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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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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755800020020210032
  • 主题分类 财政
  • 成文日期 2021-03-09
  • 发布日期 2021-03-12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21〕6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教育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教育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

    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意见》(青政发〔2018〕8号),现就我市教育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按照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从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其他教育三个方面,划分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总体划分为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并按具体事项细化。其中:涉及学校日常运转、学生学习生活等经常性事项,根据国家基础标准确定我市基础标准,划分为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所需经费由市与区(市)财政分档按比例分担,市级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转移支付(含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下同)安排;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所需经费由区(市)财政统筹安排,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予以支持。

      1.公用经费保障。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市定基础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按规定提高寄宿制学校等公用经费水平,单独核定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等公用经费标准。按照市定标准所需经费,市属学校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市)学校由市与区(市)分档按比例分担。其中:平度、莱西为第一档,市级财政分担80%;其他区(市)为第二档,市级财政分担50%(分档情况下同)。

      2.免费提供教科书和作业本。市级统一免费提供地方教科书和作业本,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照不低于市定基础标准发放生活补助,按照市定基础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按照市定标准所需经费,市属学校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市)学校由市与区(市)分档按比例分担。其中:第一档市级财政分担80%;第二档市级财政分担50%。

      4.校舍安全保障。农村公办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所需经费由区(市)财政承担,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城市公办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所需经费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分别由市与区(市)财政承担。

      5.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所需经费,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分别由市与区(市)财政承担,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区(市)给予支持。区(市)财政统筹使用相关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确保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6.其他经常性事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补助、贫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艰苦偏远乡村教师生活补助、乡村教师乡镇工作补贴等所需经费由区(市)财政承担。农村中小学校车运行补贴,由区(市)财政承担,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7.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等,所需经费由区(市)财政承担,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今后根据城乡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形势,适时调整支持内容、范围和重点。

      (二)学生资助。学生资助覆盖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阶段,总体划分为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并按照具体事项细化。

      1.学前教育免保教费补助和政府助学金。全市统一实施的学前教育免保教费补助和政府助学金,所需经费由区(市)财政承担。今后根据国家、省幼儿资助制度建立情况相应完善我市政策。

      2.高中阶段教育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全市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按照我市免学杂费补助标准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市属学校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市)学校由市与区(市)财政分档按比例分担。其中:第一档市级财政分担80%;第二档市级财政分担50%。

      3.高校国家助学金。全市统一实施的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高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补助,按照现行政策执行。

      4.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本市生源就读市属高校学生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

      5.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补偿代偿。全市统一实施的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经费由毕业生就业所在区(市)财政承担。

      (三)其他教育。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其他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其中:学前教育为区(市)财政事权,所需经费由区(市)财政承担。市级举办的高等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为市级财政事权,所需补助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除本方案已经明确的财政事权外,其他事权所需财政补助经费,主要按照隶属关系等由市与区(市)财政分别承担。对市委市政府明确规定由市级财政给予补助的事项,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区(市)给予支持。

      上述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具体事项,市级根据中央、省要求统一制定和调整基础标准。区(市)在确保市定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如需制定高于市定基础标准的,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市级统筹促进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市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17〕26号)有关规定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区(市)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和财力状况新增的事项,为区(市)财政事权,由区(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特殊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以及高校、军队、国有企业所属学校等,其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市级基本建设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支出责任和分担比例调整涉及的市与区(市)补助基数划转,按照保持现有市以下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另行下达。

      二、配套措施

      (一)落实支出责任,加强绩效管理。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依法依规做好预算安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确保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着力提高教育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和高质量发展。

      (二)协同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将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同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紧密结合、统筹推进,形成两项改革良性互动、协同促进的局面。

      (三)修订完善制度,促进规范运行。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精神,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根据教育改革发展形势,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市基础标准,动态调整优化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教育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市与区(市)分档和分担比例规定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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