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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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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54214002752277216
  •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 成文日期 2025-06-21
  • 发布日期 2025-06-23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25〕26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青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22〕35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6月21日


    青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新时代自然灾害防治“一体化”要求,进一步健全全市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发生的台风、暴雨、风雹、寒潮、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暴潮、海啸、绿潮、赤潮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当相邻地市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或市委、市政府决定的突发应急救助事项,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到第一位;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灾害防范、救援、救助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1.5 风险评估

    根据地理位置、自然条件(气象、水文、地质等)特点分析,青岛市范围内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有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暴雨、风雹、寒潮、雨雪冰冻、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赤潮、绿潮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从青岛市发生的历史灾害情况看,季节性干旱、洪涝、台风、暴雨、森林火灾影响较为突出,曾造成大量房屋损坏、农作物和林业受损;强对流天气引起的大风、冰雹、龙卷风灾害造成农作物受灾减产绝收时有发生;城乡低洼地段在连续降雨或强降雨大风期间,局部发生城镇内涝,农作物大面积被淹、倒伏现象时有发生;寒潮天气引发的低温冷冻和雨雪冰冻灾害,影响农作物的正常发育,造成农作物减产、道路结冰现象偶有发生;风暴潮灾害引发的海水倒灌,对沿海旅游景区、景点设施造成一定的损坏;每年6月前后,沿海区域浒苔灾害发生频繁。

    1.6 响应分级

    自然灾害救助按照灾害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响应、三级响应、二级响应和一级响应四个级别。

    1.6.1 四级响应

    本市区域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6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300户以上、1000间或500户以下;

    (4)因干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的10%以上、15%以下,或20万人以上、4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1.6.2 三级响应

    本市区域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因灾死亡和失踪6人以上、10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5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因干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的15%以上、20%以下,或40万人以上、6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1.6.3 二级响应

    本市区域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5000间或1500户以下;

    (4)因干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的20%以上、25%以下,或6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1.6.4 一级响应

    (一)本市区域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因灾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上;

    (4)因干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的25%以上,或80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二)市委、市政府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2 组织指挥机制

    2.1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青岛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防减救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领导各级各部门开展灾害应对工作,指挥各类专业机构、专业队伍开展应急抢险救援,调配专业设备、应急物资提供坚实保障,协调军地成员单位、动员社会力量高效联动形成工作合力,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履行自然灾害救助市级指挥部职责。协调指导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市防减救灾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承担市防减救灾委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协调开展重大特大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处置、抢险救援、救灾救助和恢复重建等各项工作,推动完善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明确启动全市应急响应、转入市防减救灾委统一指挥模式,协调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市)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按照市防减救灾委决策部署,做好启动和终止灾害应急响应,及其他需要防减救灾委响应处置协调工作。承办市防减救灾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市防减救灾委专家组

    依托省、市应急管理专家库设立专家组,对全市防灾减灾救灾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青岛市重大自然灾害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2.3 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区(市)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适时报道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及救助信息。

    市委网信办:指导相关单位组织做好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引导和处置工作,确保网络舆论平稳。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重点防灾减灾项目,组织参加减灾工程建设的设计、立项和建设、验收工作;协同做好救灾应急状态下储备粮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确保受灾应急期间粮食、市级救灾物资供应充足,物价总水平保持在合理区间。

    市教育局: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况;协助灾区政府转移被困师生,组建临时校舍,恢复正常教学秩序;指导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减灾和抗灾救灾科研项目的研究评估。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地产能实际情况,组织协调救援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做好企业服务,努力帮助企业完成灾后复工复产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做好紧急转移;做好交通疏导工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通畅;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害期间社会治安秩序。

    市民政局:负责依法对防灾减灾救灾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进行管理;督导区(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有关防灾减灾救灾资金保障和管理,参与重大自然灾害恢复重建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实施灾后重建用地规划相关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相关环境监测等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灾后工程建设管理,以及灾后恢复重建的工程设计施工等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协调区(市),做好燃气、供热设施的运行保障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修复被毁损的公路、水路、桥梁等基础设施,保障运送抢险救援人员、转移人员、伤病员等车辆的交通运输畅通;协调有关运输企业提供受灾人员转移、疏散所需交通工具。

    市水务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重要水工程、涉水市政基础设施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指导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组织实施城市防汛和防内涝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城市防汛和防内涝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预测预报农作物灾害;参与农作物灾害的灾情评估;指导灾区开展农业生产自救。

    市海洋发展局:负责组织编制海洋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防灾工作,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发布海洋灾害警报,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组织开展浒苔处置工作。

    市园林和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先期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的预防和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森林防灭火物资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物资储备、使用管理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对灾区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进行监测和供应。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灾害事故应急医疗救援和灾中、灾后伤病员的转移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负责应急医疗体系和能力建设;参与防灾减灾、自救互救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

    市退役军人局:负责协调驻青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市应急局: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组织指导协调应对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编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开展预案演练,组织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负责组织自然灾害的灾情信息核查评估和汇总上报,协调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承保公司快速开展查灾核灾理赔工作;承担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职责。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测技术服务,对企业生产的救灾物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并依法组织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负责做好受灾害影响期间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受灾地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

    市统计局:负责协助建立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协助分析、评估、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市国动办:充分发挥人民防空指挥、通信和疏散体系的作用,参与防灾和灾害紧急救援;经市政府授权发布灾害警报信号,提供紧急疏散和避难场所、物资储备库和信息保障等。

    市大数据局:负责配合各成员单位做好全市灾害风险监测预警、灾害风险隐患综合信息化体系建设。

    市气象局:负责预测天气形势,发布天气预报和气象预警信息,对台风、暴雨等灾害进行动态跟踪监测;参与气象灾害灾情评估;组织参加重大气象减灾学术交流和减灾科普宣传活动。

    市红十字会:负责向国际、国内外呼吁请求援助,协助有关部门接受省内外、国内外减灾救助,组织和指导红十字系统救灾捐赠工作。

    青岛警备区:根据需要组织民兵支援抢险救灾行动,必要时组织协调驻青部队按照国防动员的程序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市消防救援局: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开展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及演练。

    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单位做好公共通信应急保障工作。

    青岛金融监管局:负责对承保公司经营的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业务进行监管,指导各项承保理赔业务依法有序开展。

    国网青岛供电公司:负责做好电力保障工作。

    各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自然灾害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和组织应急救助工作,按照市政府要求,配合做好友邻区(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3 灾害救助准备

    市气象、水务管理、水文、应急、自然资源和规划、海洋发展、园林和林业、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进行预警并做好应急救助准备工作,同时向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通报自然灾害救助准备情况,并根据需要及时提供相关地理信息数据。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区(市)自然灾害、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按照市防减救灾委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灾情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报市防减救灾委同意后可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发出预警预报。对可能受灾害影响的区(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或应急局发出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应急准备工作要求,并通报市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物资准备。通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措施。

    (5)随时准备转移安置人员。开放相关应急避难场所并向风险区域人员介绍转移路线,随时做好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6)及时通报汇报。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预警响应启动情况,重要情况向市政府、市防减救灾委主要领导汇报。

    (7)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做好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4 信息报告

    区(市)应急局和市防减救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评估、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和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报告,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及时向市防减救灾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1 信息报告的主体及内容

    市气象局负责报告气象灾害预警及气象灾害信息,市水务管理局、市水文中心负责报告汛情、旱情预警及水旱灾信息,市应急局负责报告地震趋势预测及地震灾害信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报告地质灾害预警及地质灾害信息,市海洋发展局负责报告海洋灾害预警及海洋灾害信息,市应急局、市园林和林业局负责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市园林和林业局负责报告林业生物灾害信息,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报告生物灾害预警及生物灾害等信息数据。

    4.2 信息报告时限

    4.2.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市)应急局、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应在灾害发生后迅速组织查灾、汇总,并在20分钟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市政府报告(书面报告最迟不得低于灾害发生后50分钟)。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按程序向市防减救灾委、市政府和省应急厅、应急部报告。

    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因灾造成人员死亡(含人员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区(市)应急局应在20分钟内向本级党委、政府和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报告。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接报后,应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厅、应急部。做到边处置、边核查、边报告,最新进展及时续报。

    4.2.2 已启动市级灾害一级或二级应急响应(不包括干旱灾害救助),在宣布应急响应等级降低或结束前,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市)应急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区(市)应急局在每日14时前将最新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市应急局上报;市应急局在每日15时之前向市委和市政府以及省应急厅报告灾情。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市)应急局和市应急局应立即向本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应急部门报告。灾情稳定后,区(市)应急局和市应急局应当会同涉灾部门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区(市)应急局应在7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市应急局报告,市应急局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及时报送省应急厅。

    遇有死亡和人员失踪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灾害情况,受灾区域应急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立即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

    4.2.3 对于干旱灾害,区(市)应急局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二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的旱灾,每5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后按程序上报核报。

    4.2.4 市、区(市)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市、区(市)防减救灾委或市、区(市)应急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 应急处置

    5.1 先期处置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镇(街道)等基层政府(派出机关或机构)要迅速开展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受伤人员的自救互救等相关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害损失情况初报,及时做好续报、核报。

    5.2 分级响应

    5.2.1 四级应急响应

    1.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经综合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四级响应启动标准,由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副主任决定进入四级应急响应状态。 

    2.响应措施。由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副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区(市)灾害救助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灾害发生后,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①及时与受灾区(市)和有关成员单位沟通灾害信息;

    ②向市政府、省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报告灾情;

    ③协商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

    (2)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与受灾区(市)防减救灾委或应急局保持联系,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镇(街道)联系,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由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副主任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4)市应急局和青岛警备区根据受灾区(市)的请求,组织志愿者救援队和民兵协助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5)根据区(市)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综合考虑灾区实际受灾情况和当地经济状况,市应急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向受灾区(市)调拨救灾物资、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

    (6)市应急局会同青岛金融监管局协调指导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各承保公司按合同要求开展快速核查理赔。

    (7)市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8)灾情稳定后,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受灾区(市)防减救灾委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防减救灾委和市政府。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2.2 三级应急响应

    1.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经综合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三级启动标准,向市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由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决定进入三级应急响应状态。 

    2.响应措施。由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赴受灾区(市)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在采取四级响应工作措施的基础上再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根据区(市)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应急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向受灾区(市)调拨救灾物资、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

    (2)灾情相对稳定时,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区(市)政府开展灾情会商、评估、核定损失,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

    (3)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区(市)政府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4)市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灾情稳定后,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受灾区(市)防减救灾委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防减救灾委和市政府。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2.3 二级应急响应

    1.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经综合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二级响应启动标准,向市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由市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决定进入二级应急响应状态。 

    2.响应措施

    由市防减救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在采取三级响应工作措施的基础上再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市应急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

    (2)市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调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3)市应急局收集、评估、报告信息。每8小时与受灾区(市)应急部门联系一次,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镇(街道)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编发《灾情信息》,报送市委、市政府以及省应急厅、应急部,并通报市直有关部门。

    (4)市应急局会同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按要求参与救灾救助。

    (5)灾情稳定后,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受灾区(市)政府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防减救灾委和市政府。市防减救灾委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市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相关成员单位密切合作并按职责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各项支持,共同做好灾害救助有关工作。

    (7)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汇报。

    5.2.4 一级应急响应

    1.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确认灾害等级达到响应条件后,向市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由市防减救灾委主任决定进入一级应急响应状态。 

    2.响应措施

    由市防减救灾委主任统一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市防减救灾委具体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在采取二级响应工作措施的基础上再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市应急局和青岛警备区根据受灾区(市)的请求,组织志愿者救援队和民兵协助开展救灾工作。

    (2)市退役军人局根据受灾区(市)的请求,协调驻青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3)由市防减救灾委主任主持灾情会商,分析灾区形势,对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4)相关成员单位每日中午14时前向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发送灾害信息。遇到重大灾情变化情况随时报告。

    (5)市应急局组织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6)灾情发生后,市应急局根据市防减救灾委要求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并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上级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

    (7)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及时与受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联系,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镇(街道)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编发《灾情报告》,报送市委、市政府以及省应急厅、应急部,并通报市直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

    市防减救灾委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新闻发布会,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按程序向社会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

    (8)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会同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按要求参与救灾救助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受灾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防减救灾委和市政府。市防减救灾委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按职责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共同做好灾害救助有关工作。

    (11)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汇报。

    5.3响应级别变更和响应终止

    当灾情发展出现变化时,应及时变更响应级别;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镇(街道)、村(社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区(市)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青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级别可酌情调整。响应终止遵循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实施。

    5.4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市级防汛抗旱防台风、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区(市)级启动三级以上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市应急局报告。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市应急局向相关区(市)通报,所涉及的区(市)要立即启动区(市)级自然灾害救助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区(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级标准由区(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予以规定。

    6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6.1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由市防减救灾委、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或者授权委托受灾区(市)政府组织实施,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

    6.2 舆情引导

    灾情稳定前,受灾区(市)应急局、防减救灾委和市应急局、市防减救灾委应当组织收集网络涉及灾情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市防减救灾委按程序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情况。

    灾情稳定后,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受灾区(市)防减救灾委、区(市)政府召开灾情会商会,评估、核定灾情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较大以上自然灾害灾情,由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市防减救灾委按程序组织发布。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期生活救助

    7.1.1 灾害救助结束后,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区(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评估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及时将因灾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的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害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7.1.2 市应急局、市财政局按程序向应急部、财政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及时拨付中央下达的过渡期生活救灾资金。市应急局指导受灾区(市)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人员核定、救灾资金发放等工作。

    7.1.3 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落实情况,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区(市)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 市应急局组织各区(市)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2.2 受灾区(市)应急局应当在每年10月上旬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镇(街道)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7.2.3 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结合灾情评估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冬春受灾群众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救助。

    7.2.4 市应急局通过组织协调开展救灾捐赠、结对帮扶、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

    7.3 总结评估

    灾情稳定后,区(市)和市防减救灾委应对自然灾害损失、相关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总结评估,15日内区(市)防减救灾委书面报本级党委、政府和市防减救灾委,市防减救灾委按程序报市政府和省防减救灾委、国家防减救灾委。

    7.4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采取自建、援建相结合的方式。区(市)政府应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制度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建房资金补助按照有关标准执行,同时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灾害保险理赔、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4.1 对启动市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市应急局根据区(市)政府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7.4.2 市应急局、市财政局收到受灾区(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按程序向应急部、财政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根据评估情况,及时下拨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市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预算内投资。

    7.4.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市)应急局采取实地逐一核对方式,市应急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按比例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省应急厅和应急部。市应急局收到区(市)应急局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工作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7.4.4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质量监督、优惠政策制定等工作,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4.5 由山东省政府或国务院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省、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 保障措施

    8.1 资金保障

    8.1.1 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等部门根据自然灾害救助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安排市级救灾资金,按程序申请上级救灾资金,并建立健全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的进展,及时快速地下拨灾害救灾资金。

    8.1.2 市、区(市)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上级要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将各类灾害保险融入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

    8.1.3 建立健全应急、财政等部门参加的自然灾害救助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应急、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

    8.2 物资保障

    8.2.1 市、区(市)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仓库。镇(街道)要结合实际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场所,按照国家和山东省应急救灾物资配备有关规定储备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与产能储备相结合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紧急供货机制。

    8.2.2 市应急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范围和救灾应急实际需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采购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并建立紧急情况下救灾物资采购和紧急调拨、运输机制。

    8.3 通讯和信息保障

    通信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开展公共通信应急保障工作,为应急救援指挥提供公共通信保障,及时组织抢修损坏的公共通信设施。

    8.4 装备和设施保障

    市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要的物资和装备,相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市)政府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并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医疗保障设备和专项值班室。

    市、区(市)政府应根据本区域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学校、广场、体育场馆等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并完善基本生活实施、设置明显标志。

    灾情发生后,市、区(市)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市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保障受灾区(市)用水、用电、用油等基础设施安全运行。

    8.5 人力资源保障

    8.5.1 各级应急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单位)推进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8.5.2 各级应急、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海洋发展、园林和林业、红十字、气象、消防等部门和单位应建立专家队伍,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灾害损失评估、医疗救助、卫生防疫、赴灾区现场指导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等工作。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参与现场救援,提升自然灾害现场救援能力。

    8.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奖励机制,建立健全覆盖市、区(市)、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市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应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8.6 社会动员保障

    市、区(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捐赠工作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完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布局,方便群众的救灾捐赠。

    8.7 科技保障

    8.7.1 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应急、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卫健、林业、地震、气象、海洋、测绘地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管理标准。

    8.7.2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和大模型在灾害救助中的应用。

    9 宣教培训和演练

    9.1 宣教培训

    市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按职责组织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救灾宣教培训和应急演练活动,扎实提升基层应急救援能力。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应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国家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市民的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各区(市)、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灾害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区(市)不定期开展对镇(街道)、村(社区)灾害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9.2 应急演练

    市防减救灾委办公室协同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灾害多发区域的区(市)、镇(街道)、重要厂矿企业等应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经常性组织模拟演练,检验和提高应急救助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10 附则

    10.1 术语解释

    本预案“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10.2 责任与奖惩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落实责任,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的,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的,截留、挪用救助款物或捐赠款物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3 预案管理

    10.3.1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预案实施过程中,市应急局应结合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相关部门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和上级预案要求及时修订完善。市防减救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实施方案等,确保预案落实到位。各区(市)政府或防减救灾委根据本预案组织修订本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0.3.2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10.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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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电话:
    市应急局 : 51917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