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取消收藏
青岛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公安局青岛胶东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大小: 打印
  • 索引号 2591023283357925377
  • 主题分类 公安
  • 成文日期 2026-07-14
  • 发布日期 2026-07-14
  • 发文字号 青公规〔2026〕1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公安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QDCR-2026-0070001
  •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青岛胶东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的管理,确保空防安全,服务航空运输生产,现将《青岛市公安局青岛胶东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公安局

    2026年7月14日

    青岛市公安局青岛胶东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胶东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确保民航运输安全,服务航空运输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运输机场控制区人员通行证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安全背景审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青岛胶东国际机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胶东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的申办、制发、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青岛胶东国际机场控制区(以下简称机场控制区)是指根据民用航空持续安全需要在青岛胶东国际机场内划定的进出受到限制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青岛胶东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以下简称控制区通行证)是指机场公安机关核发给在青岛胶东国际机场内从事民航生产运输、服务保障及其他确需进入机场控制区工作的人员或者车辆的专用有效证件。

    本办法所称申办单位是指从事民航生产运输、服务保障及其他确需进入机场控制区,并经过备案登记取得申请办理控制区通行证资格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机场公安机关是指青岛市公安局机场公安局。

    本办法所称机场运营人是指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第四条  机场公安机关是控制区通行证主管部门,通过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通行证管理系统)实现对申办单位备案登记,并对控制区通行证申请、审批、办理和注销等环节实施全流程的管理。

    第五条  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安保部以及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安检站为控制区通行证的查验单位,负责对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现场查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机场公安机关职责:

    (一)负责制定控制区通行证管理制度;

    (二)负责控制区通行证申请材料的审核;

    (三)负责控制区通行证的制作、发放、回收和销毁;

    (四)负责控制区通行证的使用权限的审批和管理;

    (五)负责对控制区通行证人员的违法犯罪情况开展持续核查;

    (六)负责空防法治宣传教育,对控制区通行证申办单位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组织对申办控制区通行证人员航空安保培训情况进行考核;

    (七)负责对控制区通行证使用情况、申办单位控制区通行证管理情况、查验单位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负责对违规行为依据本办法进行处理;

    (九)负责履行控制区通行证机场公安机关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机场运营人职责:

    (一)负责控制区通行证的违规记分管理工作,记分情况定期报送机场公安机关备案;

    (二)负责机场控制区通行设施和门禁、人脸识别等信息系统的建设,并对设施、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维护;

    (三)负责控制区通行证管理系统及关联子系统的建设、维护保养、定期检查,根据机场公安机关管理需求进行系统升级,确保系统安全可靠、运行顺畅;

    (四)负责履行控制区通行证机场运营人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查验单位职责:

    (一)负责制定控制区通行证查验制度,报送机场公安机关备案;

    (二)负责组织实施控制区通行证真实性、有效性、符合性的查验;

    (三)负责按程序启动查控措施;

    (四)负责履行控制区通行证查验单位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申办单位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控制区通行证管理制度,并向机场公安机关备案;

    (二)负责确定分管领导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责任人,安排专人为办证联络员,负责控制区通行证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本单位控制区通行证申办、持证人员空防安全教育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

    (四)负责本单位申办人员的背景审查和持续背景评估;

    (五)负责建立和管理本单位持证人员和持证车辆的电子台账及档案;

    (六)负责及时收回需注销的各类控制区通行证,并交回机场公安机关;

    (七)负责履行控制区通行证申办单位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机场公安机关应当将控制区通行证样式、通行证防伪标识信息等提供给查验单位,并指导查验培训工作。

    持证人员和持证车辆进入机场控制区,应当遵守机场控制区和控制区通行证的管理规定,主动接受民航相关职能部门的查验和检查,规范使用控制区通行证。

     

    第三章  控制区通行证的种类和标注

     

    第十一条  控制区通行证分为人员通行证和车辆通行证。

    人员通行证按照使用性质和使用期限分为长期通行证和临时通行证。

    车辆通行证按照使用性质和使用期限分为长期车辆通行证、临时车辆通行证和施工车辆通行证。

    第十二条  人员通行证发放与使用。

    (一)长期通行证是指经过民用航空背景审查的人员可以在无人陪同的情况下进入机场控制区使用的通行证。

    长期通行证的发放范围为以下单位的工作人员:

    1.机场公司、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2.在青岛胶东国际机场从事民航行政检查、边防检查、海关检查、卫生检疫、公安执勤、武警执勤等工作的单位;

    3.生产经营场所位于青岛胶东国际机场的航空业务服务企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地面服务代理人、空管单位、航空油料企业、航空配餐企业、机务维修企业等单位;

    4.与上述单位签订施工建设、商业经营、维修保养等服务保障合同、协议的单位。

    长期通行证有效期不得超过申办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二)临时通行证是指未经过民用航空背景审查但确需临时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使用的通行证。

    临时通行证的发放范围为以下人员:

    1.临时进入机场控制区从事生产运输、勤务保障、安全保卫、口岸检查、施工维修、业务洽谈、媒体宣传、参观访问的人员;

    2.有关单位、部门因国家安全、外事接待、重大活动保障或民航主管部门部署的专项任务等确需进入机场控制区开展工作的人员。

    临时通行证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区域内,在申办单位或其委托的持有长期通行证人员的引领下使用,有效期不得超过申办人员执行工作任务的时限,最长不得超过7个自然日。

    第十三条  车辆通行证发放与使用。

    持有车辆通行证的车辆应当在限定的时间、指定的路线,在申办单位有引领资格的持证人员引领下,在限定的区域活动。

    (一)长期车辆通行证的发放范围:

    进入机场控制区长期从事生产运输、安全保卫、业务保障等车辆,应当发放长期车辆通行证,其发放与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1.控制区车辆号牌的发放与使用,按照《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的规定执行。

    2.车辆长期通行证最长有效期为3年,使用完毕后立即交回公安机关。

    (二)临时车辆通行证的发放范围:

    临时进入机场控制区从事生产运输、安全保卫、勤务保障、口岸检查、业务洽谈、媒体宣传、参观访问以及接送要客等社会车辆。

    临时车辆通行证应当在限定的时间、限定的区域在持有长期通行证并具有机场控制区机动车驾驶资格的人员引领下使用。临时车辆通行证最长有效期为7个自然日,使用完毕后应当立即交回机场公安机关。

    (三)施工车辆通行证的发放范围:

    临时进入机场控制区从事生产运输、施工和维修作业的社会车辆。

    施工车辆通行证应当在限定的时间、限定的区域在持有长期通行证并具有机场控制区机动车驾驶资格的人员引领下使用。施工车辆通行证最长有效期为3个月。使用完毕后应当立即交回机场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  机场控制区实行区域划分、封闭式管理。

    控制区通行证标注和区域分别为:

    代码A区:航空器活动区,指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包括机场所有的跑道、滑行道、联络道和停机坪;

    代码B区:执行国内航线的航空器;

    代码C区:执行国际航线和港澳台航线的航空器;

    代码D区:国内出发候机区,指在候机楼内划定的供已经安全检查的出港旅客等待登机的区域以及登机通道、摆渡车等旅客离港区域;

    代码E区:国内到达区,指候机楼内供国内到达旅客经过的通道和提取行李的区域;

    代码F区:国际出发候机区,指在候机楼内划定的供出境旅客通过的海关、边检、口岸签证等单位联合检查的区域以及登机通道、摆渡车等旅客离港区域;

    代码G区:国际到达区,指候机楼内供国际入境旅客经过的通道和提取行李的区域以及供海关、边检、口岸签证等单位联合检查的区域;

    代码H区:货库区,指机场用于处理航空货物的区域,包括本场货运楼、货库和供其他前置货站的工作人员、车辆通行所标定的区域;

    代码I区:行李分拣区,指候机楼内用于将进、出港托运行李进行分拣的区域;

    代码J区:航空器维修区,指机场内用于航空器维修的区域,包括机库、建筑物、车间以及与此有关的区域内标定的人员、车辆通行的场地。

     

    第四章  申办单位备案和培训

     

    第十五条  申办控制区通行证的单位,在通行证管理系统内向机场公安机关申请备案。

    备案材料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申办单位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

    (二)从事民航生产运输、服务保障及其他工作证明材料;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营业执照等;

    (四)本单位控制区通行证管理责任部门(岗位)设置及工作职责等;

    (五)本单位控制区通行证管理责任人信息;

    (六)本单位控制区通行证管理制度;

    (七)其他相关材料。

    申办单位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机场公安机关提供书面变更材料并上传至通行证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申办单位可以提名2名通行证申请签署负责人,负责对本单位申请办理控制区通行证人员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通行证签署人的签名字模和单位公章印鉴应当向机场公安机关备案。

    申办单位指定2至3名办证联络员,负责本单位控制区通行证的申办、管理等工作,填写办证联络员登记表(见附件2),向机场公安机关备案,并在通行证管理系统内注册办证联络员账号。办证联络员应当熟知控制区通行证管理规定和申办流程,不符合条件或操作违规的,机场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申办单位予以更换。

    第十七条  申办单位办证联络员每年至少参加1次由机场公安机关组织的专门培训。

    第十八条  申办单位应当组织申请办理长期证人员接受不少于4学时的空防安全和控制区通行证管理使用等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并保存安保培训合格证明材料。

    申办单位应当对持有长期通行证人员换证时开展一次不少于4学时的复训,确保持证人员熟知证件管理和空防安全规定。

    申办单位应当建立教育培训档案,包括培训通知、授课内容、培训照片、影像资料等内容。

    第十九条  申请办理长期通行证的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参加机场公安机关组织的考试。

    考试成绩合格的(90分以上),机场公安机关给予办理长期通行证。经初考、补考两次考试,成绩不合格者,暂不予办理。仍需申办证件时,申办单位应对其再培训,一个月之后方可重新报考。

    第二十条  申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航空安保培训有关要求定期对本单位长期通行证持有人开展安保教育培训,确保持证人员空防安全和控制区通行证管理使用等相关知识符合要求。

    机场公安机关定期对申办单位的控制区通行证管理责任人和办证联络员开展安保教育培训;对持有长期通行证的人员空防安全和控制区通行证管理使用等相关知识采取不定期抽查测试,测试成绩不合格的,机场公安机关暂扣控制区通行证。经培训、考试合格后,返还暂扣证件。

     

    第五章 背景审查

     

    第二十一条  申办单位依照本办法对本单位(含拟招录或为本单位服务)的申请办长期通行证人员开展背景审查,确定背景审查结论,并承担主体责任。

    本办法所称背景审查是指为评估有关人员是否适合从事民用航空相关工作,或是否可以在无人陪同下进入机场控制区,而对其身份、经历、违法犯罪、社会关系、现实表现等情况进行的审查。

    经审查,符合机场航空安全要求的,可以由申办单位申请办理控制区通行证。

    经审查,不符合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要求的,申办单位不得向机场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控制区通行证。

    第二十二条  申办单位进行背景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工作:

    (一)收集审查对象自行申报的身份、经历、社会关系等背景信息以及《无犯罪记录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

    (二)开展评估;

    (三)确定背景审查结论。

    第二十三条  背景审查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谁用人谁负责”的主体原则;

    (二)“审查标准与岗位风险相匹配”的对等原则;

    (三)“申办单位持续评估、机场公安机关持续核查”的不间断原则;

    (四)“优化事前审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过程管理原则。

    第二十四条  申办单位应当明确负责背景审查的主管部门和责任人,并报机场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申办单位应当制定背景审查工作制度,完善背景审查工作程序,建立完整的背景审查资料档案,保证背景审查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六条  申办单位向机场公安机关申请办理长期人员通行证的,应当提交背景审查结论。

    背景审查结论应当包含对申办控制区通行证人员背景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的说明、总体评价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等。

    第二十七条  申办单位应当对持证人员开展持续背景评估,以确保其背景情况持续符合要求。持续背景评估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查对象的身份、经历、违法犯罪、社会关系等背景信息有无变化;

    (二)社会关系变化对审查对象产生影响的情况;

    (三)重大变故对审查对象产生影响的情况;

    (四)审查对象现实表现情况;

    (五)审查单位认为应当评估或其他可能对审查对象产生影响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持续背景评估结束后应当得出评估结论。持续背景评估间隔最长不得超过3年。审查单位发现审查对象的违法犯罪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评估。

    机场公安机关依据规定对持有控制区通行证人员的违法犯罪情况进行持续核查,间隔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发现违法犯罪情况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报申办单位。

    对于被机场公安机关通报的人员,申办单位应当立即对其开展评估,并向机场公安机关反馈评估和处理结果。

    第二十九条  申办控制区通行证人员的背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无故意犯罪记录;

    (二)无涉恐、涉毒违法行为;

    (三)近12个月内未受过行政拘留处罚;

    (四)未参加过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五)无可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控制区通行证的申请和办理

     

    第三十条  申办单位办证联络员可以通过系统账号登录通行证管理系统,向机场公安机关提出办理证件申请。在确保申请材料完整、真实、有效后,提报经过本单位通行证管理责任人审核的申请材料。

    第三十一条  申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向机场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控制区通行证。

    与申办单位签订施工建设、商业经营、维修保养等服务保障合同、协议的单位或者签订经营合同的单位,因工作需要进入机场控制区的,由申办单位负责其控制区通行证的申办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在本单位控制区通行证管理制度中明确双方管理责任和工作流程,报机场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申办单位应当明确申请办理控制区通行证的种类、通行区域和证件时限。

    第三十三条  申办人员通行证所需材料。

    (一)长期通行证申请材料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 申办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与上述信息相关的证明材料;

    2. 背景审查合格证明材料(见附件3);

    3. 安保教育培训记录表(见附件4);

    4. 机场控制区人员长期通行证申请表(见附件5);

    5. 申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电子版);

    6. 机场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境外人员申请办理控制区通行证应当提交除前款所列项目材料外,还应提交签证复印件、在华务工就业许可证明或者外事部门的证明。

    (二)临时通行证申请材料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 机场控制区人员临时通行证申请表(见附件6);

    2. 申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电子版);

    3. 机场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申办车辆通行证所需材料。

    (一)长期车辆通行证申请材料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 机场控制区车辆通行证-牌照申请表(见附件7)、机场控制区长期车辆通行证申请表(见附件8);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 机动车保险有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 机动车合法来源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 机动车左前方45度角照片(底色为白色,能够清晰看到机动车号牌和车辆整体);

    6. 申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 申请单位证明。

    (二)临时车辆通行证申请材料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 机场控制区临时车辆通行证申请表(见附件9);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 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含具有年度审验有效记录的行驶证副证)、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单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

    4. 机动车左前方45度角照片;半挂车左后方45度角照片(底色为白色,能够清晰看到机动车号牌和车厢整体);

    5. 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6. 申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 人员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8. 申请单位证明;

    9. 引领人员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三)施工车辆通行证申请材料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 机场控制区施工车辆通行证申请表(见附件10);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 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含具有年度审验有效记录的行驶证副证)、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单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

    4. 机动车左前方45度角照片;半挂车左后方45度角照片(底色为白色,能够清晰看到机动车号牌和车厢整体);

    5. 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6. 申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 人员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8. 甲、乙双方有效的施工合同或者协议;

    9. 甲、乙双方单位证明;

    10. 引领人员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第三十五条  申办单位备案材料、控制区通行证申请材料及办证信息等应当至少保存4年。

    第三十六条  机场公安机关应当对申办单位在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信息管理系统内退还申请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和内容。

    第三十七条  办证联络员在通行证管理系统内提交长期通行证申请材料,系统自动比对后台数据库,筛查通过后,由办证联络员为申办人员预约机场公安机关的通行证管理系统内考试。考试通过后,机场公安机关5个工作日内完成长期通行证材料的审核、证件制作和发放。

    办证联络员在通行证管理系统提交长期车辆通行证申请材料,系统自动比对后台数据库,筛查通过后,机场公安机关5个工作日内完成车辆通行证材料的审核、证件制作和发放。

    系统内提交的临时证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机场公安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发放。因紧急工作需要当日出入控制区的人员申办临时证,机场公安机关加急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机场公安机关严格控制各类控制区通行证的发放范围,防止无关人员或车辆申请控制区通行证进入机场控制区。

    第三十九条  机场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控制区通行证申办人员工作需要的通行区域,开通相应的控制区通行证验证系统识别和门禁系统识别权限。

     

    第七章  控制区通行证的变更、补办和注销

     

    第四十条  持证人员证件在机场控制区因工作岗位等原因需变更证件要素信息,或证件遗失、损坏等影响正常使用需要补办的,应当由申办单位通过通行证管理系统发起变更、补办申请流程,提交相关材料。

    第四十一条  申办单位申请变更证件要素信息或者补办通行证,应当提供相关材料。

    (一)变更或者补办人员通行证申请材料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 需要变更人员证件要素信息的填写机场控制区人员通行证变更申请表(见附件11),附本人控制区通行证复印件;

    2. 补办控制区人员通行证的填写机场控制区人员通行证补办申请表(见附件12)。

    (二)变更或者补办车辆通行证申请材料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 需要变更证件要素信息、准许通行道口等信息的填写机场控制区车辆通行证变更申请表(见附件13),附机动车通行证复印件;

    2. 补办机动车通行证的填写机场控制区车辆通行证补办申请表(见附件14)。

    第四十二条  机场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变更或者补办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发放新的控制区通行证。

    机场公安机关发放新的变更后的控制区通行证的同时,应当将原发放的控制区通行证收回。

    第四十三条  控制区通行证到期或者使用完毕,申办单位应当在3日内通过通行证管理系统申请注销证件,同时将控制区通行证交回机场公安机关。

    第四十四条  持证人员因工作变动、退休、辞退、辞职、开除等原因应当停止使用控制区通行证的,申办单位应当立即通过通行证管理系统向机场公安机关申请注销证件,并将收回的控制区通行证交回机场公安机关。

    持证车辆因重新调配、报废等原因应当停止使用控制区通行证的,申办单位应当立即书面申请注销证件,并将收回的控制区通行证交回机场公安机关。

    申办单位要按照规定及时交回需注销的控制区通行证。机场公安机关对未及时交回需注销的控制区通行证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

    第四十五条  机场公安机关收回申请注销的控制区通行证,应当立即取消证件识别系统权限。

    第四十六条  机场公安机关应当统一销毁收回的控制区通行证,销毁时应当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并做好记录。

     

    第八章  控制区通行证管理工作要求

     

    第四十七条  使用控制区通行证,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持有人员通行证的,将控制区通行证悬挂或者佩戴在胸前;场内搬运、维修等岗位人员因安全需要可放置在胸前或臂肩透明口袋等无遮盖、易识别的位置;

    (二)持有车辆通行证的,应当将控制区通行证放置在机动车前挡风玻璃明显位置;

    (三)应当妥善保管控制区通行证;

    (四)应当从工作人员专用通道出入控制区,按照规定读卡,显示通行信号后方可进入;

    (五)进入控制区的人员和车辆应当自觉接受安全检查;

    (六)遇有警卫任务时,非任务人员和车辆应当提前避让;

    (七)临时通行证持证人员应当由申办单位或其委托的长期通行证持证人员引领陪同进入机场控制区。

    第四十八条  使用控制区通行证,禁止下列行为:

    (一)伪造、变造、涂改控制区通行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涂改的控制区通行证;

    (二)转借、冒用或故意损毁控制区通行证;

    (三)使用过期失效的控制区通行证;

    (四)超过授权区域范围通行;

    (五)未经授权进入跑道、滑行道、联络道等航空器活动区域;

    (六)进入与本单位生产保障无关的航空器;

    (七)在机场控制区内从事与申办事由无关的活动;

    (八)未经授权人员夹带、藏匿违禁物品、限制携带物品进入机场控制区;

    (九)未经旅客安检通道核验乘机凭证,使用控制区通行证进入隔离区登机;

    (十)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机场运营人与机场公安机关基于机场运行管理实际需要并结合当前机场面临威胁与风险水平,负责做好机场控制区划分。不得在机场控制区内私自划定通行管制区域。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通行证管理系统的数据,不得在控制区通行证上搭载门禁数据。

    第五十条  引领人员在机场控制区内应当对临时通行证持证人员,临时或施工车辆进行全程引领和有效管控,确保不发生影响空防安全的事件。

    有引领资格的长期通行证持有人引领临时通行证持有人的数量,根据机场实时威胁等级和风险评估结果确定。进入A区域,1名长期通行证持有人引领人数不超过5名;进入其它区域,1名长期通行证持有人引领人数不超过10名。

    第五十一条  申办单位应当加强控制区通行证的管理,防止发生遗失、被盗或者违规使用。

    在非工作期间,应当对控制区通行证采取集中保管或其他有效管控措施。

    因保管不善发生控制区通行证遗失或者被盗,造成严重安全后果的,由申办单位和持证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在机场控制区内遗失控制区通行证的,持证人员或者机动车驾驶员应当立即向申办单位和机场运营人报告,由其申办单位派人将其带离机场控制区。

    在机场控制区外遗失、被盗控制区通行证的,应当立即向申办单位报告。

    申办单位接到本单位发生人员或者车辆通行证遗失、被盗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机场公安机关报告,并在24小时内向机场公安机关提交控制区通行证遗失、被盗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五十三条  机场公安机关接到申办单位控制区通行证遗失、被盗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核查措施,在控制区通行证管理系统暂停控制区通行证使用权限,同时发出查控通知通报查验单位。

    查验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启动查控措施。查验单位工作人员发现机场公安机关通报查控的控制区通行证,应当立即予以扣留,并报告机场公安机关进行处置。

    控制区通行证确认遗失后,应及时予以注销。

    第五十四条  机场公安机关、查验单位和申办单位应当建立控制区通行证遗失、被盗报告记录和查控台账。

    第五十五条  因辞职、辞退、退休等原因无法收回控制区通行证的,申办单位应当及时通过通行证信息管理系统或者其他方式向机场公安机关报告,提交相关材料,机场公安机关按照规定立即注销控制区通行证及其相应权限。

     

    第九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行为由机场公安机关负责处理。申办单位应当对在控制区通行证申办、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内部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机场公安机关备案。

    机场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控制区通行证使用情况、申办单位控制区通行证管理情况、查验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相关单位整改。

    查验单位在查验过程中遇有无法判断、识别的情况或发现违规情况,应当立即报告机场公安机关。

    第五十七条  持证人员违反控制区通行证管理工作要求的,机场公安机关应当对其采取教育培训、限制或取消通行证使用权限等措施。

    第五十八条  持证人员一年内发生两次违规使用控制区通行证的,暂扣其控制区通行证,经重新培训和考试合格后,重新发放证件。

    第五十九条  申办单位违反控制区通行证管理要求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机场公安机关应当对其采取通报、限制、暂停或取消控制区通行证申办权限等措施。

    (一)以申办单位名义为非本单位人员或者车辆申请办理控制区通行证的,非工作原因多报、虚报通行区域的;

    (二)未认真履行教育培训职责的;

    (三)未严格履行背景审查职责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收回控制区通行证的;

    (五)未及时办理符合变更、注销条件的;

    (六)未落实控制区通行证管理制度造成证件管理混乱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涉恐违法行为,是指因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涉毒违法行为,是指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因吸食毒品、滥用国家管制的精麻类药物成瘾而受到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3日起施行。

     

    附件:

    1.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申办单位备案登记表

    2.办证联络员登记表

    3.背景审查结论

    4.安保教育培训记录表

    5.机场控制区人员长期通行证申请表

    6.机场控制区人员临时通行证申请表

    7.机场控制区车辆通行证-牌照申请表

    8.机场控制区长期车辆通行证申请表

    9.机场控制区临时车辆通行证申请表

    10.机场控制区施工车辆通行证申请表

    11.机场控制区人员通行证变更申请表

    12.机场控制区人员通行证补办申请表

    13.机场控制区车辆通行证变更申请表

    14.机场控制区车辆通行证补办申请表

    15.机场控制区人员通行证审批流程

    16.机场控制区车辆通行证审批流程

     附件:1-16.pdf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或者拨打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青岛市公安局 : 0532-66577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