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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无犬只狂犬病区建设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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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93438422214426624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6-08-04
  • 发布日期 2026-08-06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26〕28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无犬只狂犬病区建设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8月4日



    青岛市无犬只狂犬病区建设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有效控制和逐步消除犬传人狂犬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全国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规划(2022—2030年)》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同一健康”理念,深入落实“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防控要求,在全市全域开展无犬只狂犬病区建设。通过1年建设,全面推行犬只狂犬病“城乡同步”免疫机制,全市犬只狂犬病免疫密度达到70%以上,免疫抗体合格率保持在70%以上,构筑有效免疫保护屏障;持续深化科普宣教,稳步提升社会公众对狂犬病的防护意识,防控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加快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基层联动、社会共治的长效防控机制,健全完善全域覆盖、全链条闭环的综合防控体系,持续维持无犬只狂犬病病例,夯实国家卫生城市、全国文明城市长效根基,力争通过国家无疫区评估,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公共卫生安全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完善疫病预防体系

    1.建立疫病预防组织架构。相关部门加强统筹指导,强化养犬单位或个人的主体责任,协同做好犬只管理、防疫等工作,完善狂犬病预防体系。强化对涉犬重点场所的督导,督促相关经营者或负责人规范做好犬只登记、免疫消毒、疫情报告及无害化处置等措施。完善社会化服务机制,支持第三方专业机构和动物诊疗机构参与相关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区、市政府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2.开展狂犬病免疫服务。全面推行犬只狂犬病“城乡同步”免疫机制,加强专业防疫技术力量,推行“定点免疫+集中免疫+流动免疫”相结合的模式,常态化开展免疫进社区、进农村、进校园、进公园、进企业、进流浪犬收容场所“六进”活动,提升犬只狂犬病免疫覆盖面。(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3.强化狂犬病普法宣传。打造“汪汪行动”品牌,结合“世界兽医日”“世界狂犬病日”等活动,广泛开展“赶大集、进乡村、入场户”系列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宣讲法律法规、普及防控知识,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文明养犬的行为规范,增强公众防护意识,营造全民主动参与犬只免疫、共同筑牢疫病防线的良好氛围。(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二)健全完善疫情监测预警体系

    4.完善常态化监测制度。对照国家无疫区建设标准,结合犬只饲养、免疫及狂犬病流行现状,科学制定年度犬只狂犬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实施方案,定期开展专项监测,掌握区域犬只狂犬病防控风险。科学评估犬只免疫效果情况,针对监测中发现的免疫抗体不合格犬只,及时科学研判并按规定进行补充免疫。(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5.构建多点触发监测预警网络。统筹整合全市动物疫病防控资源,建立市、区(市)、镇(街)三级狂犬病监测预警体系。市、区(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防控技术指导,基层动监站负责辖区日常监测排查,在高校、科研院所、动物诊疗机构等科学布局监测哨点。健全常态化巡查、实时登记、快速上报、动态分析的工作流程,提升疫情早期识别、快速预警、精准处置能力。(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6.健全联动处置机制。建立多部门协同监测、定期会商、风险预警、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定期开展数据互通、风险态势共研。对犬只饲养、收养、经营等场点开展狂犬病监测,对伤人犬只、疑似狂犬病发病犬只、异常死亡犬只及时联合开展采样监测、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及相关处置工作,切实消除隐患。(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完善动物卫生监管体系

    7.规范做好犬只产地检疫工作。严格落实《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犬产地检疫规程》,对养犬单位和个人申报检疫的犬只实施检疫,依法依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推进犬只产地检疫协检工作机制,由符合条件的动物诊疗机构等,提供犬只产地检疫协检服务,优化检疫流程,深化便民服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8.加强犬只调运监管。做好公路、铁路、航空、快递、物流等运输环节的犬只管理工作,指导承运人严格核验犬只检疫证明、来源信息,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开展联合执法和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对犬只非法调运、经营等行为进行协同治理,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线索移交、联合督办,对风险高发区域、高发环节开展集中整治。(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落实病死犬只无害化处理制度。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犬只尸体送至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场处理,禁止自行掩埋或者丢弃犬只尸体。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做好登记犬只死亡后的注销登记工作,依法查处自行掩埋或者丢弃犬只尸体等违法行为,做好无害化处理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完善疫情报告和应急管理体系

    11.落实疫情报告和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健全疑似狂犬病疫情报告、核查、处置制度和应急实施方案;完善狂犬病疫情举报核查和报告制度,对市民群众和从事犬只养殖、运输、经营、诊疗等单位及个人发现、举报的疑似疫情,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和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可疑疫情。(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强化应急演练和物资储备。定期开展狂犬病防控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提升基层防疫人员风险识别、疫情报告、现场处置等能力。健全应急物资管理制度,对照储备标准动态补齐消毒、防护、检测等防疫物资,规范物资储存、领用、盘点等流程,保障疫情突发时物资足额到位、快速调用。(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明确政府属地管理、部门行业监管、饲养经营者主体责任,健全工作责任制,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地见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全链条监管体系,形成“一张网”治理格局,及时排查化解风险。将犬只狂犬病防疫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保障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加强狂犬病防控技术培训,规范疫苗储存接种、暴露处置流程,提升防控科学化水平。

    完善联防联控协同治理体系,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做好无犬只狂犬病区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组织做好犬只免疫、检疫、疫病监测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犬只犬牌办理,依法查处违规饲养烈性犬等行为;财政部门做好犬只狂犬病防疫经费保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流浪犬只的捕捉,依法查处不文明养犬行为;交通运输部门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公路、铁路、海(空)港等运输环节犬只凭动物检疫证明调运监管工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和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间狂犬病监测、流调,组织指导医疗救治等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犬只买卖行为;邮政管理部门负责狂犬病易感动物收寄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寄递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或者拨打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 5826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