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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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755800020020210038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 成文日期 2021-03-30
  • 发布日期 2021-04-01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21〕7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QDCR-2021-0020001
  •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集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提高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和运营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设置于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共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

    本办法所称公共设施管线(以下简称“管线”)包括:燃气、热力、给水、排水、再生水、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管线。附属设施包括:用于保障管廊正常运行的消防、照明、通风、电气、通信、给排水、标识、智能管理、安防设施及管理用房等。

    第四条 管廊建设运营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为主。市、区(市)两级财政根据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管廊的建设和维护管理。鼓励创新管廊建设运营模式,广泛吸收社会资本参与管廊建设运营。社会资本投资管廊建设运营的,应与实施主体签订投资协议,明确管廊建设规模、运营管理期限和要求、收费形式、收益及风险分担方式以及退出机制等内容。

    第五条 管廊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可采用划拨方式取得,也可依法通过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管廊产权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全市管廊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水务管理、应急管理、行政审批、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管廊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相关工作。

    各区(市)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管廊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设计管理

    第七条 管廊规划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需求导向、适度超前的原则。新城区坚持成网成片、组团规划,老城区坚持因地制宜、问题导向,与城市开发、旧城改造、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基础设施建设有机融合,统筹考虑军民融合、人民防空等需求,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实施。

    第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水务管理等部门以及各区(市)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和各专业管线单位编制、修订管廊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地下空间、道路交通、人防、地铁、管线综合等专业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衔接。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确定管廊的建设布局、入廊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

    第十条 已规划建设管廊的区域,规划入廊或具备入廊条件的管线,原则上必须入廊。在规划期内不得再进行管线直埋建设,因下列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应在征求市、区(市)管廊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实施。

    (一)未纳入入廊规划的管线;

    (二)管廊容量限制,无法提供入廊空间的管线;

    (三)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

    (四)经论证不适宜入廊的管线。

    第十一条 管廊应当按设计规范配套建设相应附属设施。各管廊工程智能管理设施应为市级管廊监管平台提供信息接口,实现功能一致、信息对接。

    第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管廊建设技术规范,指导全市管廊规划设计和建设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 管廊规划设计方案应征求军民融合、专业管线等部门和单位意见。管廊断面应当满足管廊规划确定的所有管线入廊需求,符合入廊管线敷设、增容、运行、维护、检修和应急安全管理的空间需要。

    第三章 建设和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各区(市)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根据管廊专项规划,统筹考虑新城区建设、老城区改造、地下空间开发、道路建设改造等因素,建立管廊项目储备制度,编制调整项目滚动计划。

    第十五条 管廊建设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纳入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廊设计、施工、监理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落实主体责任,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第十六条 管廊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及时移交管廊运营单位进行维护管理;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已建设管廊的区域,既有管线应结合发展需要和道路、管线改造等,有序实施入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各专业管线主管部门、管线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管线入廊工作。

    第四章 运营和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 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管廊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无法取得一致意见的,可参照市管廊主管部门发布的管廊收费参考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管线项目,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按照支出责任,将有关管线入廊费纳入项目投资概算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原管线维护费由财政部门承担的,日常维护费仍由本级财政部门承担;原管线维护费由管线运营(使用)单位承担的,日常维护费由管线运营(使用)单位承担。由社会投资建设的管线项目,管线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由管线权属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全市管廊运维依托信息化平台和物联网技术,实行智能化管理。管廊智能管理设施应与管廊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管廊投入使用前应实现与市级管廊监管平台信息数据接入。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制订全市管廊运维技术规范和应急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监督指导管廊日常运营维护和应急管理。各区(市)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负责本辖区内管廊运营维护、安全监督和应急管理,制订区(市)级管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物资保障。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应制订管廊项目应急方案,并负责做好管廊运维安全管理。

    各管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入廊管线维护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 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规格、时间、费用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管廊应设置安全保护区和安全控制区,具体划定工作由辖区管廊主管部门实施。

    安全保护区外边线距本体结构外边线不小于6米,在安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事先向辖区管廊主管部门和管廊建设运营单位报告,并依法采取防护措施:

    (一)爆破、基坑开挖;

    (二)打桩、勘探、顶进作业;

    (三)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

    (四)其他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管廊设施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负责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制度,按照运维技术规范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二)做好管廊内部共用设施养护和维修,建立养护维修档案,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三)对管廊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巡检,并保持管廊内整洁卫生,照明和通风良好;

    (四)统筹安排管线入廊施工作业和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管线单位巡查、养护和维修;

    (五)定期对管廊的设施运行和安全状况进行检测评估,并向辖区管廊主管部门报告;

    (六)建立管廊运维信息共享机制,每月向入廊管线单位通报管廊运维管理情况;

    (七)组织制订管廊应急方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发生险情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通报管线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抢修;

    (八)保障管廊和入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管线权属单位负责按规程做好入廊管线日常维护和安全运行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入廊管线安全责任制,配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做好管廊安全运行;

    (二)负责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组织实施管线入廊敷设、竣工验收、迁移、变更、废弃等工作;

    (三)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提交入廊管线安全运营须知,明确故障类型以及处置方式;

    (四)使用和维护入廊管线应当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制订管线应急方案,并负责实施;

    (五)制订入廊管线维护、巡检计划,建立管线定期维护、巡检台账,并接受管廊建设运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六)按时交纳管线入廊费及日常维护费;

    (七)遵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制订的安全管理制度;

    (八)保障管廊和入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进入管廊的,应当向管廊运营单位提出申请。管廊运营单位应当同时派员到场。管线单位派员进入管廊施工、巡检、维修,应当服从管廊运营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确保管廊安全运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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