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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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755800020020200054
  • 主题分类 卫生
  • 成文日期 2020-04-17
  • 发布日期 2020-04-20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20〕2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促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为目标,逐步建成主体多元、管理规范、安全健康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到2020年,全市普遍开展家庭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各区(市)均建有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到2025年,基本形成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和指导

    1.全面落实产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为婴幼儿的父母保留工作岗位、提供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指导。依托相关机构通过多种方式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规范指导内容,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工作网络,加大知识宣传,提高家庭婴幼儿照护能力。做好婴幼儿家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工作。积极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安全防护指导、预防接种等服务。(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总工会、市计生协会,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区市政府负责,不再一一列出)

    (二)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2.支持发展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基层政府、社区、社会组织等,采取单独或联合的形式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引导多方力量在社区开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鼓励幼儿园兴办托育机构或开设托班。支持有条件的新建配套幼儿园统筹考虑托育服务需求,积极探索幼儿园、托育机构一体化建设。(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支持用人单位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有条件的可向社会开放。鼓励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率先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5.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举办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

    6.统筹推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新建居住区要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分期分批建设;支持农村社区新建或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盘活用好公共设施资源。综合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儿童之家等公共服务资源,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鼓励基层政府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回收或闲置的房屋、场地、设施等,改建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8.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鼓励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改造和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在产业聚集区域、就业人群密集区域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建设与改造。鼓励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机场、车站、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要按要求设置母婴室(哺乳室),支持用人单位设置母婴室(哺乳室)。(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地铁办,市妇联、市总工会,民航青岛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

    10.规范登记和备案。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依法在机构所在区(市)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机构所在区(市)行政审批或市场监督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要及时向区(市)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要及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区(市)卫生健康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强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照护的婴幼儿健康负主体责任,要积极做好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控工作。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加强卫生保健指导监督,督促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体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12.夯实安全责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和污点禁入制度,避免虐童行为发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用品要进行严格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严格监督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严格落实设置标准、管理规范,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登记备案、信息公示、质量评估等制度,实施动态管理,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实现公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评价和全过程监管。(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支持

    1.允许利用教育、医疗卫生、福利、商服等类别用地发展托育服务。托育用地可采取划拨或有偿使用方式予以保障,有偿使用底价按教育、医疗卫生、福利等用地评估价评估后确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鼓励提供公租房免费用于发展托育服务;鼓励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托育机构;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鼓励人员密集地区的国有营业场地优先用于托育机构建设,以较低的租赁价格提供给托育服务机构使用。(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托育机构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学校、幼儿园相同的价格政策;鼓励通过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或以奖代补等形式支持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为托育机构提供低息贷款;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托育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青岛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设托育人才培养、婴幼儿照护等行业管理专业。对参加婴幼儿照护职业培训的人员发放学业或职业资格证书。将托育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并落实相关政策。(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卫生健康部门及医疗、卫生、保健机构要为辖区内托育机构提供管理、医疗、儿童保健、膳食营养、疾病防控等方面技术指导。鼓励将托育机构作为儿科等相关科室医护人员的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服务时长计入基层服务时间。(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6.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按照上级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其中,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 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信息支撑

    7.加快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申办过程、综合监管、信息公开、诚信记录、人员信息、业务数据等进行信息化管理。(市卫生健康委、市大数据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按分工落实相关职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列入重点民生工程,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人口综合调控机制建设。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划、健康产业优惠政策体系。探索建立婴幼儿照护行业协会。

    (二)加强示范引领。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建设和发展一批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和社区托育服务设施。鼓励各级将婴幼儿照护纳入政府办实事。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典型经验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督导和考核评估。落实监管责任,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和考核评估。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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