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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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755800000097000093
  • 成文日期 2020-04-17
  • 发布日期 2020-04-20
  • 发文单位 青岛市政府办公厅文秘处
  •   一、我市制定《实施意见》的背景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在“幼有所育”上不断取得新进展。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要求各级政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地方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来,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每年30万人左右。目前,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呼声较大,特别是双职工家庭,迫切希望获得专业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办发〔2019〕15号文件精神,推动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确定两个目标和四个主要任务

       两个目标是:到2020年,全市普遍开展家庭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各区市均建有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初步得到满足。到2025年,全市基本形成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四个任务是:一是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和指导。二是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三是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四是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

      在卫生保健、疾病防控和安全责任方面,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健康和安全管理负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严格落实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建立健全登记备案、信息公示、质量评估等制度。实施动态管理, 实现公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评价、全过程监管。

      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和备案方面,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依法在机构所在地区(市)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机构所在地区(市)行政审批或市场监督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当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申请登记的名称中可包含“托育”字样。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托育机构登记信息通过共享、交换等方式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托育机构应当及时向机构所在地的区(市)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并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二)托育机构场地证明;

      (三)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

      (四)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五)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实施意见》明确了两项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政策支持。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房租、用水、用气、用热价格、人才培养、税费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二是加强信息支撑。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申办过程、在线监控、综合监管、信息公开、诚信记录、人员信息以及业务数据等进行信息化管理。

      四、《实施意见》的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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