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解读
字体大小: 打印
  • 索引号 00511755800000097000080
  • 成文日期 2019-12-27
  • 发布日期 2019-12-31
  • 发文单位 青岛市政府办公厅文秘处
  •   一、制定《通告》的背景、依据是什么?

      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逐步推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减排,对促进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打赢蓝天保卫战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对我市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工作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第六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第四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国务院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在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中均提出“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通告》主要内容

      《通告》包括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范围、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高排放标准2项核心内容,另明确了相关的管理要求及通告的实施期限。

      (一)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范围

      主要是指市内三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天水路以南、滨海大道-松岭路以西区域范围,城阳区墨水河以东、青龙-青新高速以西区域范围,西海岸新区城市管理核心区范围,高新区核心建成区、红岛街道、河套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其他区(市)政府根据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状况自行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范围。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高排放标准

      1.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种类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所规定。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叉车等)、农业机械(包括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增氧机、池塘挖掘机等)、水泵、港口码头机械设备等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等。

      2.高排放标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高排放:

      (1)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

      (2)经检验,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Ⅲ类限值的;

      (3)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如何界定?

      通告中对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界定主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按照国家《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4.1.3条款“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的区域,限定区域内可选择执行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烟度排放的Ⅲ类限值。”来界定。另借鉴省内外城市经验,划定区域内禁止使用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另一方面统筹考虑我市城市发展建设阶段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市场需求等有关情况,避免“一刀切”,相对于国二、国三而言,国一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属于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首先对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使用。因此,通告中界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都属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其在规定区域内使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可以通过公文法规查阅该文件的其他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