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黄标机动车区域禁行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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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40725140009164162
  • 成文日期 2014-07-08
  • 发布日期 2014-07-25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14〕25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 有效性 失效
  • 为控制和减少机动车排气对空气污染的影响,改善市区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黄标机动车(以下简称黄标车)部分区域禁行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黄标车是指按照国家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检测方法,经尾气检验,取得黄色环保检验标志的各型机动车辆,包括低于国Ⅰ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及其他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低于国Ⅲ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及其他燃料压燃式发动机汽车。
    二、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和城阳区的建成区禁止本市和外地黄标车通行。具体禁行区域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公安局确定,并设置黄标车禁行标志。
    三、对违规驶入禁行区域的黄标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以二百元罚款。
    四、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按照《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0月31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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