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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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70181372668413477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2-12-14
  • 发布日期 2022-12-22
  • 发文字号 青政字〔2022〕63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运营、管理、监督机制,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推动全市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乡村振兴齐鲁样板先行区,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动、市场主导、因地制宜的发展思路,持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服务体系,拓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创新集体资产运营机制,深入推动“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民”,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二)目标任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能力明显提升,集体经济发展机制不断完善,农村资源要素得到有效利用,集体经济新动能不断激发,新型集体经济发展体制机制基本建立。到2025年年底,力争全市行政村集体经济收入全部达到30万元以上,90%行政村集体经济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

    二、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管

    (一)全面明晰集体资产资源权属。妥善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归位工作,逐步将农村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等各类资产确权到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对原由村民委员会代管或集体企业经营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至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直接采取账面净值进行划转,税务部门开具契税完税凭证或减(免)税凭证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相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深入推进乡村公共资源治理,清理收回被违法违规侵占的集体资产资源,并严格按照资产归属确权。对于确权到集体经济组织的帮扶项目资产,纳入集体资产范畴统一管理,并明确收益分配办法。(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各涉农区、市政府)

    (二)健全规范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资金管理、债务管控、开支审批、收益分配、财务公开、内部控制、会计档案管理等制度,规范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探索建立以集体经济组织账务镇级代理模式为主、第三方机构代理和集体经济组织自主记账为辅的财务会计核算模式,推动代理会计从单纯财务核算向强化内部经营管理转变。(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涉农区、市政府)

    (三)完善集体资产监督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须按照“五议一审两公开”程序决策。推行村级财务收支“审接制”,将村级民主理财与镇级代理记账有机结合。每年度开展农村集体经济收支和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以镇(街道)为单位,实现村干部任期内轮审一遍;对群众关注的建设工程、征收土地补偿费分配等项目,要适时开展专项审计。鼓励镇级探索管审分开,建立农村集体经济专门审计机构,强化审计监督效能。推行非现金结算、月结算承诺等做法,推广村级财务通过公开栏和微信群、公众号等信息化手段同步公开。(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各涉农区、市政府)

    (四)稳步推进政经分离。在明晰集体资产产权基础上,稳步推进村民自治组织与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分设,实现账务分离。村民委员会因工作需要,继续享有正在使用和管理的公益性资产使用权,并承担管护职责。各区(市)要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需要,试行村民自治组织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涉农区、市政府)

    三、拓展新型集体经济发展路径

    (一)全面盘活集体土地资源。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统一经营、股份合作等形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利用机动地和土地整理、村庄整治、宅基地复垦等节余的集体土地,开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增收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产生的节余指标,可按规定提留一定比例归村集体使用和支配。探索农村宅基地整体利用机制,鼓励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进行统一盘活利用,用于乡村产业发展。(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涉农区、市政府)

    (二)多种形式盘活集体资产。在因地制宜发展乡村产业壮大集体经济的基础上,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足自身实际,充分利用村集体闲置办公用房、校舍、旧厂房等资产,通过租赁经营、托管经营等风险较小、收益稳定的方式,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涉农区、市政府)

    (三)突出特色培强产业经济。聚焦乡村主导产业,优化产业布局,聚集资源要素,延长产业链条,补齐发展短板,完善利益联结,推动产城融合、产村融合发展,形成“一村一品”“一镇一业”“一区(市)一园”的特色产业发展格局。根据区域、历史、资源等条件,利用产业强镇、田园综合体、现代农业园区等载体,吸引投资发展产业。加大农业招商引资力度,以龙头企业带动特色产业发展。(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涉农区、市政府)

    (四)深挖潜力发展服务经济。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农业生产性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立足自身实际,整合区域内劳动力资源,承接设施设备养护、清洁绿化、秩序维护等物业服务。有需求且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农业服务队、公司等各类服务实体,提供农资供应、农机作业、订单收购、代购代销、代种代收、育种育苗、加工运输等生产经营服务。(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各涉农区、市政府)

    (五)综合开发发展文旅经济。具有农耕文化、红色文化、田园风光和村落民宅等资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领办创办经济实体或与社会资本合作开发等形式,创办或经营乡村休闲旅游经济实体,挖掘乡村休闲旅游资源,丰富拓展农(渔)事体验、乡村美食、生态观光、户外拓展、乡村民宿等乡村旅游业态产品。(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涉农区、市政府)

    四、创新新型集体经济发展机制

    (一)拓展发展集体经济组织载体。规范提升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发展质量,健全村集体和农民群众利益联结机制。有需求且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投资入股等形式设立公司法人,依托产业优势开发集体资源、经营集体资产。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区(市)级或镇(街道)级联合发展平台,统筹配置辖区内优质资源要素,形成的产权及收益明晰到各集体经济组织。(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各涉农区、市政府)

    (二)探索集体经济发展合作模式。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确保集体所有制性质不改变、集体资产不流失、成员权益不受损的前提下,可探索与工商企业、农民合作社等各类经济主体发展混合经营;可通过入股联合、委托经营、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实现联合抱团发展,与各类经营主体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立足实际,打破地域界限发展“飞地”经济,将村集体经营项目向城市周边、特色小镇、优势农业区、农产品加工区以及各类工业、农业园区集中。(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涉农区、市政府)

    (三)提升存量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使用效益。探索引入村集体存量资金统一储蓄竞争机制,在确保资金安全前提下增加集体资金收益。用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政策,整合农村零散的存量建设用地,用于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文旅康养、创意办公等新产业新业态。有需求且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对低效农村集体物业资产进行二次升级开发,提升资产效益和产业能级。(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各涉农区、市政府)

    (四)发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作用。加快整合区(市)现有集体资产相关数据资源,构建市级集体资产信息化管理平台,探索实现集体资产监管分级预警、动态管理。健全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推动农村集体产权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范交易,促进存量资源盘活利用和集体资产保值增值。鼓励引导农民和经营主体的涉农产权进场交易,丰富交易品种。(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各涉农区、市政府)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大项目扶持力度。实施集体经济相对薄弱村增收攻坚行动。统筹用好各级各类涉农资金,重点支持经济相对薄弱村发展。每个经济相对薄弱村数量较多的镇(街道),至少要有1个抱团联合发展项目,对符合规定的,依法安排一定用地指标支持。各区(市)、镇(街道)要加大对经济相对薄弱村发展项目的指导和扶持力度,确保完成年度发展目标。(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涉农区、市政府)

    (二)强化金融支持服务。支持金融机构有效利用“信贷直通车”,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评级授信范围,增加授信额度并允许在授信有效期内循环使用,对信用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减少贷款审批环节,给予贷款期限、利息等方面的优惠。支持金融机构探索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纳入抵押物范围,拓展集体经济组织融资渠道。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融资需求特点,在贷款利率、担保条件、贷款期限等方面制定差异化政策,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青岛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各涉农区、市政府)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凭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等事宜,登记类型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或参股的各类经济实体依法缴纳税费,并可按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减征免征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涉农区、市政府)

    (四)加强人才引进培育。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退休人员、外出务工返乡人员等参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有条件的村可根据农民意愿依法探索股权激励机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聘请职业经理人,引进专业团队参与集体资产经营。优化课程设置和师资力量,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业务骨干等经营管理能力培训。(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退役军人局,各涉农区、市政府)

    六、加强组织保障

    (一)建立协同推进机制。各涉农区(市)政府要从持续深化农村改革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大局出发,把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作为新时期“三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建立“区市统筹、部门参与”的协同推进机制,研究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政策办法和改革举措。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集体经济发展工作。

    (二)加强管理服务队伍建设。各涉农区(市)人民政府要配齐配强区(市)、镇(街道)两级农村经营管理工作人员,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人才的培养,完善激励机制,鼓励建立农村经营管理人员聘任管理制度。出台相关保障措施,确保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配备具备相应素质和能力的专(兼)职会计人员,稳定村会计队伍。

    (三)加大典型宣传推介力度。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联合组织开展调研评估,及时掌握各地工作动态,协调解决困难问题。要挖掘推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资产管理、资源开发、内部治理等方面的特色典型做法。各区(市)要结合自身实际,组织开展一批集体经济发展体制机制创新试点,引领全市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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