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财政金融协同联动支持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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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4-06-05
  • 发布日期 2024-06-06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24〕3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加强财政金融协同联动支持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财政金融协同联动

    支持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促进财政金融协同联动,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协同联动支持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3〕1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若干政策。

    一、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加快推动科技自立自强

    (一)强化财金协同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指导各银行机构做好科技型企业融资服务,满足企业多元化融资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放”与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相结合,以企业与投资机构达成投资协议或认股承诺为前提,通过投保贷、投贷、跟贷等多元组合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市财政对获得贷款并正常还款的科技型企业按规定进行贷款贴息,其中,50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照企业贷款合同签订当月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补贴;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按照企业贷款合同签订当月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予以补贴;100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补贴;单个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加强科技型企业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高质量打造“专精特新”专板。(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委金融办,责任单位:金融监管总局青岛监管局)

    (二)加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市财政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的上个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60%给予贴息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贴息50万元。(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金融监管总局青岛监管局)

    (三)实施专利保险保费补贴。对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专利保险,市财政按照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60%给予补贴,对高价值专利或企业投保目标国是“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或地区的,保费补贴比例上浮10%,最高补贴50万元。对投保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的企业,按规定给予适当倾斜。(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金融监管总局青岛监管局)

    二、支持工业加快转型升级,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

    (一)加快发展供应链金融。开展供应链上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核心企业,按照应收账款确权、签发商业汇票和供应链票据的规模及增速,市财政按规定给予奖励支持。对接入上海票据交易所的供应链票据平台,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成效突出的金融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

    (二)实施技术改造奖补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贷款支持,市财政对实施技术改造并符合相应标准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按照年度设备投资额12%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当年获得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600万元。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属于基础领域攻关突破和产业化应用、替代进口产业化补足重点产业关键环节短板的重大技改项目,可视情按上述比例通过财政奖补或股权投资等方式给予最高2000万元支持。(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推动装备产品研发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装备产品研发创新企业贷款支持,市财政对通过省级首台(套)技术装备和关键核心零部件认定的企业,按照认定年度产品销售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首台(套)技术装备最高奖补150万元,关键核心零部件最高奖补100万元。鼓励保险资金依法通过投资股权、债券、私募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形式,为工业转型升级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金融监管总局青岛监管局)

    三、推动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助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一)发挥绿色基金作用。聚焦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推动绿色低碳领域基金通过直接投资、设立子基金等方式,汇聚更多社会资本投入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与治理、清洁能源、循环经济、绿色制造等领域。(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国资委)组织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

    (二)用好“碳减排政策工具”。发挥再贷款和财政贴息叠加效应,加大对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等碳减排领域信贷支持,争取再贷款减碳引导专项额度,对人民银行发放的再贷款减碳引导专项额度给予25BP贴息,引导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绿色贷款。(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开发绿色产业贷担保产品。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绿色升级、绿色服务等六类产业融资发展提供优惠费率担保增信,市财政对符合条件的业务按规定给予担保降费奖补和风险补偿。(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民营经济局)

    四、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动力

    (一)深化中央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建设。加强部门统筹协调和政策联动,形成政策合力,统筹用好中央奖补资金,着力改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发展环境,切实引导普惠金融服务增量扩面、降本增效。(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青岛监管局)

    (二)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完善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扩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提升担保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市财政落实再担保风险补偿、担保费补贴、业务奖补机制,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业务占比保持在80%以上,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在聚焦支小支农、规范运作、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坚持降费让利,稳步提升业务覆盖面,市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给予奖补支持。(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委金融办、市民营经济局)

    (三)加大创业就业融资支持。支持个人及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由担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按规定给予贴息,减轻创业就业群体融资负担。(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青岛监管局)对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注册登记3年内)创业贷款,按实际贷款利率分别给予最长3年和最长2年全额贴息。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后续发展申请的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按贷款利率的50%,给予最长2年贴息。(牵头单位:市退役军人局、市财政局)

    (四)运用数字平台增信赋能。充分利用青岛市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完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拓展平台融资服务功能,推动优惠政策在平台落地落实,为企业提供“一站式”综合金融服务。加大“政采贷”推广力度,按规定利用政府采购合同等信息为企业融资增信,切实提升中小企业融资便利度。(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委金融办、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青岛监管局)

    五、加大乡村振兴支持力度,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

    (一)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完善多层次农业保险保障体系,推进产粮大县小麦、玉米完全成本保险,支持各区(市)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市级财政给予奖补支持。创新“农业保险+”模式,加大农业保险与信贷、担保、期货等金融工具融合力度,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农业产业,助力乡村振兴。推进农业保险数字化转型,赋能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农业农村局、金融监管总局青岛监管局,各区、市政府)

    (二)加大对各类涉农主体融资支持。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贷款贴息试点,对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要求的个人和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及其他市场主体,从银行合法合规获取的用于新建和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的贷款,按照贷款额的2%(不高于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70%)给予贴息补助,对单个项目的贴息补助累计不超过500万元,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开展设施农业贷款贴息试点,市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建设主体获得的贷款,按照贷款额的2%(不高于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70%)进行贴息。(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开展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市财政对符合政策规定的业务予以奖补,支持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贷款主体实际负担的担保费率不超过08%(粮食生产项目不超过05%),更好发挥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增信功能,助力乡村产业振兴和农业产业化。(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引导粮食企业积极参与省级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财政局、金融监管总局青岛监管局)

    (三)丰富农村金融资源。在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再贷款政策框架下,加大支农再贷款投放力度,引导地方法人银行丰富金融产品、增加信贷投放,更好助力乡村全面振兴。(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金融监管总局青岛监管局)

    六、坚定支持扩大需求战略,主动融入服务新发展格局

    (一)优化财政资金存放机制。优化国库现金管理方式,探索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机制,科学设置评价指标体系,引导银行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优化社保基金存管方式,在保证基金正常支出需求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实现基金保值增值。(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

    (二)支持开展直接融资。实施多层次资本市场奖励政策,对拟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在香港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补助。(牵头单位:市委金融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青岛证监局)鼓励指导各区(市)依法合规加快专项债券申报使用,支持国家重大战略、省市重点项目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申请专项债券。加大专项债券项目推介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配套融资。(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各区、市政府)

    (三)推动REITs落地实践。推动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加快盘活消费基础设施等优质资产,拓宽项目筹资渠道。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中央基建投资专项支持,盘活资金用于新建项目。(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青岛证监局)

    (四)加大国际财经合作力度。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积极与多双边国际机构对接,及时了解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对我国贷款政策的变化动态,多领域储备申报优质项目,积极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五)发挥市级政府引导基金纽带作用。聚焦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优化服务水平、创新业务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基金设立、投资等工作,为企业发展提供资本助力和基金赋能。聚焦天使基金,省、市、区三级政府引导基金最高共同出资比例放宽至60%,重点支持省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创新型项目,对符合条件的我市政府引导基金最高可将全部超额收益让渡至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出资人。(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委军民融合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海洋发展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区、市政府)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医养健康产业和养老服务领域的投资力度,培育壮大一批具有行业引领作用的医养健康和养老服务企业。(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发挥市级应急引导基金作用,撬动社会资本参与,为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提供短期流动性支持。(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民营经济局)

    七、做优做大做强金融企业,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一)支持市属金融企业做优做强。发挥市属金融企业经营绩效考核导向作用,强化市属金融企业协同联动,服务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做优做强市属金融企业,推动加大重点领域的信贷投放力度、发挥保险保障作用、提升政府引导基金市场化运作水平,助力全市重大项目建设及重点产业发展。(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二)积极推动“政金企”合作。推动市属金融企业积极参与省“财金联动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系列活动,建立常态化沟通、调度机制,推进财政金融政策联动、省市区三级联动、机构联动和市场联动,推动政金企合作事项落地见效。(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金融监管总局青岛监管局、青岛证监局、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

    (三)实施金融创新成果奖励。对在支持实体经济、社会保障、重点经济功能区建设、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拓宽融资渠道、强化金融科技应用、提升服务金融效能以及维护金融稳定等方面进行产品、技术、服务和模式等创新的成果,予以最高5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委金融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四)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对金融机构在青岛辖区内开展普惠金融、对公贷款和防范化解风险等工作成效突出的,市财政按规定予以奖励。(牵头单位:市委金融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青岛监管局)

    市级层面建立由财政、金融及行业主管部门等共同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强化跟踪评估,抓好贯彻落实,提升政策实施效果。强化各级财政金融政策有效衔接,打通“政策+机构+项目”全过程各环节,建立市区两级合作长效机制,市级统筹金融资源,区(市)提供企业项目,为区域经济发展注入金融“活水”。持续完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充分运用省“金安工程”和市“金智谷”智慧金融风险治理综合体,提高地方金融治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相关企业获得同类评选奖励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其中,已注明有效期的条款,按注明期限执行;未注明有效期的条款,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