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6月22日
青岛市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保证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质效,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青岛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青岛市人民政府本级相关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是指合法性审查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对行政决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决策包括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政府公文制发、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和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等。
第五条 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依法、公正、为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发挥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预防性防范法律风险的作用,依法保障改革创新,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第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合法性审查机构负责政府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以及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做好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相关工作。
第八条 参与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合法性审查意见仅供政府决策参考使用,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二章 合法性初审
第九条 行政决策合法性初审由承办单位负责。承办单位应当明确承担合法性初审职责的工作机构,健全合法性初审工作机制,配齐配强人员力量,提供合法性初审工作所需各项保障。
第十条 需要进行合法性初审的,在提报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之前完成。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切实履行行政决策合法性初审职责,保证审查材料形式要件齐备、内容要件合法。
第十二条 合法性初审意见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审查事项名称。
(二)起草过程及主要依据。
(三)行政决策主要内容。
(四)审查内容,包括:
1.权限是否合法;
2.主体是否合法;
3.程序是否合法;
4.内容是否合法;
5.涉及的部门、单位是否全部征求意见,反馈意见是否加盖公章,是否存在以部门、单位内设机构章代替公章情况,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是否全面准确;
6.公平竞争审查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7.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是否履行法定程序;
8.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五)初审结论或者提出的建议。
(六)印章和审查时间。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其他应当载明事项。
第三章 提报材料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通过“青岛市政府法治一张网”提报合法性审查材料。涉密或其他确需提报纸质材料的除外。
第十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提报合法性审查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议题文本及附件;
(二)相关单位加盖公章的征求意见;
(三)加盖公章的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承办单位集体研究的会议纪要;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政策等依据,并对具体依据条款加以标注;
(六)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决策,应当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
(七)初审意见书,加盖初审机构或者承办单位公章;
(八)承办单位分管负责人、起草人员和初审人员联系方式;
(九)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对于重大行政决策议题,除按照第十四条规定提报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公众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的汇总材料,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提供相关材料;
(三)专家论证材料、结论及其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四)风险评估报告;
(五)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
(六)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十六条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需制发公文提报合法性审查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发文稿纸;
(二)发文文本;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四)市政府常务会议后修改部分的标注;
(五)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十七条 未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制发公文提报合法性审查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发文稿纸;
(二)发文文本;
(三)有关单位加盖公章的征求意见;
(四)加盖公章的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政策等依据,并对具体依据条款加以标注;
(六)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决策,应当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
(七)初审意见书,加盖初审机构或者承办单位公章;
(八)承办单位分管负责人、起草人员和初审人员联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十八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需要合法性审查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会议纪要文本;
(二)其他审查需要的材料。
第四章 审查事项
第十九条 审查决策事项的权限。审查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本级政府的权限范围,严格限定政府权力边界;是否符合本级政府的权限层级,既不超越层级决策,也不代替下级政府、政府部门决策。
第二十条 审查决策事项的主体。审查承办单位是否符合法定职权,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履职,确保主体适格。
第二十一条 审查决策事项的程序。主要审查以下程序:
(一)是否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并有充分的起草依据;
(二)是否经承办单位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三)是否经承办单位集体研究;
(四)是否完成涉及部门、单位的意见征求;
(五)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是否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六)审查重大行政决策是否规范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
第二十二条 审查决策事项的内容。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提供的依据是否合法有效,并且能够支持决策事项;
(二)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内容;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不应擅自增设或者减少审批条件、随意抬高或者降低审批门槛;
(三)是否存在擅自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情况;
(四)是否存在公权力过分干预市场的情形;
(五)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公平竞争审查结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六)是否违反招投标有关规定,防止违反招投标程序指定特定经营者;
(七)是否违反特许经营有关规定,防止违法授予特许经营权;
(八)是否违反国际法、国际惯例和国际规则的有关规定;
(九)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
(十)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审查决策事项的征求意见情况。审查决策事项涉及的部门、单位是否全部征求意见,反馈意见是否加盖公章,是否存在以区(市)部门、单位公章代替区(市)政府公章,以内设机构章代替部门、单位公章情况。审查决策事项是否提报征求意见情况说明,未采纳的是否说明理由,并加盖公章。
征求意见应当在提报合法性审查之前全部完成,不应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第五章 审查程序
第二十四条 合法性审查机构收到承办单位提报的材料,应当及时办理。对材料齐全的,启动审查;对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相关材料,并在收到补正材料后,启动审查;对不按照要求补送材料的,予以退回。
第二十五条 合法性审查期限一般为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审查事项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者涉及其他重大问题的,可以延长审查时间,但最长不应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审查事项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者涉及其他重大问题的,最长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应当于报送行政决策机关前至少5个工作日送合法性审查部门;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者涉及重大行政决策、其他重大问题的,应当于报送行政决策机关前至少15个工作日送合法性审查部门。
第二十八条 合法性审查过程中,需要承办单位修改材料或补齐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限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第二十九条 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合法性审查机构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调查研究、考察;
(二)要求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就决策事项作出解释、说明;
(三)调取或者复制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材料;
(四)涉及较强专业性、技术性或者疑难、复杂的问题时,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审查、论证或者提出意见;
(五)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或者其他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六)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法律服务机构等进行咨询、论证。
第三十条 合法性审查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完成审查,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对审查涉及的材料进行归档,及时形成档案资料。
第六章 审查结果
第三十一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决策事项名称;
(二)审查过程概述;
(三)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权限是否合法;
2.主体是否合法;
3.程序是否合法;
4.内容是否合法;
5.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是否合法;
6.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有关规定。
(四)审查结论,对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判断;
(五)印章和审查时间。
第三十二条 对审查发现的合法性问题,在审查意见书中说明理由;对审查发现的法律风险,在审查意见书中提出建议、明示法律风险,从源头上避免违法决策和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决策出台。
第三十三条 对涉及重大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的探索性事项,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时,在符合法律原则、法治精神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改革的发展方向和创新的实际需求,发挥法治保障作用,为制度试点、制度创新等提供法治支持。
第三十四条 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合法性审查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合法性审查意见,并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作相应修改;承办单位未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书面向行政决策机关作出说明。
第三十六条 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修改后,再次提报合法性审查的决策事项,应当重新启动审查程序。
第三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将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报送行政决策机关。
第三十八条 合法性审查机构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后提交行政决策机关审议前,由于决策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的,提报单位应当重新提报合法性审查,同时在提报材料中进行说明。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重视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建立健全各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
第四十条 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进一步强化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配套经费保障。
第四十一条 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将各级审查人员配备到位,不断提高合法性审查人员中获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比重。
第四十二条 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中的积极作用,为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第四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将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四十四条 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部门、单位未按照本规定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区(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参考格式文本一
青 岛 市(××区、市)××局合法性初审意见书
根据要求,我局(单位)对《××××》进行了合法性初审,意见如下:
一、起草过程及主要依据
1.××××××××
2.××××××××
二、行政决策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
三、审查内容
1.权限是否合法
2.主体是否合法
3.程序是否合法
4.内容是否合法
5.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是否合法
6.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有关规定
7.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是否履行法定程序
四、初审结论
我局(单位)对《××××》进行了书面审查,未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不符的内容。
或者:
我局(单位)对《××××》进行了书面审查,提出以下建议:
1.××××××××
2.××××××××
3.××××××××
4.××××××××
青岛市(××区、市)××局(单位)
(提报单位)(章)
××年××月××日
(合法性初审联系人:××,联系电话:××××)
参考格式文本二
青 岛 市(××区、市)××局依据目录
《××××》主要依据下列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政策起草制定:
1.××××××(依据第××条)
2.××××××(依据第××条)
3.××××××(依据第××条)
4.××××××(依据第××条)
参考格式文本三
关于对《××××××》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青(×)议审字〔××〕××号
××××:
收到××局(单位)拟提请市(区、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以下简称《××》)及附件《××××》(以下简称《××》)后,我局对该《××》及附件《××》的决策主体、权限、程序、内容等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一、为××××××,结合我市(区、市)实际,××局(单位)根据部门(单位)职责起草了《××》及附件《××》,相关工作属于市(区)政府管辖权限和范围内的管理事项,决策主体、权限合法。
二、经审查,《××》及附件《××》向××个有关单位、区(市)和功能区征求了意见;经××集体研究,出具合法性初审意见、公平竞争审查结论,提报我局进行合法审查,程序合法。
三、《××》主要内容包括××××等××个部分,《××》包括××××等××个部分。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中,××个单位无意见,××个单位意见已采纳,××个单位意见未采纳。
四、结论:我局对《××》进行了书面审查,未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不符的内容。
或者:
我局对《××》及附件《××》进行了书面审查,提出以下建议:
1.××××××××
2.××××××××
3.××××××××
4.××××××××
青岛市(××区、市)××局(所)
(合法性审查机构)(章)
××年××月××日
参考格式文本四
关于对《××××××》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青(×)文审字〔××〕××号
××××:
收到××局(单位)提请审查的《××××》(以下简称《××》)后,我局从决策主体、权限、程序、内容等方面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为了××××××,结合我市(区、市)实际,××局(单位)根据部门(单位)职责起草了《××》,主要内容包括××××等××个部分。《××》履行了合法性初审、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共征求××个单位意见,在征求意见单位中,××个单位无意见,××个单位意见已采纳,××个单位意见未采纳。
结论:我局对《××》进行了书面审查,未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不符的内容。
或者:
我局对《××》进行了书面审查,提出以下建议:
1.××××××××
2.××××××××
青岛市(××区、市)××局(所)
(合法性审查机构)(章)
××年××月××日
参考格式文本五
关于对《××××××》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青(×)文审字〔××〕××号
××××:
《××》已经市(区)××届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完善后提报我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审查,未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不符的内容。
或者:
经审查,提出以下建议:
1.××××××××
2.××××××××
青岛市(××区、市)××局(所)
(合法性审查机构)(章)
××年××月××日
参考格式文本六
关于对《××××××》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青(×)会纪审字〔××〕××号
××××:
《××××会议纪要》收悉,我局对其进行了书面审查,未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不符的内容。
或者:
我局对其进行了书面审查,提出以下建议:
1.××××××××
2.××××××××
3.××××××××
4.××××××××
青岛市(××区、市)××局(所)
(合法性审查机构)(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