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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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60104152716696327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15-12-18
  • 发布日期 2016-01-04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15〕31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QDCR-2015-002015
  • 有效性说明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青政发〔2016〕40号),2016年12月30日发布,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青政发〔2020〕18号),2020年12月25日发布,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8日

    青岛市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需要,市政府设立青岛市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适用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产品、工程和服务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组织)。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青岛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质监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计划管理,向市财政局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负责受理使用专项资金申请,对申请项目进行考察、评审、验收;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操作规程。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培训相关组织学习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和海尔“人单合一”双赢管理模式(以下简称“双模”管理模式);

    (二)对成功导入“双模”管理模式的组织给予一定金额的资助;

    (三)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制订重点行业卓越绩效评价细则实行资助;

    (四)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开展城市质量满意度测评工作实行资助;

    (五)青岛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经费;

    (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质量发展扶持项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未成立项目实施专门机构或虽已成立但不具备开展自我评价能力的;

    (二)项目未提出改进措施、形成改进计划或未取得初步改进成果的;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成熟度评价得分在450分以下、实施项目后成效不明显的;

    (四)申报组织有欠税、恶意欠薪、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资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使用,原则上专项资金补助单个组织最高额度不超过15万元。

    第八条 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规定条件的项目,承担组织可提出申请,上报区(市)政府质监、财政部门。

    各区(市)政府质监、财政部门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资金申请报告上报市质监局、市财政局。

    第九条 申请项目扶持的组织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青岛市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组织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企业税务登记证、上年度纳税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等相关证照复印件;

    (三)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实施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总体目标、项目实施各阶段的具体内容及该阶段成果清单、项目实施的效益评价、项目的创新性及存在的问题等;

    (四)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自评报告;

    (五)其他所需文件。

    第十条 申请政府购买服务补助方式支持的,需提供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同。

    第十一条 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共同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论证,提出咨询、评估意见,作为审查依据。

    第十二条 市质监局、市财政局根据审查情况和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共同确定本年度资助组织名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和金额。

    第十三条 获得扶持的项目,年度终了后,项目申报组织应在1个月内按项目申报程序逐级向市质监局、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报告;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在1个月内按项目申报程序逐级报告,并由市质监局、市财政局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申请资助项目验收工作完成后,由市质监局负责公布并提出资金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申报组织。

    第十五条 申报组织收到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后,应分别按照事业单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质监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组织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组织要确保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专账核算,严禁截留和挪用。对经检查发现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将追回全部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组织3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中止时,须按项目资金申报程序和行业隶属关系报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同意。对因故中止的项目,市财政局将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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