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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青岛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经评估,市政府决定,下列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执行,不再标注有效期:
一、《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03〕56号),登记号为QDCR-2025-0010001。
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设立琴岛奖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08〕24号),登记号为QDCR-2025-0010002。
三、《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聘请经济顾问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08〕25号),登记号为QDCR-2025-0010003。
四、《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分市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通告》(青政发〔2015〕29号),登记号为QDCR-2025-0010004。
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中型货运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青政发〔2016〕21号),登记号为QDCR-2025-0010005。
六、《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青政发〔2020〕15号),登记号为QDCR-2025-0010006。
七、《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青政办发〔2012〕17号),登记号为QDCR-2025-0020003。
八、《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20号),登记号为QDCR-2025-0020004。
九、《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23号),登记号为QDCR-2025-0020005。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