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城市轨道交通是重要的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是便民惠民的重大民生工程,是改善城市居民生活品质,连接城市生产和消费,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的重要载体。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视察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并就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作出重要指示。2019年9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市轨道交通大兴机场线时再次深刻指出,“城市轨道交通是现代大城市交通的发展方向。发展轨道交通是解决大城市病的有效途径,也是建设绿色城市、智能城市的有效途径”。
2018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 明确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同年12月,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33号)明确了省级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作为我市轨道交通管理的总纲,虽然对规划、建设以及运营管理等内容做了原则性规定,但在政府部门职责划分、初期运营评估前验收程序、公共安全巡检防控、运营财政补贴等方面的规定较宽泛。因此,在借鉴上海等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意见》,对我市各政府部门的职责进行梳理分解,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意见》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以切实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为目标,有序统筹规划建设运营,健全轨道交通综合治理体系,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强化安全防范能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可靠、便捷、经济的公共交通出行服务。到2025年,运营安全生产标准化持续推进,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形成法规标准体系健全、规划建设运营有效衔接、运营安全风险总体可控、各部门齐抓共管的格局。
三、《意见》的工作任务有哪些?
《意见》提出三个方面共9项工作任务。
一是有序统筹规划建设运营。科学编制规划,准确把握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规模和发展速度,合理确定制式和建设时序,量力而行,可持续发展;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程序,遵守国家、行业和本市的技术标准、技术规定和管理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在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之前出具验收意见;抓好运营衔接和安全评估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做好安全评估工作,财政部门要保障安全评估经费。
二是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承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运营安全各项工作;强化关键设施设备管理,建立健全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技术规范和检测评估、维修保养制度;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强化对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的考核及职业准入,建立从业人员服务质量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和退出机制。
三是强化公共安全防范。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要加强日常安检防控,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鼓励城市综合交通枢纽站安检互信;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防范的需求,及时配备和更新安保设施设备;推广“警企共建”、“街企共建”等专群结合的综治模式。
四、《意见》是如何划分各部门的职责?
《意见》主要参照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山东省各有关部门对轨道交通职责的划分,并结合我市实际进行了调整,明确了市政府各部门具体的安全监管职责。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轨道交通相关区域的巡逻查控工作,依法查处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侵犯乘客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监督指导经营单位做好进站安检、治安防范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做好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处置和救援工作。发改、市场、住建、财政、自然资源、人防、工信等部门以及属地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安全工作。
四、如何保证《意见》全面落实?
一是加强组织协调,各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工作机制,加强部门之间沟通,积极协调,主动作为,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是加大综合政策扶持力度,以满足可持续运营安全为需求,研究制定轨道交通运营补贴方案,将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作为考核因素纳入补贴方案,科学确定财政补贴额度。完善轨道交通电价和税费等优惠政策,支持对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实施土地综合开发。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分运用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加强宣传,及时准确发布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信息,回应社会关切,为我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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