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中型货运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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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60721164731691627
  • 主题分类 公路
  • 成文日期 2016-07-01
  • 发布日期 2016-07-21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16〕21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QDCR-2016-001007
  • 有效性说明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青政发〔2021〕5号),2021年3月23日发布,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 为坚决遏制道路交通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营造安全行驶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继续加强重中型货运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货运企业须加强对所属重中型货运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 明确安全责任主体,开展安全知识教育,排查治理车辆设备隐患,经常性对重中型货运车辆进行全面安全技术检查,严禁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上路行驶。交通运输、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二、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须与施工企业签订运输协议,按照有关部门核定的路线、时间、运送地点进行运输。严禁未密闭加盖、渣土高出车厢的运输车辆驶离工地。严禁乱倒、乱卸和散流物体撒漏污染道路。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青岛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做好监督检查,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三、市区遵义路、滨海路、天水路以南,滨海大道(含)以西,环湾路、杭州支路以东为限时限行区。需在该区域通行的重中型货车,应当领取公安部门核发的通行证,严禁无证上路。已领取通行证的重中型货运车辆每日7时至9时30分和16时30分至19时禁止在该区域通行。

    四、严禁超载、超限、超速、疲劳驾驶,集装箱车辆须按照规定使用转锁装置。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强化监督整治,依法严格处罚违法行为。

    五、公安、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工作配合,强化整治措施,及时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对违规企业和车辆依法予以处罚;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六、实行举报奖励制度。有关部门设立重中型货运车辆道路运输交通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对举报查实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22或者66572200,市交通运输委12328,市城乡建设委85061282,市城市管理局12319,市安全监管局12350。

    七、本通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31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日


    附件:关于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青政发[2020]4号

                     关于延长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青政发〔20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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