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一体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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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755800000097000029
  • 成文日期 2014-12-25
  • 发布日期 2014-12-25
  • 发文单位 青岛市政府办公厅文秘处
  •   1、《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就业创业工作的战略部署,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2013年8月,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就业政策体系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通知》,将农村劳动力纳入政策扶持范围,构建起城乡一体的就业创业政策体系。2014年1月,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设立了10亿元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和10亿元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着力放大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同时,国家、省今年也出台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新政策。为将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实现各项政策的有机融合和有效衔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一体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全市所有城乡劳动者纳入政策扶持范围,并在享受范围、补贴标准等方面实现了突破。

      2、《通知》对创业补贴有哪些规定?

      答:创业补贴主要有两类。一是5000元创业补贴,对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驻青高校毕业年度毕业生以及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2011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并持续正常经营的,可到工商注册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二是1万元小微企业创业补贴。对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各类人员,在青岛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含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小微企业),领取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后正常经营1年、吸纳就业1人(不含创业者本人)以上的,可到工商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1万元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以上两项补贴符合条件可分别享受,最高可享受1.5万元。

      3、《通知》对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有哪些规定?

      答:在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人员范围、享受条件、补贴标准方面,《通知》规定,对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创业人员,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2013年10月1日以后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创造岗位新招用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本市户籍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硕士及以上学位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不含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月份),且申领补贴时劳动合同正常履行、社会保险正常缴纳的,可根据申领补贴时吸纳上述人员的岗位数量,按照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到工商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4、创业者如何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

      答:一是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对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驻青高校毕业年度毕业生以及本市户籍高校毕业年度毕业生、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随军家属、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以及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创办者,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到工商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最高1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可到工商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最高4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上述人员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可按以上标准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以上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除国家限制行业外),给予全额贴息。

      二是小企业小额贷款。2014年1月1日以后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经认定的小企业,正常经营满1年以上,申请贷款前1年内招用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本市户籍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硕士及以上学位毕业生达到规定人数、比例的,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小企业小额贷款。科技型小微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和择业期内未就业毕业生占职工总人数30%以上的,结合吸纳就业人数,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小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科技型小微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贷款贴息。

      5、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可享受哪些补贴政策?

      答:一是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青岛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招用本市经认定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含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不含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以及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其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为1年,政策执行期限截止到2015年年底。

      二是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对家庭服务机构招用本市城乡劳动者,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从事与家庭服务类业务无关的机构除外),申领补贴时,补贴对象劳动合同须正常履行、社会保险须正常缴纳。

      6、哪些人员可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有何政策规定?

      答:两类人员可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一是对经认定就业困难人员,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后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领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除对自初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二是对本市户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1年内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市、区(市)财政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年限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年限分别计算,不重复享受。

      7、《通知》在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方面有哪些政策规定?

      答:一是将补贴申领地由“户籍地”调整为“户籍地或培训地”。2014年1月1日起,本市户籍城乡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可在户籍地或培训地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

      二是技能人才储备培训。根据全市急需技能人才供给状况,组织职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开展技能人才储备培训。对培训合格的,根据培训工种、等级和就业状况给予培训补贴。

      8、《通知》在鼓励创业就业载体建设方面有什么政策规定?

      答:在鼓励创业就业载体建设方面,《通知》提出:一是加强创业孵化基地管理,统筹利用人社、教育、科技、经信等部门创业孵化载体政策,建立创业孵化载体优胜劣汰机制,完善孵化载体与产业园区对接机制,实施政府购买孵化成果机制,建设更为完善的创业孵化体系。二是对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创业加速器、家庭服务就业创业广场、灵活务工综合服务基地等就业创业载体,达到市级认定标准的,给予一定奖补。三是支持创业项目发展,对通过参加和举办创业大赛等方式遴选优质创业项目,积极对接创投基金等风险投资基金;对在国家、省、市级创业大赛中获奖,符合条件者可优先入驻孵化基地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根据企业发展、经济社会效益及市场前景,优先获得创投基金资金支持。

      9、《通知》中的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怎样相互衔接?

      答:本《通知》所明确的就业创业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可分别申请享受。其中,对已享受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补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人员,不再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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