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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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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755800020020190157
  •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成文日期 2019-12-27
  • 发布日期 2019-12-31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19〕33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 有效性 失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QDCR-2019-0010001
  •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鲁发〔2018〕38号),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和崂山区天水路以南、滨海大道─松岭路以西区域,城阳区墨水河以东、青龙─青新高速以西区域,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市管理核心区,青岛高新区核心建成区、红岛街道、河套街道行政区域。

      其他区(市)政府根据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状况自行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高排放标准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叉车等)、农业机械(包括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增氧机、池塘挖掘机等)、水泵、港口码头机械设备等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等。

      (二)高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高排放:

      1.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

      2.经检验,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Ⅲ类限值的;

      3.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的。

      三、管理要求

      (一)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达标排放的有关规定。

      (二)执行紧急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救护、应急抢险及其他民生保障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适用本通告。

      本通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31日。

      

           附件:青岛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示意图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7日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或者拨打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 82871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