灾情险情程度速报上级主管部门。
            4.3.2  地质灾害发生信息原则上应逐级上报,遇有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或出现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时,区(市)政府可越级上报省政府,同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市自然资源和应急部门可越级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同时上报市委、市政府,上报时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5  应急处置
            5.1  先期处置
            5.1.1  事发单位、群测群防员、村(居)委会发现或接到险情灾情报告,应及时通知受威胁人员,危急时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转移撤离到安全地带,并及时向属地镇(街道)、区(市)政府报告,或越级上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5.1.2  镇(街道)、区(市)政府接到险情灾情报告,应迅速赶赴现场,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按照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紧急避灾疏散;核实险情灾情情况,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5.1.3  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处置队伍要立即通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和区(市)政府调派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2  分级响应
            5.2.1  小型地质灾害。由事发地区(市)政府批准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市)政府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根据区(市)政府的请求和实际需要,市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配合处置。
            5.2.2  中型地质灾害。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组织应急处置工作,调动事发区(市)政府、单位以及市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5.2.3  大型地质灾害。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组织调动事发地区(市)政府、单位以及市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5.2.4  特大型地质灾害。市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主要领导批准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5.3  指挥与协调
            5.3.1  小型地质灾害:区(市)政府分管领导或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小型地质灾害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区(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指挥部副指挥长、有关成员单位主要或分管领导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指挥中心进行协调处置。
            5.3.2  中型地质灾害:区(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市指挥部副指挥长、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中型地质灾害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多的事件等,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指挥部指挥长、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指挥中心指挥协调处置。
            5.3.3  大型地质灾害: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指挥部指挥长、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指挥中心指挥协调处置。
            5.3.4  特大型地质灾害: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涉及跨区(市)行政区域突发地质灾害,由市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处置。
            省、国家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领导下开展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处置工作。
            5.4  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经市指挥部批准,组建现场指挥部,由市应急局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
            5.5  处置措施
            当确认突发地质灾害灾情时,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调动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处置的部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分工负责、专业处置”的要求和分工,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有效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1)对是否转移群众和应采取的措施做出决策;
            (2)及时划分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3)加强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损失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导致的二次人员伤亡;
            (4)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做好速报工作,并根据灾情进展随时续报,直至抢险结束和险情解除;
            (6)大型以上地质灾害的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在上级应急机构未介入之前,由市指挥部、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区(市)政府组成现场指挥部,负责具体指挥和先期处置。
            5.6  扩大响应
            如果地质灾害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有可能超出自身控制能力的,由市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市领导同意,向驻青部队或省、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5.7  应急联动
            市指挥部与周边设区的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5.8  社会动员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市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并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5.9  应急结束
            在地质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地质灾害发展形势趋于稳定、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基本得到控制、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和灾区生活基本恢复正常时,经组织专家会商,确认次生、衍生危害基本消除后,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6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6.1  信息发布
            6.1.1  信息发布原则。依法、及时、准确、客观。
            6.1.2  信息发布载体和内容。地质灾害发生后,区(市)政府、市指挥部应第一时间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事件简要信息,加强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以免引起社会恐慌,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当突发地质灾害或抢险救援工作对社会正常运行造成影响时,事发地区(市)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安全和交通提示信息,并根据灾害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6.1.3  信息发布机构和程序。发生小型地质灾害时,由事发地区(市)政府负责对外发布信息;发生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时,由市政府负责对外发布信息。
            6.2  舆情引导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市)政府、市指挥部要组织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7  恢复与重建
            7.1  善后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处置结束,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7.2  社会救助
            市司法局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的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市应急局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下达指令调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分配各类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市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3  保险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按规定做好赔付工作。
            7.4  总结评估
            突发地质灾害处置结束,市指挥部应组织对突发地质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在15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7.5  恢复重建
            突发地质灾害处置结束,区(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组织实施。
           8  应急保障
            8.1  队伍保障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队伍包括市消防救援支队、由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以驻青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为骨干的应急救援队伍;由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村、社区等群众自治组织组建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后,由市指挥部按照由近至远、先区(市)后市的顺序,调动综合、专业、志愿者队伍进行协同处置。
            8.2  物资保障
            市指挥部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的物资保障体系。探索运用物联网技术,完善重要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区(市)政府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8.3  通信保障
            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通信管理局等要加强工作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网络(含卫星通信)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应急状态下的指挥通信联络。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至少要保证1部专用值班电话,并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通信畅通。
            8.4  交通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应急保障体系,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交通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运输安全。市公安局等部门要根据处置需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依法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8.5  治安保障
            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治安防范,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事发地区(市)政府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8.6  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要建立卫生应急队伍和保障体系,根据需要及时组织队伍赶赴现场开展紧急医学救治、疾病预防控制、伤员及家属心理疏导等工作,为受灾地区提供必要的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援助。市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要积极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8.7  技术保障
            市指挥部利用已有固定电话、移动通信网络,构建上下贯通、左右衔接、互联互通的指挥平台,为突发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辅助决策、协调调度等提供技术支撑。
            8.8  生活保障
            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会同地质灾害发生地区(市)政府动员各方面力量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地质灾害发生地区(市)政府负责汇总统计参加抢险救援队伍、人数情况,组织镇(街道)等单位配合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的食宿生活保障工作。
            8.9  财务保障
           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和援助。
            8.10  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现有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并结合人防、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操场等公共场所,统筹规划建设临时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相关指示标牌,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转移群众提供紧急疏散、安置的安全场所。
           9  宣教培训和演练
            9.1  宣传教育和培训
            宣传、教育、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开展防灾减灾科学、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灾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灾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灾减灾专业人才培养,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区(市)政府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9.2  应急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构建,有针对性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市突发地质灾害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组织1次演练。地质灾害易发生地区(市)政府、依山建筑单位等应经常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疏散及处置演练。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10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市应急局会同市相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区(市)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11  奖励与责任追究
            11.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给予抚恤。
            11.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2  附则
            12.1  名词术语
            重大地质灾害:指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和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省指挥部应对的中型地质灾害。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地质灾害应急:指在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为避免或最大程度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行动。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讯、交通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2.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12.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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