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党组书记陈勇解读《青岛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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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10401165254316421
  • 成文日期 2021-03-30
  • 发布日期 2021-04-01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21〕7号
  • 发文单位 市政府办公厅
  • 一、制定背景

    2016年,青岛入选第二批全国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城市。在体制机制、规划体系、政策制度、规范标准、建设运营模式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圆满完成试点考核,成绩位列第二批15个试点城市前列。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维管理,加强地下综合管廊全流程管控,保障地下综合管廊因地制宜的持续推进结合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经验做法,出台了《青岛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61号文件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意见》等文件。

    三、出台目的

    为规范我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集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提高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

    四、主要内容解读

    《青岛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分五章,共28条,具体如下。

    (一)总则。明确总体要求、适用范围,有关市直部门和区(市)政府工作职责等。提出创新建设运营模式,坚持市场化导向。

    (二)规划和设计管理。明确管廊规划编制、规划设计审批、施工图设计等需要遵循的原则和相关要求。

    (三)建设与质量管理。明确管廊建设计划制订、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管线入廊等工作要求。

    (四)运营和维护管理。明确管廊有偿使用收费制度、入廊费支出责任、应急安全管理、运营管理主体职责等事项。

    (五)附则。确定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1.《办法》的适用范围。

    条文解读:本办法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为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即七区三市所有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2.管廊建设运营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为主。市、区两级财政根据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管廊的建设和维护管理。鼓励创新管廊建设运营模式,广泛吸收社会资本参与地下管廊建设运营。

    条文解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16〕9号)等文件,政府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以及道路、管线专业规划,结合区域开发建设和城市更新改造,主导做好综合管廊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同时,创新建设运营模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拓展综合管廊投融资渠道,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管廊建设。

    3.管廊产权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办理。

    条文解读:依据《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提出,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下建(构)筑物的权属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条款旨在鼓励和支持管廊投资建设运营单位办理使用权和所有权登记。

    4.已规划建设管廊的区域,规划入廊或具备入廊条件的管线,原则上必须入廊,在规划期内不得再进行管线直埋建设。

    条文解读:本条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关于管线强制入廊规定。凡是规划入廊的管线或有条件入廊的管线,要求进行入廊敷设,不在管廊以外的位置审批直埋管线,规划、建设等部门在规划手续、施工许可、占掘路审批环节进行把关。对于可以进行管线直埋的情况,本《办法》第十条进行了明确。

    5.各管廊项目智能管理设施应为市级管廊监管平台提供信息接口,实现功能一致、信息对接。

    条文解读:地下综合管廊是百年工程,是城市运转的“生命线”,为保障地下综合管廊安全规范运维,对全市地下综合管廊运维实施统一监管,市住建部门结合运维管理的实际需求,建立了统一的市级综合管廊运维监管平台,综合管廊的智能管理设施需符合统一监管要求,在功能、标准等方面做好衔接,管廊智能管理设施应与管廊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管廊投入使用前应实现与市级管廊监管平台信息数据接入。

    6.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条文解读:本条款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关于管线入廊收费等要求。第十八、十九条对管廊有偿使用原则以及不同情形下的费用支出责任进行了明确。入廊管线单位应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具体收费标准要统筹考虑建设和运营、成本和收益的关系,由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根据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确定。无法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可参考市发展改革、财政、住建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综合管廊管线入廊工作的通知》(青建办字〔2019〕41号)中青岛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参考标准执行。

    7.管廊应急管理体系。

    条文解读:管廊为各类市政管线运行提供空间,做好应急管理工作十分重要。本《办法》对管廊运行安全应急管理的企业主体责任、政府属地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进行了明确。要求制订完善各级应急预案(方案),保障管廊运行安全。

    8.设置管廊安全保护区。

    条文解读:为保护管廊主体及其内部管线安全运行,管廊应设置安全保护区,对安全保护区的范围进行确定,对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可能危害管廊安全行为的监管、预防等做出要求。

    9.关于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和管线权属单位的职责分工。

    条文解读:入廊敷设的管线种类繁多,包括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讯等。管廊建设运营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为管线运行提供必要的基础保障和良好的运行环境,例如:管廊主体的维护、保持管廊通风、排水、供电运行,进行日常巡查监管、加强与管线单位联动等。管廊运行安全的核心是管线运行安全,《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分别对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以及入廊管线权属单位的相关职责进行了明确,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负责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管线权属单位负责按规程做好入廊管线日常维护和安全运行管理。

    联系电话:85751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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