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设立与运作青岛市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的通知(201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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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年度期数 2015年第5期
  • 总期刊数 总第315期
  • 成文日期 2015-01-21
  • 发布日期 2015-01-21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5〕10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充分运用好政府引导基金,进一步促进股权投资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运用政府引导基金促进股权投资加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4〕17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设立与运作青岛市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引导基金来源和规模

      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引导基金,有利于深化财政资金运作方式改革,对于推动政府性资金回归财政公共属性,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我市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支持产业发展资金中用于设立引导基金的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2015年,市财政预算安排引导基金8亿元。以后逐年加大投入,2017年年底引导基金规模达到50亿元。

      二、理顺引导基金管理体制

      引导基金分为引导基金母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和产业引导基金。其中,母基金由市财政资产管理中心作为名义出资代表,在青岛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专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其进行决策与管理。母基金下设蓝色高端新兴与现代服务业、科技、工业和信息产业、商贸业、文化、农业等六只产业引导基金,分别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农委等部门组成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进行管理,并委托我市现有具备出资资格的单位作为产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具体运作。

      (一)工作小组作为引导基金的最高管理和决策机构,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农委、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等部门组成,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设副组长1名,由市财政局主要领导担任。

      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制定产业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明确产业引导基金定位与投向,统筹与调剂产业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决策新增设产业引导基金等。

      (二)市财政资产管理中心作为母基金的统一出资平台,投资设立各产业引导基金,市财政资产管理中心作为名义出资代表,负责履行母基金的出资和核算职能。

      (三)理事会的职责由事权部门与市金融工作办和市财政资产管理中心共同承担。理事会负责对公开募集产业投资基金进行决策,确定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指导受托管理机构的运营管理,对受托管理机构的经营进行绩效考核,监督产业引导基金规范运作等。理事会应严格按照统一的政策口径,指导受托管理机构与社会资本合作。

      (四)理事会推荐1家我市现有具备出资资格的单位,经工作小组批准后,作为产业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具体运作产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对外履行产业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向产业投资基金派驻出资人代表;按照规定参与国家有关政府性资金的投资合作;负责对产业投资基金的监管和绩效评价;运用市级有关部门的项目库信息平台,为产业投资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等。

      (五)产业投资基金作为市场化运作的基金,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章程或合伙协议,并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产业投资基金应在青岛市注册,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年,确需超过7年的,经理事会批准,可适当延长,总存续期限不得超过10年。

      三、统一运作产业引导基金

      各产业引导基金在募集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时,要严格按照统一规定的政策口径与社会资本进行合作。

      (一)产业引导基金在产业投资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产业引导基金对工业、服务业、科技领域产业投资基金的出资比例不高于25%,对农业领域产业投资基金的出资比例不高于50%。

      (二)产业引导基金参股的产业投资基金应在青岛市注册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于青岛市企业的资金数额原则上不低于产业引导基金出资额的两倍;对外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权的30%;对一个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产业投资基金资金总额的20%。

      (三)产业引导基金可跟随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于创业企业,支持产业投资基金发展并引导其投资方向。产业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对象仅限于我市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领域,且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在我市的创业企业。同时,产业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应是产业投资基金选定且尚未完成实际投资的项目,跟进投资价格不应高于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价格,且跟进投资额不超过产业投资基金投资额的50%。产业投资基金不得先于产业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产业引导基金形成的股权可委托共同投资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

      (四)产业引导基金管理费按各产业引导基金当年对外投资额的2%加上产业引导基金上年度末实际对外投资余额的05%计提。各受托管理机构按统一的管理费计提标准,分年度从产业引导基金中一次性提取。

      四、加强引导基金的考核与管理

      (一)引导基金的设立不以赢利为目的,主要是转变财政资金目前无偿资助企业的方式,通过市场的规则促进我市实体经济发展。市财政局要将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允许产业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共同承担风险损失。

      (二)受托管理机构应当每季度向理事会报告产业引导基金运行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理事会认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受托管理机构年度会计审计报告和产业引导基金年度运作情况报告。

      (三)市审计局要加强对受托管理机构的检查和审计。对引导基金运作中弄虚作假骗取引导基金投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引导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加强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

      (一)受托管理机构管理的产业引导基金应当委托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应当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和人员,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并以公开招标方式选择。选定的托管银行应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每季度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监管报告。

      (二)市财政资产管理中心应当根据年度总体投资计划,按照产业引导基金的出资计划,将资金拨付至受托管理机构在托管银行的资金专户。受托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按照投资协议,将认缴资金同步拨付到产业投资基金托管银行的资金专户。

      (三)受托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产业投资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受托管理机构不得从事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未经工作小组同意,不得对外赞助、捐赠。

      对我市已经设立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蓝色经济等引导基金,仍按照原规定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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