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一体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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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14-12-25
  • 发布日期 2014-12-25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4〕22号文件做好2014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27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就业政策体系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通知》(青政发〔2013〕22号),现就进一步明确城乡一体就业创业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创业补贴

      (一)对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驻青高校毕业年度毕业生以及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含灵活就业的失业人员,下同)、返乡农民工,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2011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以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资质证明登记时间为准,下同)并持续正常经营的,可到工商注册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返乡农民工是指离开户籍所在街道(镇)从事第二、第三产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后,返回户籍所在区、市进行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下同)。

      (二)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各类人员,在青岛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含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小微企业),领取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后正常经营1年、吸纳就业1人(不含创业者本人)以上的,可到工商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1万元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正常经营1年以上是指企业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含创业者本人)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创业者和招用人员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通过所创办企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含第12个月,不含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月份),且有正常营业收入和一定的盈利能力。

      (三)符合创业补贴、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申领条件的创业者,可按规定分别申领。2013年10月1日以前,已领取自谋职业扶持金或一次性创业补贴的,不再发放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二、关于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四)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创业人员,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2013年10月1日以后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创造岗位新招用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本市户籍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硕士及以上学位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不含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月份),且申领补贴时劳动合同正常履行、社会保险正常缴纳,可根据申领补贴时吸纳上述人员的岗位数量,按照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到工商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符合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领条件的创业者,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三、关于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

      (五)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驻青高校毕业年度毕业生以及本市户籍高校毕业年度毕业生、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随军家属、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以及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创办者,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最高1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可申请最高4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上述人员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可按以上标准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六)2014年1月1日以后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经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小企业,正常经营满1年以上,申请贷款前1年内招用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本市户籍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硕士及以上学位毕业生达到规定人数、比例(不含创业者本人)的,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小企业小额贷款。对科技型小微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和择业期内未就业毕业生占职工总人数30%以上的,结合吸纳就业人数,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小额贷款。上述两项政策只能享受一项。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科技型小微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贷款贴息。

      (七)符合条件的创业者,首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不属于微利项目的,由借款人按照与经办银行的约定自行支付利息。对还款及时、无不良信贷记录的,允许再申请一次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财政部门不再给予贴息。微利项目是指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房地产、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以外各类经营项目,经营项目以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范围为准。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到工商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小企业小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贷款贴息。

      四、关于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补贴

      (八)青岛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招用本市经认定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含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不含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以及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家庭服务机构招用本市城乡劳动者,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从事与家庭服务类业务无关的机构除外),申领补贴时,补贴对象劳动合同须正常履行、社会保险须正常缴纳。

      (九)对同一就业困难人员或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被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招用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其中,对从初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的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为1年,政策执行期限截止到2015年年底。

      五、关于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十)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后,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领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除对自初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十一)对本市户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1年内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市、区(市)财政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年限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年限分别计算,不重复享受。

      六、关于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

      (十二)2014年1月1日起,本市户籍城乡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可在户籍地或培训地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

      (十三)根据全市急需技能人才供给状况,组织职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开展技能人才储备培训。对培训合格的,根据培训工种、等级和就业状况给予培训补贴。

      七、关于创业就业载体建设

      (十四)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市场导向、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布局的原则,以培育创业主体、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标,建设特色鲜明、功能完善、供需平衡的创业孵化体系。统筹利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科技、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创业孵化载体政策,形成政策合力。建立创业孵化载体优胜劣汰机制,完善孵化载体与产业园区对接机制,实施政府购买孵化成果机制,进一步健全创业孵化体系,提升创业孵化效果。

      (十五)市及区(市)通过政府投资、高校和企业建设、社会共建等多种方式建设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园区、创业加速器、家庭服务就业创业广场(园)、灵活务工综合服务基地等各类就业创业载体,达到省级或市级认定标准的,根据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和入驻企业个数、吸纳就业人数、创业孵化人数和质量,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给予一定的奖补。

      (十六)通过举办或参加创业大赛等方式遴选优质创业项目,积极对接创投基金等风险投资基金,支持创业项目发展,实现长效帮扶机制。在国家、省、市级创业大赛中获奖,符合条件者可取得优先入驻孵化基地资格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根据企业发展、经济社会效益及市场前景,优先获得创投基金资金支持。

      八、关于政策衔接问题

      (十七)本通知所指小微企业是指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划分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由工商注册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其中科技型小微企业,由工商注册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是指创业者在青岛行政区域内首次登记注册,并被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小微企业的企业。

      (十八)本通知所明确的就业创业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可分别申请享受。对已享受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补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人员,不再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

      (十九)本通知所明确的政策,其所需资金可按规定从市级统筹的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资金、市及区(市)就业专项资金、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二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此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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