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有关功能区经济发展部门: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规范青岛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运行管理,我们制定了《青岛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1月20日
青岛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鼓励和引导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青岛市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创新规划、凝聚高层次科研人才、组织实施技术研发项目、建立自主知识产权体系、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等,是青岛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运行评价相关工作。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有关功能区经济发展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负责辖区内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推荐申报和日常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四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
申请企业应当向各区(市)发展改革局、有关功能区经济发展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有关功能区经济发展部门对申请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书面申请材料和推荐文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营两年以上。
(二)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在本市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或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高于7%。主营业务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发明专利的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可放宽至5000万元。未来产业(基因与细胞、未来网络、类脑智能、量子信息、深海开发、空天技术、海洋物联网等)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可放宽至1500万元。
(三)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合理,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在本市示范作用突出。
(四)企业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五)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一般不少于30人。
(六)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信息服务、未来产业相关领域可放宽至20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七)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2.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3.被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4.曾经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因提供虚假材料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第六条 对创新能力强、机制健全、示范作用大、业绩显著、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予以认定:
(一)承担国家、省、市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任务、重点科研项目的;
(二)主导或参与制订国际、国家标准的;
(三)研发经费支出持续高速增长的;
(四)近三年内引进省级以上产业高端人才并长期在企业工作的;
(五)对上下游产业链创新发展带动作用显著的;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并组织专家开展评审。
市发展改革委依据产业政策、初评结果和专家评审情况,结合信用信息查询结果,综合评定后提出拟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通过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示,发文公布认定结果。
第八条 同一企业(集团)内,相同主营业务领域的子公司不得重复申报。主营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子公司,可申请其母公司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
第九条 母公司已拥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与母公司主营业务领域相同的子公司不得再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子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其母公司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时,子公司技术中心调整为分中心或撤销。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定期评价、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市发展改革委每三年组织一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
企业应当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并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企业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经核实,将纳入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有关功能区经济发展部门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出具初审意见,并按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0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70分(不含70分)为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由市发展改革委撤销其认定资格;评价结果为合格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由所属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有关功能区经济发展部门负责督促并指导整改。
第十二条 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对于上次年度评价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根据通知要求给予适当简化运行评价准备材料。对于上次年度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择优推荐申请国家和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由所属区(市)发展改革局、有关功能区经济发展部门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至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原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是否保留。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五)被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六)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五条 因本办法第十三条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五章 鼓励政策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依托企业技术中心完善产业创新体系,集聚企业优势资源开展中试制造、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落地。
第十七条 发挥各级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等的引导作用,支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成果加快转化落地,具备条件的优先纳入市级重点项目,并优先支持其申报国家和省、市组织实施的各类技术创新重大专项和试点示范项目。
第十八条 鼓励各区(市)发展改革局、有关功能区经济发展部门对新获批及评价优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在科技项目、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由市发展改革委另行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有关功能区经济发展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或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20日。