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
字体大小: 打印
  • 索引号 00511755800020020210070
  •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成文日期 2021-06-25
  • 发布日期 2021-07-02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21〕13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调整后的《青岛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青政发〔2014〕30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5日


    青岛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


    一、为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保障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青岛市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结合饮用水水源现状,划分青岛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城市级、城镇级及农村级,本次区划针对城市级和城镇级水源保护区进行划定、调整、撤销。农村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由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三、本次区划范围为16处城市级、城镇级饮用水水源地,其中地表水(水库、河流)14处、地下水2处。撤销原城镇级饮用水水源地石棚水库保护区。

    四、坚持“保护优先、确保水质、兼顾水量、实用可行、便于管理”的原则,依法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根据汇水区范围及潜在的风险管控要求,必要时划分准保护区。

    五、青岛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饮用水水源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对已划分的城市级、城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调整,将新增的城市级、城镇级饮用水水源地纳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范围。

    附件:青岛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范围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