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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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期数 2013年第21期
  • 总期刊数 总第286期
  • 发布日期 2018-07-18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13〕28号
  • (根据《关于公布废止和延长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青政发[2018]29号,2018年7月16日发),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7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14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3〕5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 市政府对各区、市政府和青岛前湾保税港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红岛经济区(以下简称各区、市政府)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市水利局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监察、财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市政公用、农业、审计、环保、统计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市水资源办公室作为考核工作组的办事机构,承担考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日常事务。
      各区、市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各区、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控制目标详见附件,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
      第五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六条 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5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考核期的第2至5年上半年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即下一个考核期的第1年上半年开展期末考核。
      第七条 市水利部门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明确的各区、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控制目标及省下达我市的年度控制目标,综合考虑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等情况,报经市政府同意,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下达各区、市的年度控制目标,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第八条 各区、市政府要在每年2月15日前将本地区上年度或上一考核期的自查报告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水利局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第九条 考核工作组依据有关监测和统计资料,对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对各区、市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进行综合评分,划定考核等级,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
      第十条 市水利局在每年5月底前将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经市政府审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市政府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区、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区、市政府,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由市水利、监察等部门监督整改。
      整改期间,水利部门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等部门依法不予批准新增用水项目立项,环保部门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区、市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市水利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经济技术条件的变化等客观情况,市水利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本办法适时进行修订,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2用水效率控制目标
      3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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