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项整治露天烧烤经营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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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40819162725066100
  • 成文日期 2014-08-05
  • 发布日期 2014-08-19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14〕28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 有效性 失效
  • 为了维护市容环境秩序,防治大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青岛市禁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等法规、规章,市政府决定,自2014年8月至10月,对非法占用公共场所的露天烧烤经营行为开展为期3个月的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城市建成区非法占用公共场所经营露天烧烤。
    二、非法占用公共场所经营露天烧烤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经营中露天烧烤的其他违法行为,由食品药品监督、工商、环保等部门依法查处。
    三、在专项整治过程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四、各区、市政府可以结合辖区实际,在广泛征求周边居民意见的基础上,选择适宜路段或者场所,设定烧烤经营规范区,并设置标识,加强管理,规范露天烧烤经营行为。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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