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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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89247186695488775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3-10-19
  • 发布日期 2023-10-20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23〕8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聚焦盘活存量资产重点领域

    (一)重点行业优质存量资产。重点盘活交通、水利、清洁能源、保障性租赁住房、水电气热等市政设施、生态环保、产业园区、仓储物流、旅游、新型基础设施、消费基础设施等存量规模较大、当前收益较好或增长潜力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统筹盘活综合交通枢纽改造、工业企业退城进园等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的项目资产。(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行政事业单位存量低效闲置资产。进一步推进行政事业单位低效闲置资产清理工作,对权属清晰的房屋、土地、股权、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低效闲置资产,采用出租、政府收储、调剂等多种方式进行盘活,建立健全资产盘活利用常态化长效化机制,搭建全市存量资产交易平台,提高资产效益。对低效闲置房屋和土地,由行政事业单位先自主盘活利用,难以自行盘活的,及时会商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统筹提出盘活利用意见。(市财政局牵头)

    (三)重点企业存量资产。有序盘活老旧厂房、文化体育场馆和土地等长期闲置但具有较大开发利用价值的项目资产。引导支持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多、建设任务重、负债率较高的国有企业,选择适合的存量资产,包括住宿、餐饮、休闲娱乐、市政基础设施、落后产能等,采取多种方式予以盘活。鼓励民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积极盘活自身存量资产,将回收资金用于再投资,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促进持续健康发展。(市国资委牵头)

    二、灵活用好存量资产盘活方式

    (四)推动存量资产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盘活。因地制宜、一项一策,对具备条件的基础设施存量项目,推动采取基础设施领域REITs方式盘活,加强政策宣贯解读,鼓励引导更多项目申报发行。做好国有企业发行基础设施REITs涉及国有产权非公开转让审核工作,推动适宜底层资产尽快符合申报条件。加强基础设施REITs后备资源培育,持续做好项目推荐和储备。(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国资委、青岛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国有企业产权规范交易。推动国有企业聚焦主责主业,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构建要素集聚有效机制,依托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盘活长期闲置的存量资产,整合非主业资产,建立低效、无效资产存量处置、增量防控长效机制。完善产权交易所交易产品和方式,为存量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开辟绿色通道。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可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战略投资方和专业运营管理机构等,提升存量资产项目运营管理能力。(市国资委牵头)

    (六)探索资产综合开发利用。推动闲置低效资产改造与转型,依法依规合理调整规划用途和开发强度,开发用于创新研发、卫生健康、养老托育、体育健身、休闲旅游、社区服务或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新功能。积极探索污水处理厂下沉、地铁上盖物业、交通枢纽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保障性租赁住房小区经营性公共服务空间开发等模式。在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中充分考虑老港区搬迁或功能改造提升,支持优化调整港口客运场站规划用途,实施综合开发利用。(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文化和旅游局、青岛水务集团、青岛地铁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政策集成保障

    (七)积极落实项目盘活条件。针对存量资产项目具体情况,分类落实各项盘活条件。对产权不明晰的项目,依法依规理顺产权关系,完成产权界定,加快办理相关产权登记。对项目前期工作手续不齐全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加快履行竣工验收、收费标准核定等程序。对整体收益水平较低的存量资产项目,完善市场化运营机制,提高项目收益水平。探索通过资产合理组合等方式,将准公益性、经营性项目打包,提升资产吸引力。(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做好规划和用地用海保障。对盘活存量资产过程中确需调整相关规划或土地、海域用途的,充分开展规划实施评估,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确保土地、海域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加快推进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做好项目用海服务保障。落实国家海域使用金减免政策,对符合减免条件的用海项目,依法依规免缴、减缴海域使用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海洋发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财税金融政策支持。落实支持青岛市基础设施REITs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强化税收政策应用辅导。对符合存量资产盘活条件、纳税金额较大的重点项目,指导企业依法依规纳税,在现行税收政策框架下服务盘活存量资产。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合法合规前提下,按市场化原则支持各类主体合理融资需求,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或停贷。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积极参与中小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转让、兼并重组等工作。鼓励金融机构积极通过并购贷款、资产证券化、市场化债转股等方式,为盘活存量资产给予金融支持。(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青岛证监局、金融监管总局青岛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政策性资金带动。在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时,对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可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示范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多种方式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对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符合条件的安排政府专项债券予以支持。引导辖区政策性银行加快创新,做好闲置低效资产的改造转型与中长期融资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引导做好回收资金使用。加强对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的管理,除按规定用于本项目职工安置、税费缴纳、债务偿还等支出外,应确保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形成优质资产。鼓励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将回收资金用于具有收益的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回收资金对扩大投资的撬动作用。对地方债务率较高、财政收支平衡压力较大的地区,盘活存量公共资产回收的资金可适当用于“三保”支出及债务还本付息。回收资金使用应符合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政策要求,有关部门应加快相关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选址、用地用海、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等前期工作手续办理,促进新项目尽快落地。(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海洋发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做好组织协调推动

    (十二)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青岛监管局、青岛证监局等部门,建立完善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政策衔接,协调解决共性问题,形成工作合力,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各区(市)建立相关协调机制,切实抓好各项工作。(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十三)依法依规稳妥有序推进。严格落实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要求,严禁在盘活存量资产过程中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严格落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除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形外,应主要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证券交易所、产权交易所等公开透明渠道合理确定交易价格,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在存量资产转让过程中出现债权悬空。多措并举做好职工安置。对公共属性较强的基础设施,确保资产盘活后保持稳健运营,切实保障公共利益。(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督促激励引导。对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成效突出的区(市),以适当方式给予激励;对资产长期闲置、盘活工作不力的,采取约谈、问责等方式,加大督促力度。当年盘活国有存量资产相关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年度国有资产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积极开展试点探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全市范围内选择一批有吸引力、代表性强的重点项目,积极申报国家试点项目,开展试点示范,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推动各区(市)相互学习借鉴,因地制宜完善本地盘活存量资产的创新路径和有效措施。(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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