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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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755800020020200029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0-01-20
  • 发布日期 2020-01-20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20〕4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33号)要求,切实保障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切实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为目标,统筹规划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健全轨道交通综合治理体系,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强化安全防范能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可靠、便捷、经济的公共交通出行服务。到2025年,运营安全生产标准化持续推进,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形成法规标准体系健全、规划建设运营有效衔接、运营安全风险总体可控、各部门齐抓共管的格局。

    二、工作任务

    (一)统筹规划建设运营

    1.科学编制规划。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要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发展水平、发展方向相匹配、相协调。市政道路、公交配套等市政工程要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将“规划建设为运营、运营服务为乘客”的理念贯穿于规划、建设、运营全过程,结合城市发展需求、财政状况等实际,准确把握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规模和发展速度,与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有机衔接,合理确定制式和建设时序,量力而行,可持续发展。

    2.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人防等部门和相关区(市)政府要指导和监督建设单位严格执行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程序,遵守国家、行业和本市的技术标准、技术规定和管理要求,督促相关参建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开展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消防验收、档案验收、人防验收、特种设备验收、防雷验收、规划验收等工作,在开展初期运营安全评估前出具验收意见。

    3.做好运营衔接和安全评估。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的交接管理,完善交接内容和程序。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确保运营安全和满足服务要求为原则,组织专业机构对轨道交通线路开展初期运营前、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工作,发现问题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财政部门要保障安全评估经费。

    (二)加强运营安全管理

    1.夯实运营安全管理基础。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承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做好运营安全各项工作。完善企业层面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对运营全过程、全区域、各管理层级实施安全监控。做好轨道交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2.强化关键设施设备管理。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制定的轨道交通关键设施设备运营准入技术条件,加快推动我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通信、自动售检票等关键设施设备产品定型,提升列车运行控制等关键系统的安全等级,建立健全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技术规范和检测评估、维修保养等制度。

    3.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要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考核及职业准入。轨道交通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维护保障人员等重点岗位从业人员须经安全背景审查并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委托相关机构加强对从业人员考核评价。建立从业人员服务质量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和退出机制。

    (三)强化公共安全防范

    1.加强日常安检防控。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要制定安全防范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物品和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要妥善处置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鼓励城市综合交通枢纽站安检互信,逐步建立与城市轨道交通客流特点相适应的安检新模式。

    2.及时配备和更新安保设施设备。在线路规划、设计和建设阶段要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防范的需求,保障相关经费投入,及时配备、更新轨道交通安保技防设施设备。鼓励推广应用智能、快速的安检新技术、新产品。

    3.加强社会共建共治。构建多方参与的轨道交通公共安全协同防范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加强政府部门、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与街道、社区之间的协调联动,推广“警企共建”“街企共建”等专群结合的综合治理模式。

    三、职责分工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轨道交通行业日常管理开展行政执法和检查,按照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及演练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公共安全防范相关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轨道交通相关区域的巡逻查控工作,依法查处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扰乱城市轨道交通秩序、侵犯乘客人身财产安全、妨害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涉恐等情报信息的搜集、分析、研判和通报、预警工作,监督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做好进站安检、治安防范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涉及公共安全方面的设施设备和场地、用房等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的衔接工作。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概算文件中设置运营服务和公共安全专篇,并在审批(核准)时以书面形式征求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意见。

    市应急局负责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做好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处置和救援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要求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车地无线通信频率管理工作,维护城市轨道交通正常的无线电波秩序。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使用的电梯等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人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安全管理工作。

    各区(市)政府落实属地安全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及时排查和整治辖区内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各类风险隐患,配合做好辖区内的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及违规处置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积极沟通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财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统筹考虑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更新、设施设备维护和更新改造等可持续安全运营需求,研究制定轨道交通运营补贴方案,将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作为考核因素纳入补贴方案,科学确定财政补贴额度。在保障运营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对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模式,以综合开发收益支持运营和基础设施建设。完善轨道交通电价和税费等优惠政策,合理降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成本负担。

    (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充分运用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加强宣传,及时准确发布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信息,回应社会关切,为我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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