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取消收藏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党组书记杨钊贤解读《青岛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
字体大小: 打印
  • 索引号 210702104141071160
  • 成文日期 2021-06-25
  • 发布日期 2021-07-02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21〕13号
  • 发文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
  • 一、制定背景

    随着青岛市引黄、引江客水调水工程逐步提升完善,青岛市供水格局随之发生变化,外调优质水源所占比重逐年增大。随着城市供水格局变化,部门水源地使用功能发生变化,如水源地废止、功能降低等。

    2018年7月1日,国家发布了新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对保护区划更加注重精确性、科学性,这些变化都导致我市2014年公布的原有水源地保护区划已不再适用。在此背景下,青岛市启动了新一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调整。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等文件。

    三、出台目的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是实施水源地保护的重要基础,科学合理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后,将为合理开发利用饮用水水源,提升水源地环境质量状况和整体管理水平提供有力保障。

    四、重要举措

    本次青岛市层次仅对16处城镇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开展调整工作,其余农村级水源地保护区划定、调整方案,依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由各区(市)政府批准。本次划定的16处水源地中,有8处列入《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2016年)、7处列入《山东省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1处列入《青岛市主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第一批)》。本次调整后,也将按照要求持续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1.清理整治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项目

    主要要求:本次调整后,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坚决依法清理整治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项目,保障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水处

    联系电话:82899033

    2.开展水源地规范化建设

    主要要求:各辖区政府应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433-2008)统一规范设置界碑、交通警示牌和宣传牌等标志。因地制宜建设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完善道路交通、输油输气管道穿越等防范措施,加大定期巡查和日常巡护力度, 确保各类设施稳定运行。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水处

    联系电话:82899033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