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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革命烈士纪念馆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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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28144606065903843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4-10-05
  • 发布日期 2024-10-06
  • 发文字号 青政字〔2024〕23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你局《关于批准公布青岛市革命烈士纪念馆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的请示》(青退役军人〔2024〕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青岛市革命烈士纪念馆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二、保护范围面积为355119平方米,以青岛市革命烈士纪念馆产权证、解析界址点为界,东界为芝泉路,东北界为太清路,北界为山崖上的挡土墙顺延至太清路的道路,西界按纪念馆与植物园现在实际形成的地界划定,南界为湛山寺北墙外芝泉路通向植物园的公用道路,路面宽10米。

    三、保护要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你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规范服务内容,提高管理水平,确保革命烈士纪念馆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防止发生侵占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等行为。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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