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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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12-08-20
  • 发布日期 2012-08-23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12〕42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 各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2009年以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鲁政发〔2009〕17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09〕31号),精心组织,全力推动,启动村庄改造项目322个,开工建设农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111个,新建农村住房22.1万户,改造农村危房2.2万户,圆满完成既定目标。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继续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鲁政发〔2012〕21号),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常态化工作机制,推动我市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重点及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科学规划、配套建设”原则,通过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推进全市村庄实现农民居住由分散向集中、由平房向楼房、村庄向社区“三个转变”,推动人口向城镇集中、产业向园区集聚、耕地向规模化经营发展,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加快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
      (二)工作重点。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继续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继续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实施意见》,突出抓好城中村改造型、小城镇集聚型、新社区建设型、农村经济适用住房型、危房改造型等五种类型住房建设。
      (三)工作目标。
      1.农村住房建设。从2012年起,每年集中新建农村住房2.5-3万户,2015年基本完成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
      2.农村危房改造。2012-2015年改造危房2万户。做好危房改造与农村住房建设的衔接,重点改造城市和小城镇规划区以外且2015年前难以进行村庄改造的危房,主要对象为五保户、低保户、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体。对改造范围以外但确需改造的危房,五市政府应采取特事特办的方式加以解决。
      3.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紧密结合农村住房建设改造项目,统筹配套建设村镇道路、供水、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沼气或秸杆气化、通信、管道燃气、集中供热、园林绿化及科教文卫等设施。
      二、工作要求
      (一)坚持以改善民生为主线。要以人为本,施惠于民,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确保农民的权益得到尊重、农民的利益得到保障。要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程序、工作制度,确保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公开、公正、公平。村庄规划、补偿方案、分配标准和危房改造标准要进行公示,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要优先解决住房最危险、最贫困农户的住房安全问题,进一步完善公示、审核、审批等程序。村庄改造中要充分考虑村庄集体经济发展的需要,预留集体发展用地,实现广大农民得实惠,集体经济得发展。
      (二)坚持以规划为先导。五市要根据本市总体规划,结合实际调整完善城镇体系规划,进一步确定各类村庄的区位和规模,并科学编制村庄改造、农民经济适用房建设和危房改造规划,合理确定工作目标、任务和时序。在2012年9月底前,完成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三年(2013—2015)规划编制工作,并报市城乡建设委备案。根据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在每年11月底前将次年的计划报市城乡建设委。
      (三)坚持高标准建设。城中村、小城镇驻地村庄改造和农民经济适用房建设要坚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分步实施”的原则,与城市旧城区改造和小城镇建设相结合,与重大项目建设相结合,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商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农村住房建设要同步配备水、电、路和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要建立危房改造台账和档案管理制度,并以市为单位统一门牌标识,统一改造标准,统一进行检查验收。要结合“建材下乡”,加快新型节能材料、节能环保新技术在农村住房建设中的应用。积极推广使用太阳能、生物质能、浅层地能等节能环保适用技术,开展农村节能建筑示范工作。
      (四)坚持严要求管理。要把农房集中建设改造项目纳入工程建设程序,由县以上建设部门实施全过程监管,在项目选址、地质勘察、建筑设计、施工组织、建材选用等关键环节严格把关,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规范农房工程档案记录、收缴和归集,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做好确权发证工作。对农村住房,由国土资源、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土地性质,依法核发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切实保障农民住房财产权。村庄整合改造建设的农民住房,涉及占用国有土地的,向产权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涉及占用集体土地的,向产权人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注明集体土地)。对腾退、调整和改建前后的土地,在村民协商、处理好利益关系的基础上,依法确定土地权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青岛市城中村改造和农村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农村住房和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委。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加强沟通协调。各级各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建立完善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绿色通道,实行多部门联审联批,提高审批效率。
      (二)加强政策支持。各级各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的政策支持、资金补助。对纳入国家危房改造计划的农村危房,市财政按照平均每户8000元标准安排配套资金。同时,各级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实施意见》落实各项政策,支持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城中村改造、小城镇驻地村改造、农民经济适用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由各市在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权限内制定本地扶持政策。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住房建设项目不收取任何费用。要积极利用好国家“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逐步扩大挂钩范围和规模。
      (三)加强督导检查。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督查力度。市城乡建设委要会同市政府督查室抓好督查,并会同市财政部门抓好资金的使用管理,市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审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考核力度,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采取现场督导、定期调度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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